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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钢股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25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O二五年八月八日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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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股东报到登记、入场时间:

2025年8月8日 星期五 14:00-14:30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8月8日 星期五 14:30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富锦路885号

宝钢股份技术中心参加会议人员: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8月1日,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审议议题:

1.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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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目录

1.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 1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

3.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49

4.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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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最重要的影响就是从董事会和监事会二元化监督机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元化监督机制的转变。新《公司法》第121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2月27日发布《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3月28日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明确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鉴于上述要求,取消监事会,以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是公司顺应新《公司法》及符合监管要求的必要举措。为此,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届满后不再进行换届。

以上,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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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修订背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深入贯彻新《公司法》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公司章程制定和管理,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试行)》进行修订,并于2024年8月形成并印发《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中国证监会在广泛调研、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上市公司监管实践,修订形成《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并于2025年3月28日公布施行。

为贯彻和承接新《公司法》精神,做好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等上位规定的衔接,持续推动公司优化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结合实际,公司拟全面修订《公司章程》。

二、《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

(一)完善总则、法定代表人、股份发行等规定

1.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制定目的,是全面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要求,是为了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新增法定代表人辞任和补选的相关规定,新增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后果及责任归属、越权行为的效力、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相关规定。

3.衔接新《公司法》关于面额股、无面额股、类别股的规定,完善面额股、类别股的相关表述。

(二)完善股东、股东会相关制度

1.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职责和义务。

2.修改股东会召集与主持、代位诉讼等相关条款,降低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由3%降低为1%),优化股东会召开方式及表决程序。

(三)完善董事、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要求

1.全面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会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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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四个专门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和职责。

2.全面修订“独立董事”专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的定位、独立性及任职条件、基本职责及特别职权等事项,完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3.修订董事任职资格,新增职工董事设置(1名)和选举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等条款。

(四)规范董事会授权

根据新《公司法》《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优化重大事项决策体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董事会授权对象为董事长、总经理,取消执行董事决策主体。

(五)完善治理结构,取消“监事会”设置

取消“监事会”“监事”设置后,相应删除“监事会”章节和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由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六)规范党建入章工作

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和《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有关内容,公司按照《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指导文本》要求,结合实际,修订《公司章程》总则中党建相关条款,全面修订“党委”章节。

(七)强化职工民主管理

贯彻新《公司法》精神,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新增“解散、申请破产”应听取公司工会、职工意见和建议;明确完善职工董事制度。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八)结合公司股本注销实际,修订注册资本、股本

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回购注销有关事宜的议案》,2024年11月29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公司根据完成注销的实际情况,相应修订《公司章程》与注册资本、股本相关的条款。

此外,根据新《公司法》,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强调内部审计对财务、内控、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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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监督,完善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等规定,并调整“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等文字表述,部分条款序号做调整顺延。修订后《公司章程》共有14章(减少1章),226条(新增3条),2个附件(减少1个)。

