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30证券简称:中信证券公告编号:临2026-0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预计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次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该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对关联/连人形成依赖。
?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年3月修订)》的有关规定,本次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预计事项需履行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审议程序。2026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议案实行分项表决,因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张佑君先生,非执行董事李艺女士、梁丹先生、张学军先生、付临芳女士、赵先信先生、吴勇高先生在交易对手方或其股东单位等处任职,为公司关联/连董事,对相关子议案已分项回避表决。该等交易尚需经股东会批准,关联/连股东回避表决。
本次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预计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预审通过,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本次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预计,并认为公司2025年度的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以及2026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
?属于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同)的日常业务;
?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或如可供比较的交易不足以判断该等交易的条款是否为一般商业条款,则对本集团而言,该等交易的条款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取得或提供(视情况而定)的条款;
?是根据有关协议条款进行,且交易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二)2025年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的执行情况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续签了《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综合服务框架协议》《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分别约定了2023-2025年度交易上限。该三项框架协议有效期3年,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中,除按照上述框架协议制定的2025年度交易内容及交易上限执行外,公司也严格按照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的议案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1.本集团与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就三项框架协议发生的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
(1)《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关联/连交易类别 | 2025年度交易上限 | 2025年度发生交易金额/单日最高余额 | 占同类交易额的比例(%) |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除融资交易注1)净现金流入 | 19,500,000 | 3,432,223 | 不适用 |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除融资交易注1)净现金流出 | 23,500,000 | 7,066,308 | 不适用 |
| 金融机构间拆入及收益凭证售出等金额 | 未设定上限注2 | 3,378,650 | 不适用 |
| 向公司提供融资交易注1涉及的单日最高余额(含利息) | 2,000,000 | 550,057 | 不适用 |
| 公司向其提供融资交易注1涉及的单日最高余额(含利息) | 800,000 | 170,021 | 不适用 |
| 关联/连交易类别 | 2025年度交易上限 | 2025年度发生交易金额 | 占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的比例(%) |
| 证券和金融服务收入 | 500,000 | 64,534 | 0.85 |
| 证券和金融服务支出 | 160,000 | 25,392 | 0.73 |
注1:融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交易、保证金贷款、金融机构间拆出等注2: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认购本集团发行的收益凭证、向本集团提供同业拆入、法人账户透支等,
系基于其利益考虑并按正常商业条款提供,且本集团无须就该等融资交易提供担保,该等融资
交易属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第14A.90
条下的获豁免持续关连交易,因此,公司未对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向本集团提供该等融资交易
设定上限
注3:上表所示各项金额均以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关于关联/连交易的相关规则确定,不包括按照上市规则免于披露的关联/连交易金额,对利润有影响的项目已在公司年度报告财务报表中体现,以下同注4: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说明:(1)公司向关联/连方购买的金融产品少于预期,
因此赚取的收益相应较少;(2)关联/连方对于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和金融产品的需求量少于预期,公司向关联/连方销售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债券等低于预期;(3)在进行交易时,经对比当时关联/连方及独立第三方的报价,公司选择了条件更优的独立第三方进行交易;(4)较多银行间市场交易系以匿名方式报价,从而导致交易对手匹配具有高度随机性,因此,公司通过银行间市场向关联/连方购买的债券少于预期;(5)根据市场资金供应的结构,公司可选的资金融入方较分散,未集中从关联/连方融入资金;(6)因资金管理特征及成本的差异,公司向存款类机构融出的交易较少
(2)《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关联/连交易类别 | 2025年度交易上限 | 2025年度发生交易金额 | 占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的比例(%) |
| 综合服务收入 | 65,000 | 1,280 | 不适用 |
| 综合服务支出注 | 250,000 | 86,595 | 不适用 |
注: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说明:在进行交易时,经对比当时关联/连方及独立第三方
的报价,公司选择了条件更优的独立第三方向公司提供综合服务
(3)《房屋租赁框架协议》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关联/连交易类别 | 2025年度交易上限 | 2025年度发生交易金额 | 占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的比例(%) |
