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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0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或“公司”)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90,438,247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999,999,999.9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1,987,328,778.90元。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办理完毕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人”)作为中国石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目前持续督导工作期限已经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028.SH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侯启军
董事会秘书黄文生
联系电话86-10-5996002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4年3月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中国石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上市,并持续督导中国石

化履行相关义务。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中国石化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关注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

6.关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7.关注社交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9.督导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0.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人对公司持续督导期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查阅。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世杰 赵 鑫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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