三、《公司章程》主要条款修订前后变化

各章节主要修订要点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1.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1.为规范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称《境外上市特别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或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或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5.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119,857,984元。5.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908,643,999元。
7.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7.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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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8.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10.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11.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9.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12.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股份第三章 股份
14.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17.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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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17.公司的发起人为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106.35亿股,出资方式为实物出资,出资日期为1999年12月21日。 …… 经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完成部分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尚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142,342,250股的回购注销,减少公司股本142,342,250元。20.公司的发起人为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106.35亿股,出资方式为实物出资,出资日期为1999年12月21日。 …… 经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完成部分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尚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142,342,250股的回购注销,减少公司股本142,342,250元。 经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于2024年7月24日完成部分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尚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134,617,250股的回购注销,减少公司股本134,617,250元。 经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完成2021年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未使用回购股份75,834,235股的注销,减少公司股本75,834,235元。 经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完成部分第三期A股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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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尚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762,500股的回购注销,减少公司股本762,500元。
18.公司股份总数为22,119,857,984股,全部为普通股。21.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21,908,643,999股,全部为普通股。
19.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22.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20.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1)公开发行股份; (2)非公开发行股份; (3)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4)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23.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3)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4)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5)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26.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29.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27.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30.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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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29.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32.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31.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34.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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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32.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并缴付合理费用,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35.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向公司缴付合理费用。
33.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36.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任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绝执行决议内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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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1)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2)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4)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3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38.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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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6.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40.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5)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4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8.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4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4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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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4)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5)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6)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7)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8)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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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4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4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39.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本章程;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46.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修改本章程; (10)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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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作出决议; …… (22)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4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 (5)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45.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且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52.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46.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53.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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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7.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5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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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8.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55.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49.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56.对于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0.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57.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52.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59.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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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51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54.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60.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60.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代理人代表的股份数; (3)是否具有表决权; (4)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67.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2)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3)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61.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65.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71.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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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66.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72.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1名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74.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80.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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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5.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任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4)有关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 (5)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公司年度报告; (7)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81.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任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4)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5)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公司年度报告; (7)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77.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83.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章 董事会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94.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99.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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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措施,期限未满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7)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95.公司董事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100.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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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该届董事总数的1/2。其职务。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该届董事总数的1/2。
96.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3)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6)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7)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101.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2)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4)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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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公司利益;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7)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
97.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1)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2)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3)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4)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102.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1)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2)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3)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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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管理状况; (4)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应当如实向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99.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104.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100.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105.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106.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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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102.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08.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4.董事会由9-15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的具体人数由股东大会在此区间内确定。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若干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109.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15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的具体人数由股东会在此区间内确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包括1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若干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108.董事会应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并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出法律意见。113.董事会应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并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合规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出法律合规意见。 董事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规执行。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因授权而免除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111.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116.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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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112.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认可的其他人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117.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认可的其他人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116.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21.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节 独立董事 121.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第三节 独立董事 126.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127.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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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122.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条件。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禁止担任独立董事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123.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124.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出现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的或者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125.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4项至第6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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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128.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5)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129.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2)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3)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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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32.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130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3)项、第131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126.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设立战略、风险及ESG、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127.战略、风险及ESG委员会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133.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设立战略、风险及ESG、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134.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3名,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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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协助董事会评估公司ESG工作情况以及面临的风险和机遇,制定公司ESG的制度、战略和目标,组织协调公司ESG相关政策、管理、表现及目标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128.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6)监督公司的法规遵守情况;(7)负责协助董事会领导和统筹协调内控合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控合规管理体系,研究决定内控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或提出意见建议,指导、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工作。 129.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130.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131.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 135.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指导、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工作,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36.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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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37.提名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3名,全部由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138.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3名,全部由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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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139.战略、风险及ESG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3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应包括1名独立董事。战略、风险及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协助董事会评估公司ESG工作情况以及面临的风险和机遇,制定公司ESG的制度、战略和目标,组织协调公司ESG相关政策、管理、表现及目标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党委第六章 党委
133.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134.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140.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141.公司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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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考察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3)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4)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5)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142.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一般5至9人,设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2名或者1名。公司设立常务委员会,党委常委一般5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委员一般15至21人。上级党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管理权限,调动或指派公司党委的书记、副书记或常委,可同时任免其委员职务。 143.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1)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3)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4)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5)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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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7)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8)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察工作,设立巡察机构,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9)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144.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等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145.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一般担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一般配备专责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145.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56.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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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删除
第九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第八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161.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或其它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坚持和完善职工监事制度,维护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158.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保证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
162.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159.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和法律顾问制度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和法律顾问制度
168.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165.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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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169.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66.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70.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167.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授权审议通过中期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172.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173.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节 内部审计 169.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170.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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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向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直接报告。 171.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72.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173.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174.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174.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以续聘。175.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188.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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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189.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187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189.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186条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91.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187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191.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186条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193.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187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193.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186条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4.公司依照本章程第166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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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193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本章程第186条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195.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96.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195.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198.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股东会决议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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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5)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5)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196.公司有本章程第195条第(5)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99.公司有本章程第198条第(1)项、第(5)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97.公司因本章程第195条第(1)项、第(3)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200.公司因本章程第198条第(1)项、第(3)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99.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187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20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第186条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01.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204.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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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203.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6.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四章 特别规定第十三章 特别规定
第十五章 附则第十四章 附则
218.释义 (1)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21.释义 (1)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
6.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4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或连续90日以6.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4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职责的,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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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参照或根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和主持。会或者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参照或者根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和主持。
7.独立董事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且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7.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8.公司监事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8.公司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9.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9.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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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0.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10.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交所备案。 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11.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11.对于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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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12.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12.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1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1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15.关于董事、监事人选的提案,按以下原则进行: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 (2)董事会有权提出董事人选的提案;监事会有权提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人选的提案; (3)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推荐独立董事;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6)董事会、监事会和根据《公司章程》享有提案权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罢免任何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但董事会不得对监事提出罢15.关于董事人选的提案,按以下原则进行: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推荐董事候选人; (2)董事会有权提出董事人选的提案; (3)董事会、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推荐独立董事;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6)董事会、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和根据《公司章程》享有提案权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罢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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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议案。
27.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27.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28.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28.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1名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
37.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37.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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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46.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 重大交易的审批权限 …… (1)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40条规定的股东大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 (9)除上述第(1)、(8)项第五条 重大交易的审批权限 …… (1)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47条规定的股东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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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的事项且该等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以下的,由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决定。(9)除上述第(1)项以外的事项且该等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以下的,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决定。
第十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认可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及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提议时。
第二十二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董事签字责任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以及虽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表决中未投反对票的董事,仍应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 董事签字责任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且在表决中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删除