| 房屋租赁收入 | 60,000 | 3,250 | 0.04 |
| 房屋租赁支出/使用权资产总值增加 | 110,000 | 4,241 | 0.05 |
注:房屋租赁支出占营业支出比例为期限为一年或以下的房屋租赁支出占比
2.本集团与其他关联方(不构成《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的公司关连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1)2025年度,本集团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关联方 | 关联交易类别 | 2025年度预计交易金额 | 2025年度发生交易金额 | 占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的比例(%) |
| 证通股份有限公司 | 支出 | 1,000 | 212.21 | 0.01 |
| 四川星钧产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1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现金流入 | 以实际发生数计算注2 | 123,200.00注3 | 不适用 |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现金流出 | 3,205.44注3 | 不适用 | ||
| 广州越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秀产业投资) | 收入 | 1,000 | 97.78 | 不足0.01 |
| 支出 | 1,000 | 1.47 | 不足0.01 | |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现金流出 | 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321.39注4 | 不适用 |
注1: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更名为四川星钧产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2:由于证券市场情况无法预计,交易量难以估计,经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上述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量以实际发生数计算,以下同注3:实际发生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现金流入/流出包含向关联方发行/兑付收益凭证及其产生的利息支出注4:实际发生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现金流出为从关联方购入非标准化债权类产品
(2)2025年度,本集团与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的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关联方 | 关联交易类别 | 2025年度预计交易金额 | 2025年度发生交易金额 | 占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的比例(%) |
|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秀资本) | 收入 | 1,500 | 207.70 | 不足0.01 |
| 支出 | 1,000 | 0.01 | 不足0.01 | |
|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越秀资本) | 收入 | 1,500 | 1.69 | 不足0.01 |
| 支出 | 1,000 | 0.65 | 不足0.01 | |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现金流入 | 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10,500.00注 | 不适用 | |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现金流出 | 5,523.70注 | 不适用 |
注:实际发生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现金流入/流出包含向关联方发行/兑付收益凭证及其产生的利息
支出
(三)2026年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为保障业务延续性,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与中信集团续签《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综合服务框架协议》《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三项框架协议,新协议有效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分别约定了2026-2028年度的交易上限。
参照公司近年关联/连交易开展情况,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对2026年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进行预计如下:
1.本集团与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拟发生的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
| 关联/连交易类别 | 交易内容 | 2026年度交易上限及相关说明 |
| 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 | 包括: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房屋租赁、综合服务 | 根据公司与中信集团于2025年12月19日续签的《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综合服务框架协议》《房屋租赁框架协议》执行,交易金额控制在该等协议约定的2026年度上限内。 |
| 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香港联交所豁免上限) | 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每日最高存款余额 | 公司已获得联交所豁免设定2026-2028年度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关联/连交易部分)上限。 |
| 其他 | 商标使用许可事项 | 根据中信集团的规定,公司及使用“中信”、“CITIC”商标的公司子公司需与中信集团续签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预计合同有效期内中信集团将不向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收取商标使用费。 |
2.本集团与其他关联方(不构成《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的公司关连方)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1)本集团与公司董事(含过去十二个月内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包括:证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通股份)、四川星钧产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星钧产业投资)、越秀产业投资、广州越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秀产业基金)、卓著健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著健康)、越秀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秀保险)、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资产)。
| 关联方 | 关联交易类别 | 2026年预计关联交易内容及金额 |
