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1范围本办法规定了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标准、职责划分、程序、媒体、保密责任和措施以及相应的违规责任,对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规范。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2职责
2.1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2.2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3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2.4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
2.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办法。
3.1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2控股股东
持有的股份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3实际控制人
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4未定义的术语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确定其含义。
4管理内容和管理方法
4.1总则
4.1.1为了规范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4.1.2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应该披露的信息和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告。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收购报告书、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4.1.3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a)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b)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c)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d)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e)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f)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4.2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4.2.1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信息披露公告及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4.2.2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以下信息
披露基本原则:
a)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b)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词,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c)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d)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e)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f)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g)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h)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i)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
4.2.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4.2.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4.2.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知情人在公司信息披露前,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4.2.6公司在本公司网站、报刊或其它媒体上发布应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董事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公司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4.2.7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4.2.8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应当比照本办法披露。
4.2.9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4.2.10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4.2.11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4.2.12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
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a)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b)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c)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4.2.13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a)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b)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c)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4.2.14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4.3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4.3.1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4.3.1.1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4.3.1.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3.1.3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3.1.4上述4.3.1.1至4.3.1.3条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4.3.1.5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4.3.2定期报告
4.3.2.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3.2.2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4.3.2.3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4.3.2.5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4.3.2.4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按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4.3.2.5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4.3.2.6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4.3.2.7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循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
4.3.3临时报告
4.3.3.1临时报告是指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a)《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b)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c)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d)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f)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g)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h)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i)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j)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k)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l)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m)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n)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o)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p)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q)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r)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s)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t)法律和上交所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3.3.2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4.3.3.3除可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外,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a)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b)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c)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a)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b)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c)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4.3.3.4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4.3.3.4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4.3.3.1条事项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由公司根据本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3.3.5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4.3.3.5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情况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4.3.3.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4.3.3.7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4.3.3.8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4.3.3.9临时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循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
4.4信息披露职责
4.4.1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4.4.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为公司信
息披露的义务人,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本办法4.3.3.1条所列事项及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4.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4.4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4.4.5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4.4.6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4.4.7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4.4.7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a)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b)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所持股份,任一股东其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c)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d)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4.8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主动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通报,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4.4.9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时,公司应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出征询函询问,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准确、完整地回答公司提出的征询,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4.4.10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4.4.11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a)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编制计划的制订,经批准后组织编制;
b)负责公开披露信息的编制,保证披露信息的文字质量;
c)统一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d)备置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供投资者查阅;
e)审核公司对外宣传稿;
f)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
g)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4.4.11公司部门负责人和各分、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为本公司的信息联络人,负责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本单位及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信息按下列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证券部,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a)有关事件发生的当日或者次日;
b)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如谈判)或者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达成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c)重要协议发生变更、中止、解除或者终止后的次日;d)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e)有关重大事项实施完毕时。
4.4.12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或者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4.4.13各控股子公司在做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
4.4.14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时,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作出回复。
4.5信息披露的程序
4.5.1信息披露管理要求
a)全面:信息收集要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子公司及关联方,收集内容涵盖本办法第4.3条所列重要事项。
b)及时:简化流程,在最短时间内(半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传递。
c)保密:缩短信息流转时间,减少信息流转环节,控制内幕知情人范围,在尚未对外披露或证券部明确反馈不得对外披露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漏。
4.5.2信息传递管理要求:
a)信息报告人负责重要事项的收集与报告。
b)允许通过电话、短信等便捷方式先进行简信传递或报告,以确保及时性;再经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初步评估后,决定是否书面报告。
c)必须确保对外披露的信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否则相关责任人应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证券部在拟定相应公告应取得有效的信息证据,并予以核实。
4.5.3公司信息的编制程序和披露程序:
a)公司定期报告
1、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2、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4、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b)公司临时报告
1、决议公告由公司证券部依据决议编制;
2、涉及其他不需经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且达到本办法规定应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编制;
3、临时报告的文稿由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编制后,经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董事长审核,董事会秘书组织公司证券部办理披露和报送。
4.5.4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请示等文件及日常工作信息的,属一般日常事务的,由董事会秘书审批;涉及公司重大事项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由董事长审批的,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
4.5.5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提供报刊、电视等媒体的稿件或音像,内容属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可对外发表,但披露的内容必须与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内容一致;属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但不属本办法规定应由公司披露的信息,经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刊登;属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且属本办法规定应由公司披露的信息,严禁擅自对外披露。
4.5.6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4.6信息披露的媒体
4.6.1公司披露信息的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信息披露的媒体为董事会批准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格与条件的报纸。董事会调整公司信息披露的报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上述指定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上述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4.6.2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公司有关部门和个人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内部局域网、公司网站、其他内部刊物以及向其他媒体发布或者提供不适当的信息。
4.6.3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和公众查阅。
4.7保密责任与措施
4.7.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本办法所包括的所有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电脑操作、文件资料制作、审阅、参与的人员,以及参与或者知晓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的相关人员),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
4.7.2知情人员在公司有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事项,在该事项公开披露前,提供人有义务并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
4.7.3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报的信息资料,在公司未决定公告之前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对外披露以及对外提供任何信息,不得进行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宣传活动。
重大内幕信息在未披露前要指定专人负责报送、保管。对于正在筹划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发展计划、投资方案、分配预案等重大事项由专人保管并保密,待正式决策后转出并予以公布。
4.7.4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
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4.7.5公司应对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审查,对涉及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接触该信息的所有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出席会议的人员对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4.7.6公司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4.7.7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4.7.8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4.7.9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4.7.10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浙江证监局等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4.7.11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7.12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并在次年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移送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存期限为20年。
4.8违规责任
4.8.1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信息知晓人员,违反本办法,泄漏公司内幕信息或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4.8.2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4.8.3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8.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a)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b)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c)违反《公司章程》、《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d)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8.5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a)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b)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c)不执行公司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d)公司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8.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a)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b)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c)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d)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4.9附则
4.9.1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4.9.2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其相关指引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其相关指引的规定执行。
4.9.3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4.9.4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