除以上章节条款发生较大修订外,还有其他条款涉及“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半数以上”改为“过半数”,“或”改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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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监事”等文字调整,及条款序号调整,不再逐一列示。除此之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其他内容仍保持不变。

以上,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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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宝钢股份”或“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经股东大会决议选举产生第八届董事会,因多种原因,公司未能在原定任期届满2024年5月20日前完成董事会换届,公司已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3)。

宝钢股份《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据此,在未改选出新一届董事会董事之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原有成员仍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履行董事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

目前,公司新一届董事会人选已完成集团和国资委审批程序,董事会换届条件已具备。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由9-15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的具体人数由股东大会在此区间内确定”,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现经第八届董事会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包括1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10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5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简历附后)为:邹继新、刘宝军、高祥明、姚林龙、周学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如其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向本届董事会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提案的,在经本届董事会审核并公告后由股东大会以差额选举方式进行选举,如在有效期限内未有临时提案提出的,股东大会将以等额选举方式进行选举。

以上,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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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邹继新

1968年7月生,中国国籍,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正高职高级工程师。

邹先生在企业管理、公司治理、绿色发展、钢铁生产制造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历任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钢总厂厂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六、七届董事会董事。2016年10月起任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2017年2月至2019年1月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017年2月起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1月起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邹先生1989年毕业于重庆钢铁专科学校,2004年获得美国俄亥俄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刘宝军

1978年10月生,中国国籍,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正高级工程师。

刘先生具有丰富的钢铁生产、企业管理、低碳冶金管理经验。历任宝钢股份硅钢部取向硅钢后续工程项目组副经理,硅钢部副部长兼硅钢研究所所长、副部长(主持工作)兼取向硅钢后续工程项目组副经理(主持工作)、硅钢部部长兼取向硅钢后续工程项目组经理、硅钢部党委书记、部长、硅钢事业部党委书记、总经理、制造管理部党委书记、部长、宝钢股份总经理助理(期间先后兼任梅钢(梅山)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梅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梅山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盐城钢铁执行董事、盐城钢铁工程指挥部总指挥,武钢有限执行董事、党委书记)等职务。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兼武钢有限执行董事、党委书记。2023年2月至2025年4月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常委(2023年2月至2025年3月兼武钢有限执行董事、党委书记)。2025年2月起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25年4月起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刘先生2001年7月毕业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金属压力加工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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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工学学士学位,2011年3月获得东北大学工程硕士学位。

高祥明

1962年9月生,中国国籍,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正高级工程师。

高先生具有丰富的钢铁企业生产经营、运营管理、低碳绿色发展管理经验。历任太钢集团机动处处长、总经理助理、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常委、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任太钢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宝武山西总部总代表。2022年3月至2024年1月任中国宝武管理学家。2023年2月至2024年1月任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副会长。2022年8月起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高先生1983年7月毕业于北京钢铁学院冶金机械专业,获学士学位;1986年7月毕业于北京钢铁学院冶金机械专业,获工学硕士学位;2012年9月获厦门大学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姚林龙