| 证通股份 | 收入 | 本集团向其收取服务费不超过注1人民币500万元 |
| 支出 | 本集团向其支付服务费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 |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以实际发生数计算注2 | |
| 四川星钧产业投资 | 收入 | 本集团向其收取服务费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
| 支出 | 本集团向其支付服务费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 |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
| 越秀产业投资 | 收入 | 本集团向其收取服务费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
| 支出 | 本集团向其支付服务费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 |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
| 越秀产业基金 | 收入 | 本集团向其收取服务费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
| 支出 | 本集团向其支付服务费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 |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
| 卓著健康 | 收入 | 本集团向其收取服务费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
| 支出 | 本集团向其支付服务费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
| 关联方 | 关联交易类别 | 2026年预计关联交易内容及金额 |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
| 越秀保险 | 收入 | 本集团向其收取服务费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
| 支出 | 本集团向其支付服务费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 |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
| 广州资产 | 收入 | 本集团向其收取服务费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
| 支出 | 本集团向其支付服务费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 |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注1:“不超过”均含上限金额,以下同注2:由于证券市场情况无法预计,交易量难以估计,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建议股东会批准上述相关证券和金融产品的交易量以实际发生数计算,以下同
(2)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的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括:越秀资本、广州越秀资本、越秀金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秀金融国际)。
| 关联方 | 关联交易类别 | 2026年预计关联交易内容及金额 |
| 越秀资本 | 收入 | 本集团向其收取服务费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 |
| 支出 | 本集团向其支付服务费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 |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
| 广州越秀资本 | 收入 | 本集团向其收取服务费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 |
| 支出 | 本集团向其支付服务费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 |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
| 越秀金融国际 | 收入 | 本集团向其收取服务费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
| 支出 | 本集团向其支付服务费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 |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二、关联/连方及关联/连关系介绍
(一)中信集团及其关联/连方介绍
1.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
(1)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金控)
公司第一大股东中信金控成立于2022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5MA7K30YL2P,法定代表人奚国华,注册资本人民币420亿元,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53层,是首批获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牌照的金融控股公司和持有金融行业牌照齐全、业务范围广泛的综合金融服务企业。实际控制人是中信集团。截至2024年末,资产总额人民币113,023.21亿元,负债总额人民币101,262.17万亿元,净资产人民币11,760.94亿元,资产负债率89.59%;2024年度,营业收入人民
币2,831.74亿元,净利润人民币952.19亿元。
(2)中信集团中信金控的实际控制人中信集团成立于1979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0000010168558XU,法定代表人奚国华,注册资本人民币205,311,476,359.03元,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89-102层,为一家具有较大规模的跨国综合性企业集团,业务涉及综合金融服务、先进智造、先进材料、新消费和新型城镇化。实际控制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截至2024年末,资产总额人民币12.07万亿元,负债总额人民币10.65万亿元,净资产人民币1.42万亿元,资产负债率88.24%;2024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7,528.70亿元,净利润人民币582.02亿元。
中信集团、中信金控属于《上交所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及《香港上市规则》第14A.07条第(1)款及第14A.13条第(1)款规定的关联/连人。
2.与公司业务往来较多的中信集团的其他子公司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于2006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1690725E,法定代表人方合英,注册资本人民币4,893,479.6573万元,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向企业客户、机构客户和同业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业务、私人银行业务、个人信贷业务、信用卡业务、养老金融业务、出国金融业务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主要股东为中信金控。截至2024年末,资产总额人民币95,327.22亿元,负债总额人民币87,253.57亿元,净资产人民币8,073.65亿元,资产负债率91.53%;2024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2,136.46亿元,净利润人民币680.62亿元。
