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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欣新材: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3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

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善新华昌”)于近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税一稽罚〔2025〕95号)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嘉税一稽处〔2025〕12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嘉税一稽罚【2025】9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

嘉善新华昌于2020年至2021年生产经营期间,时任嘉善新华昌总经理负责采购工作期间,同意公司向个人购买木板,并取得由厦门超凡特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少缴增值税380,605.65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9,030.2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722,418.81元,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税款并虚列

成本税前扣除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二)处罚决定

1.《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决定对嘉善新华昌少缴的税款1,122,054.74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61,027.39元。

2.《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等规定,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决定追缴嘉善新华昌各年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1,141,085.02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整改措施及对公司的影响本次税务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违法违规事项发生于2022年以前,经与嘉兴市税务局沟通,厦门超凡特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虚开了多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系此次税务风险的受牵连单位之一。今后,公司将以此为戒,逐步开展全面自查,规范各业务环节的内部管理,强化全员责任意识,并已就相关事项启动内部追责程序。公司将持续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

通,深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切实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及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升公司规范经营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此公告。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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