1964年7月生,中国国籍,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工程师。姚先生具有丰富的钢铁企业生产制造、绿色发展、营销管理经验。历任宝钢冷轧厂轧钢分厂副厂长、厂长、涂镀分厂厂长,冷轧厂厂长助理、副厂长、厂长,1800合资公司筹建组组长,宝钢新日铁汽车板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宝钢股份总经理助理,上海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宝钢股份副总经理,中国宝武钢铁业发展中心总经理等职务。2023年5月至2024年12月任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钢铁制造业发展部总经理。2020年3月起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姚先生1985年7月毕业于东北大学,2005年9月获得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周学东

1969年2月生,中国国籍,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正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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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在人力资源管理、企业党建、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历任宝钢研究院(技术中心)组织人事处副处长、处长,宝钢研究院(技术中心)组织部、人力资源部部长,宝钢集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副部长,宝钢股份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宁波钢铁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部长,宁波钢铁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宁波钢铁党委书记,宝钢集团中央研究院(技术中心)党委副书记,宝钢股份总经理助理兼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部长,宝钢股份董事、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等职务。2022年5月起任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22年5月至2025年4月兼党委统战部部长、老干部工作部部长)。2024年12月起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25年2月起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周先生1992年7月毕业于东北工学院计算机应用专业,2001年2月获得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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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同意被提名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候选人的函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 经过充分考虑,同意被提名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签名:

202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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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董事聘任协议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聘任协议

本聘任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上海签订:

甲方: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继新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富锦路885号
乙方: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经 年 月 日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选举乙方担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为此,协议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聘用和任期

1.1甲方同意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合同条款聘用乙方为甲方董事,而乙方同意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合同条款受聘为甲方董事。

1.2乙方在甲方担任董事的任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召开的甲方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一届董事会为止。任期届满,乙方连选可以连任。

1.3如因特殊原因使甲方无法在本协议第1.2条约定的乙方担任董事的任期届满前,召开股东大会并选举出新一届董事会,则乙方应在甲方股东大会选举新一届董事会之前继续履行甲方董事职责,行使董事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直至甲方新一届董事会选举成立之日为止。

第二条: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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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公司章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外,乙方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2.1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2.2乙方应当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甲方董事会会议,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参与议案的表决;乙方确实无法亲自出席甲方董事会会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乙方的意愿代为发表意见并表决,委托书中应明确载明授权范围。乙方应对该委托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3乙方应积极参加与担任甲方董事有关的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2.4乙方参与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和其他参与决议的董事对甲方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乙方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且在表决中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可以免除责任。

2.5乙方参与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甲方出现违规经营投资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乙方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且在表决中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可以免除责任。

2.6乙方应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甲方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除《公司章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外,乙方应享有以下权利:

3.1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甲方领取薪酬及其他报酬。

3.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每一次董事会召开之前,将该次董事会讨论的议案及其相关材料提前递交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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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甲方为乙方投保董事责任保险,具体依保险条款的约定执行。乙方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协议规定履行的职务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甲方不应要求乙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在董事责任保险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情况下,对乙方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协议规定履行职务行为给乙方个人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于该等职务行为而引起的第三方对乙方提起诉讼或其他事件或程序而导致乙方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充分补偿,但下列情况除外:

a)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5.5条的规定,或有其它为了获得不适当的个人利

益而采取的行为,从而违反其对甲方的忠实义务;

b) 乙方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和本协议的规定,有故意或重大疏忽行为。

第四条:薪酬

4.1除非乙方已经承担或可能承担的义务限制或禁止乙方在甲方领取薪酬,甲方应在本协议所述聘任期内,根据其有效的薪酬制度每年向乙方支付薪酬。

4.2甲方可根据其有效的决议适当调整乙方的薪酬。

4.3除上述薪酬外,甲方可以根据公司内部不时有效的制度向乙方支付红利、佣金或股票期权或其他薪酬。

第五条:乙方承诺

5.1 乙方承诺,于本协议签订之时且于 年 月 日甲方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乙方担任甲方董事之时,乙方已将其与担任甲方董事有关的情况向甲方作了全面、真实、准确的披露,乙方具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任甲方董事的全部条件,且乙方没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甲方董事的情形。

5.2 乙方保证,在履行甲方董事职责时,符合下列要求:

以甲方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

(1) 避免实际及潜在利益与职务冲突;

(2) 全面和公正地披露其与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订立的合同中的权益;

(3) 以适当的知识、经验和应有的技能,谨慎勤勉地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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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乙方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董事的职责。

