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 年3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升审计质量,防范运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 《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公司建立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公司党委 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 和工作机制。公司董事会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公司董事长具体 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公司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 司审计项目,向公司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接受上级部门对内部审 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集中管理制度。分、子公司可视需要设立内部审 计部门或岗位,其业务接受公司审计部指导与监督,或者由公司审计部采用派驻 制或委派制管理。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 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管理能力、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内部审计人员应当 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八条公司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鼓励内 部审计人员参加相关执业资格考试,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审计部及审计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决策与执行;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 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
与被审计对象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审计部可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或聘请内外部专业 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审计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独立、客观开 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
(二)制订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 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立即报告。
(七)独立进行公司内部的各项审计业务,并及时报告审计结果:
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及时反馈 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督察改进情况;
负责对公司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真实性及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计; 负责对各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中审计和离任审
负责对公司各项资金、各类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情况进行审计;
负责对公司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
负责对公司的各项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或配合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
负责组织内部审计交流及培训并对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 指导和监督;
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 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有关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 现场勘查实物。
(五)检查有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依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 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灭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 资料或者资产,予以暂时封存。
(八)对正在发生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等行为,应及时向公司报 告,必要时可按要求采取临时制止措施,并提出纠正、处理及改进管理的意见与
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提出追究责任 的建议。
(十)经批准后,公示有关审计情况和结果。
第十四条为落实审计全覆盖要求,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避免重复审计,公 司审计工作遵循以下统筹原则:
(一)推动内控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绩效审计等项目同步开展。
(二)推进经济责任审计与相关专项审计相结合,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重复 安排。
(三)经济责任审计以任中审计为主。如领导干部离任时点距最近一次任中 审计不足一年,原则上不再安排离任审计。
第十五条为规范特定领域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质量,公司依据国家相 关规定,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二)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公司根据管理需要,依法依规制定的其他内部审计相关制度与办法。
上述所有办法均为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公司批准后予以实施。年度审计计划一 经下达,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必要调整,应当由审计部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同意。
(二)确定审计项目,制定审计方案。根据内部审计计划和公司临时确定的 审计事项,成立审计组逐项组织实施。
(三)发送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 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审计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做好接 受内部审计的各项准备。
(四)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依据项目审计方案,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需要取证的审计事项,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为形成审 计结论和意见以及提出有价值的审计建议提供事实依据。
(五)审计结果沟通。审计组应当依据复核后的审计工作底稿起草审计报告, 并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征求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自收到审计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0 日内,将书面意 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对收到的书面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及查证,根据实际情况对 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如反馈意见无参考价值或经查证不属实的,则不予考 虑。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 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报公司协调处理。
(六)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公司审定后 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结论,可向被审计单位正式下达审计 意见、审计决定。
第十七条审计档案管理。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当及时建 立审计档案,并按要求严格规范档案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 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 年。
第十八条后续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 计对象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并提交后续审计结果,审计结果可以作为考核、 奖惩、任免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公司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
第二十条审计部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负有监督检查责任;被审计单位 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对审计发现的问题 和提出的处理意见、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 计部。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加强与纪委、财务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 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 制。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 关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审计工作过程中发现的违规经营事项线索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审计部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汇报。同时,按规定程序移送公司责任追究部门处 理。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司责令改 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结论的。
(二)泄露国家机密或者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三)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第二十七条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 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内部审计部门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的审计结论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对参股公司开展审计监督,应当按照参股公司章程约定,并遵 循本公司投资管理权限进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部 审计制度》(黄股〔2018〕103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