(2)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
是一家扎根香港逾百年的综合性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包括财富管理、个人银行、企业银行服务以至环球市场及财资方案等,行长兼行政总裁沈强,注册地位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主要股东为中信银行全资附属公司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末,资产总额4,892.95亿港元,负债总额4,422.62亿港元,净资产470.33亿港元,资产负债率90.39%;2024年度,营业收入105.81亿港元,净利润27.42亿港元。
(3)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于2000年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25010871G,法定代表人李存强,注册资本人民币73.6亿元,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乙2号1幢01单元18层1801、17层1701、16层1601、15层1501、14层1401、13层1301、12层1201、11层1101-A,主要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主要股东为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控。截至2024年末,资产总额人民币2,722.02亿元,负债总额人民币2,532.89亿元,净资产人民币189.13亿元,资产负债率
93.05%;2024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408.29亿元,净亏损人民币10.64亿元。
(4)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于1988年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30993Y,法定代表人吕天贵,注册资本人民币1,127,600万元,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主要业务包括信托业务、固有业务和专业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主要股东为中信金控。截至2024年末,资产总额人民币547.74亿元,负债总额人民币143.97亿元,净资产人民币403.77亿元,资产负债率26.28%;2024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53.79亿元,净利润人民币26.53亿元。
(二)其他关联方介绍
1.2020年公司向越秀资本及其全资子公司广州越秀资本发行股份购买原广州证券100%股份后,越秀资本、广州越秀资本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越秀金融国际作为越秀资本、广州越秀资本一致行动人,自2021年11月26日起持有公司股份,其与越秀资本、广州越秀资本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四)项,越秀资本、广州越秀资本及越秀金融国际为公司关联方。截至2025年12月31日,越秀资本、广州越秀资本及越秀金融国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8.54%。越秀资本、广州越秀资本及越秀金融国际的基本情况如下:
(1)越秀资本
于1992年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1904817725,法定代表人李锋,注册资本人民币501,713.2462万元,注册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6301房自编B单元。经营范围: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企业管理服务。越秀资本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广州越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截至2024年末,资产总额人民币2,198.12亿元,负债总额人民币1,739.03亿元,净资产人民币459.09亿元,资产负债率79.11%;2024年度,营业总收入人民币
132.36亿元,净利润人民币27.34亿元。
(2)广州越秀资本于1992年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190479672H,法定代表人李锋,注册资本人民币746,670.4908万元,注册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庆慧中路1号1栋508房。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企业管理服务。广州越秀资本为越秀资本的全资子公司。截至2024年末,资产总额人民币1,262.24亿元,负债总额人民币971.32亿元,净资产人民币290.92亿元,资产负债率76.95%;2024年度,营业总收入人民币63.00亿元,净利润人民币31.06亿元。
(3)越秀金融国际于2021年成立,注册地位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主要从事金融及投资业务。越秀金融国际为越秀资本的间接全资子公司。截至2024年末,资产总额29.58亿港元,负债总额26.32亿港元,净资产3.26亿港元,资产负债率88.97%;2024年度,营业总收入9,858万港元,净亏损1,605万港元。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三)项,证通股份、四川星钧产业投资、越秀产业投资、越秀产业基金、卓著健康、越秀保险、广州资产为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构成公司的关联方,其基本情况如下:
(1)证通股份
于2015年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324360627T,法定代表人范宇,注册资本人民币251,875万元,注册地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幢,由国内多家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服务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共同发起成立的信息技术综合服务企业。截至2024年末,资产总额人民币31.98亿元,负债总额人民币13.92亿元,净资产人民币18.06亿元,资产负债率43.53%;2024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7.44亿元,净亏损人民币5,640万元。
(2)四川星钧产业投资
于2008年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700675765415T,法定代表人唐士超,注册资本人民币18亿元,注册地位于绵阳科技城科教创业园区孵化大楼C区。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财务顾问、投资及投资管理咨询;股权投资及对外投资;企业管理。四川星钧产业投资为公司联营企业。截至
2024年末,资产总额人民币40.21亿元,负债总额人民币0.60亿元,净资产人民币39.61亿元,资产负债率1.48%;2024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1.78亿元,净亏损人民币1.31亿元。
(3)越秀产业投资于2019年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MA5CLQDH4K,法定代表人吴勇高,注册资本人民币60亿元,注册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庆慧中路1号、创智三街1号A1栋508房,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经营范围:企业自有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投资咨询服务;创业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越秀产业投资为越秀资本的控股子公司。截至2024年末,资产总额人民币160.33亿元,负债总额人民币89.00亿元,净资产人民币71.33亿元,资产负债率55.51%;2024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3.09亿元,净利润人民币1,052万元。