5.4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12个月内不向其他与甲方从事相同或相类似行业的公司或企业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在该等公司或企业中任职。

前项所称“与甲方从事相同或相类似行业的公司或企业”不含与甲方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或企业。

5.5 乙方保证,当其自身的利益与甲方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甲方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1)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3)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甲方利益

的活动;

(4) 不得公开发表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言论;

(5)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甲方的财产;

(6)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甲方资金借贷给他人;

(7)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甲方的商业

机会;

(8)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甲方交易有关的佣

金;

(9) 不得以甲方资产为甲方股东的债务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0) 不得将甲方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六条:保密条款

6.1未经甲方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除本协议第6.2条所列情形外,乙方不得泄漏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任何为甲方列为机密信息的保密信息,该等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拥有、保管或涉及甲方的文件、材料、数字、计划和内幕信息。

6.2在法律有强制性规定或《公司章程》许可的情形下,乙方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甲方的保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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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乙方任期终止、乙方辞去或被甲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提前解聘时,乙方应立即、全部、有效地将由其持有或控制的、载有甲方保密信息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文件、个人资料、记录、报告、手册、图纸、表格、软盘、磁带等)返还给甲方。如果该等保密信息由于保存于乙方的个人电脑或其它设备而无法归还甲方,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以甲方认可的方式将该等保密信息彻底、永久地销除。

6.4乙方于本协议终止后仍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保密信息成为公开

信息。

第七条:协议的解除

7.1乙方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甲方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以下称辞职报告),但辞职报告中必须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7.2如因乙方辞去甲方董事职务而导致甲方董事会人数低于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辞职报告在下任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届时本协议终止。在此之前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董事职责和其它义务,但是该等职责的行使应受到必要和合理的限制。

7.3以下情形发生时,乙方不得继续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关于董事的各项权利

和职责,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后,乙方不再担任甲方董事,本协议终止:

(1) 乙方被判决受到刑事处罚;

(2) 乙方被有权的证券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场禁入的人员;

(3)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乙方不得担任甲方董事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即被认为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对由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大小及赔偿方式应根据违约方的过错大小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则应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确定。

第九条: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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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以及争议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在争议发生后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11.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于本协议文首所示日期签字盖章后生效。

11.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需经甲乙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1.3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协议双方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11.4 本协议正本两份,协议双方各持正本一份,各正本具有相同的效力。

本协议双方在本协议文首所注的日期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甲方: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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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宝钢股份”或“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经股东大会决议选举产生第八届董事会,因多种原因,公司未能在原定任期届满2024年5月20日前完成董事会换届,公司已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3)。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宝钢股份《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据此,在未改选出新一届董事会及新任独立董事之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原有独立董事仍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履行董事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

目前,公司新一届董事会人选已完成集团和国资委审批程序,董事会换届条件已具备。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由9-15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的具体人数由股东大会在此区间内确定”,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现经第八届董事会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包括1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10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5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简历附后)为:田雍、陈力、关新平、苏敏、李志青,独立董事田雍、苏敏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已于发布召开本次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材料,确认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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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如其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向本届董事会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提案的,在经本届董事会审核并公告后由股东大会以差额选举方式进行选举,如在有效期限内未有临时提案提出的,股东大会将以等额选举方式进行选举。

以上,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

1.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4.关于同意被提名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函

5.独立董事聘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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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田雍

1959年10月生,中国国籍,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审计师。

田先生有着多年国家审计、中央企业审计、上市公司财务审计的工作经历,在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历任国家审计署基本建设审计司、金融审计司副处长、处长;1999年至今,先后担任邮电部中鸿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准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务。2019年9月起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田先生1982年1月毕业于辽宁财经学院,1987年7月获得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

陈力

1966年10月生,中国国籍,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律师,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女士长期从事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教学与科研工作,研究重点为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区际司法协助、国际贸易救济、南极国际治理与南极条约体系等,在国际法学、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南极治理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主持国家与省部级项目多项,发表《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等专著三部、《一带一路投资的国际法》等合著三部,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五十余篇。现兼任中国核建独立董事、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仲裁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HIAC)仲裁员等职。2023年7月起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女士1988年7月获复旦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91年7月获复旦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6年7月获复旦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曾在德国马克思普朗克国际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美国耶鲁大学福克斯项目、丹麦哥本哈根大学法学院担任访问学者,在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中美富布莱特项目担任高级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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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新平

