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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能: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01

证券代码:600026证券简称:中远海能公告编号:2025-064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03号)同意,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694,444,444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5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9,999,994.88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0,489,715.5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79,510,279.32元。

2025年

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将扣除承销费后的募集资金余款划转至公司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内。2025年

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5BJAA13B0495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集中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确保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以及募投项目的有序实施,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召开二〇二五年第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开立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议案》,批准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专储管理,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具体事宜。

近日,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因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北外滩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截至2025年

日,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已分别与上述银行及国泰海通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六方监管协议》(以上统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5年10月10日,公司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基本情况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用途存储金额(元)
1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北外滩支行021900027210001投资建造6艘VLCC、投资建造2艘LNG运输船、投资建造3艘阿芙拉型原油轮7,985,699,994.89
2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北外滩支行021900027210002投资建造6艘VLCC、投资建造2艘LNG运输船、投资建造3艘阿芙拉型原油轮0.00
3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10012621292047154390.00
4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310501713600096679990.00
5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81102010123019664560.00
6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4351896563580.00
7海南中远海运能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31050171360009668999投资建造3艘阿芙拉型原油轮0.00
8海南中远海运能源运输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北外滩支行121987344410001投资建造6艘VLCC0.00
9上海中远海运液化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FTE778470028507投资建造2艘LNG运输船0.00
10远海液化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FutureOceanLNGInvestmentCo.,Limited)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FTN4510262129100010686投资建造2艘LNG运输船0.00
11远兴液化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FutureProsperityLNGShippingCo.,Limited)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FTN8110200193001973418投资建造1艘LNG运输船0.00
12远致液化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FutureRelianceLNGShippingCo.,Limited)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FTN8110200193001973410投资建造1艘LNG运输船0.00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海南中远海运能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或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上海中远海运液化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

或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上海中远海运液化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远海液化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FutureOceanLNGInvestmentCo.,Limited)(以下简称“甲方三”,“甲方一”、“甲方二”与“甲方三”合称为“甲方”)或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上海中远海运液化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远海液化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FutureOceanLNGInvestmentCo.,Limited)(以下简称“甲方三”)、远兴液化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FutureProsperityLNGShippingCo.,Limited)(以下简称“甲方四”,“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与“甲方四”合称为“甲方”)或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上海中远海运液化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远海液化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FutureOceanLNGInvestmentCo.,Limited)(以下简称“甲方三”)、远致液化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FutureRelianceLNGShippingCo.,Limited)(以下简称“甲方四”,“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与“甲方四”合称为“甲方”)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北外滩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逸然、孙兴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六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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