(4)越秀产业基金于2011年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579976642N,法定代表人卢荣,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注册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庆慧中路1号、创智三街1号A1栋509房。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越秀产业基金为越秀资本的控股子公司。截至2024年末,资产总额人民币10.01亿元,负债总额人民币4.96亿元,净资产人民币5.05亿元,资产负债率49.55%;2024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2.44亿元,净利润人民币5,509万元。
(5)卓著健康于2010年成立,注册地位于开曼群岛,英文名称为TopEminentHealthcareGroupLimited.主营业务为营养和保健品零售,主要股东为北京同仁堂(开曼)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末,资产总额2.79亿港元,负债总额0.35亿港元,净资产2.44亿港元,资产负债率12.54%;2024年度,营业收入1.03亿港元,净利润1,134万港元。
(6)越秀保险于2025年成立,注册地位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完成对香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83.33%股权收购注册成立的控股平台。
(7)广州资产于2017年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MA59M21R72,法定代表人苏俊杰,注册资本630,945.802万元,注册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庆慧中路1号1栋506房。经营范围为:
参与广东省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业务;资产管理;资产投资及资产管理相关
的重组、兼并、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及服务。截至2024年末,资产总额人民币564.78亿元,负债总额人民币463.76亿元,净资产人民币101.02亿元,资产负债率82.11%;2024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9.12亿元,净亏损人民币3.50亿元。
(三)前期同类关联/连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公司2025年度与各关联/连方开展的日常关联/连交易是基于各方日常经营需要所发生的,不存在对本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履约风险。
三、关联/连交易主要内容与定价政策为了实现交易价格的公平、公正,公司与中信集团签署的框架协议对关联/连交易的定价原则进行了如下约定:
1.《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根据2025年12月19日续签的该协议,本集团与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各种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并互相提供证券和金融服务。公司及中信集团均同意:1.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1)证券和金融产品的认购以该产品的认购价及条件进行;证券和金融产品的场内交易,以该类型证券和金融产品当时适用的市场价格或市场费率进行;证券和金融产品的场外及其他交易,以该类型证券和金融产品当时适用的市场价格或市场费率为依据经双方协商进行;如无该类型证券和金融产品当时适用的市场价格或市场费率,该交易的价格或费率应适用双方依据公平市场交易原则协商确定的价格或费率。(2)同业拆借的利率及回购交易应当以该类型的独立交易方当时适用的市场利率及价格为依据经双方协商确定。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的价格应当参考该类收益凭证独立交易方当时适用的市场利率确定。2.证券和金融服务(1)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且公司于中信集团的银行子公司存款的条款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所能提供的条款。(2)中信集团收取代理佣金或服务费:按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参考当时的市场费率后由双方协商确定,惟不得高于其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服务所收取的代理佣金或服务费标准。(3)公司收取的经纪或代理佣金或服务费:按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参考当时的市场费率后由双方协商确定,惟不得低于其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服务所收取的经纪或代理佣金或服务费标准。该协议有效期3年,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可予续期。
2.《综合服务框架协议》根据2025年12月19日续签的该协议,本集团与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互相提供信息技术及互联网络、网络维护等非金融服务。就该等服务的定
价,公司及中信集团均同意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一般商业交易条件下,以不逊于从独立第三方取得该等服务/向独立第三方提供该等服务时的条件,由双方公平协商确定。就工程总承包服务而言,若相关服务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服务提供方,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投标报价、工程总承包业绩、是否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等因素后选定工程总承包单位。该协议有效期3年,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可予续期。
3.《房屋租赁框架协议》根据2025年12月19日续签的该协议,公司及中信集团均同意租金由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双方在厘定年度租金时应参考:租赁房屋的可比租赁市场的近期公允成交价格;租赁房屋所在地的政府指导价(如有);房屋的地点、规模、公用设施等多项相关因素。对公司承租中信集团房屋而言,租赁的条款应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就出租该位置周围相同等级房屋向公司提供的条款;对公司向中信集团出租房屋而言,租赁的条款应不优于向独立第三方出租房屋的条款。该协议有效期3年,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可予续期。
四、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与相关关联/连方的交易,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
2.相关关联/连交易是公允的,定价参考市场价格进行,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3.相关关联/连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关联/连交易而对关联/连方形成依赖。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