1963年6月生,中国国籍,上海交通大学讲席教授。国家人工智能产教融合平台首席科学家,“航空电子综合与体系集成”全国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关先生长期从事网络系统的感知、传输和控制一体化设计理论与应用等国际前沿课题的研究工作,构建了钢铁制造、装备研制等领域的现场级网络控制系统并实现行业应用。主持完成30余项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是“网络系统的设计、控制与优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群体负责人,科技部重大科学仪器专项首席科学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重大科研仪器项目负责人。在IEEE TAC等国际知名期刊发表期刊论文300余篇,研究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2项(排第1、第2),教育部自然科学奖一等奖2项、上海市技术发明一等奖2项(排名均为第1),获国际IEEE TCCPS工业技术卓越奖(同年唯一)、“IEEE模糊系统汇刊杰出论文奖”(国内学者首次获奖)等。先后担任IEEE TSMC-C、《自动化学报》等国内外知名期刊编委,中国工程院院刊《信息与电子工程前沿》执行副主编,担任IEEE等重要国际会议大会主席7次,国家重点专项“网络协同制造与智能工厂”、“工业软件”指南编制专家。现兼任上海市自动化学会理事长、中国自动化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自动化学会“控制理论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

关先生1986年7月获哈尔滨师范大学理学学士学位,1999年8月获哈尔滨工业大学工学博士学位。

苏敏

1968年2月生,中国国籍,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苏女士在会计、财务及金融、企业管理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曾任安徽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局副局长,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党组成员、总会计师,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COO),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现兼任香港金融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

苏女士1990年7月获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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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获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李志青

1975年11月生,中国国籍,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教授,绿色金融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环境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李先生主要研究领域为绿色金融、环境经济学、能源与气候变化经济学等,长期跟踪研究绿色发展、绿色经济和绿色产业等理论与应用问题,在绿色金融、ESG等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曾主持国家和省部级等多项课题研究,出版《绿色金融概论》等专著4本,教材6本,译著1本,在各类期刊杂志发表论文和文章百余篇。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上海市浦江人才等奖项与荣誉称号。现兼任上海市生态环境治理政策模拟与评估重点实验室副主任、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研究会绿色发展专业委员会主任、上市公司苏州银行独立董事等职务。

李先生1997年7月获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3年3月获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曾在德国康斯坦茨大学、美国耶鲁大学担任访问学者。

附件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田雍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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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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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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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被提名人在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田雍为会计专业人士,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审计师。

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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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陈力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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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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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被提名人在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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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关新平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

年年第第三三次次临临时时股股东东大大会会会会议议资资料料

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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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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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被提名人在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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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苏敏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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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年年第第三三次次临临时时股股东东大大会会会会议议资资料料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被提名人在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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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提名人苏敏为会计专业人士,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为高级会计师,且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李志青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

年年第第三三次次临临时时股股东东大大会会会会议议资资料料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年年第第三三次次临临时时股股东东大大会会会会议议资资料料

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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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被提名人在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年年第第三三次次临临时时股股东东大大会会会会议议资资料料

提名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附件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田雍,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

年年第第三三次次临临时时股股东东大大会会会会议议资资料料

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年年第第三三次次临临时时股股东东大大会会会会议议资资料料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为注册会计师、注

年年第第三三次次临临时时股股东东大大会会会会议议资资料料

册税务师、高级审计师。

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本人已经通过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承诺:在担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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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陈力,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年年第第三三次次临临时时股股东东大大会会会会议议资资料料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年年第第三三次次临临时时股股东东大大会会会会议议资资料料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

年年第第三三次次临临时时股股东东大大会会会会议议资资料料

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承诺:在担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关新平,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年年第第三三次次临临时时股股东东大大会会会会议议资资料料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年年第第三三次次临临时时股股东东大大会会会会议议资资料料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年年第第三三次次临临时时股股东东大大会会会会议议资资料料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年年第第三三次次临临时时股股东东大大会会会会议议资资料料

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苏敏,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年年第第三三次次临临时时股股东东大大会会会会议议资资料料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年年第第三三次次临临时时股股东东大大会会会会议议资资料料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年年第第三三次次临临时时股股东东大大会会会会议议资资料料

六、包括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为高级会计师,且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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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李志青,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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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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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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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经通过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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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关于同意被提名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函

关于同意被提名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函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 经过充分考虑,同意被提名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签名:

202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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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独立董事聘任协议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聘任协议

本聘任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上海签订:

甲方: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继新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富锦路885号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经 年 月 日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 年年度/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选举乙方担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为此,协议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聘用和任期

1.1 甲方同意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合同条款聘用乙方为甲方独立董事,而乙方同意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合同条款受聘为甲方独立董事。

1.2 乙方在甲方担任独立董事的任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召开的甲方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一届董事会为止。任期届满,乙方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1.3 如因特殊原因使甲方无法在本协议第1.2条约定的乙方担任独立董事的任期届满前,召开股东大会并选举出新一届董事会,则乙方应在甲方股东大会选举新一届董事会之前继续履行甲方独立董事职责,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直至甲方新一届董事会选举成立之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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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除《公司章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外,乙方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2.1 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2.2 乙方应当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甲方董事会会议,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参与议案的表决;乙方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应由本人亲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明确载明授权范围。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否则甲方董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2.3 乙方参与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和其他参与决议的董事对甲方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乙方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且在表决中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可以免除责任。

2.4 乙方参与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甲方出现违规经营投资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乙方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且在表决中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可以免除责任。

2.5 乙方应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甲方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

除《公司章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外,乙方应享有以下权利:

3.1 在乙方在甲方担任独立董事的任职期限届满前,除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协议的规定,甲方不得解除乙方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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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甲方领取津贴。

3.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每一次董事会召开之前,将该次董事会讨论的议案及其相关材料提前递交给乙方。

3.4 甲方为乙方投保董事责任保险,具体依保险条款的约定执行。乙方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协议规定履行的职务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甲方不应要求乙方承担民事赔偿义务。在董事责任保险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情况下,对乙方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协议规定履行职务行为给乙方个人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于该等职务行为而引起的第三方对乙方提起诉讼或其它事件或程序而导致乙方承担的民事赔偿义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充分补偿,但下列情况除外:

(1)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5.5条的规定,或有其它为了获得不适当的个人利

益而采取的行为,从而违反其对甲方的忠实义务;

(2) 乙方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和本协议的规定,有故意或重大疏忽行为。

第四条:津贴

4.1 除非乙方已经承担或可能承担的义务限制或禁止乙方在甲方领取津贴,甲方应在本协议所述聘任期内,根据其有效的决议每年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35 万元(税前)的年度津贴,该等津贴为税前收入,将分十二等份按月支付。

4.2 甲方可根据其有效的决议适当调整乙方的津贴。

第五条:乙方承诺

5.1 乙方承诺,于本协议签订之时且于 年 月 日甲方20 年年度/第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乙方担任甲方董事之时,乙方已将其与担任甲方董事有关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此前是否向甲方或甲方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等情况,向甲方作了全面、真实、准确的披露,乙方已具有五年以上从事(经营管理、法律或财务方面)的工作经验,乙方具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任甲方独立董事的全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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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乙方没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甲方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

5.2 乙方保证,在履行甲方独立董事职责时,符合下列要求:

(1)以甲方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

(2)避免实际及潜在利益与职务冲突;

(3)全面和公正地披露其与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订立的合同中的权益;

(4)以适当的知识、经验和应有的技能,谨慎勤勉地履行职务。

5.3 乙方保证在最多不超过3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除外),并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5.4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12个月内不向其他与甲方从事相同或相类似行业的公司或企业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在该等公司或企业中任职。

前项所称“与甲方从事相同或相类似行业的公司或企业”不含与甲方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或企业。

5.5 乙方保证,当其自身的利益与甲方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甲方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1)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3)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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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得公开发表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言论;

(5)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甲方的财产;

(6)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甲方资金借贷给他人;

(7)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甲方的商业机

会;

(8)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甲方交易有关的佣金;

(9) 不得以甲方资产为甲方股东的债务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0) 不得将甲方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六条:保密条款

6.1 未经甲方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除本协议第6.2条所列情形外,乙方不得泄漏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任何为甲方列为机密信息的保密信息,该等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拥有、保管或涉及甲方的文件、材料、数字、计划和内幕信息。

6.2 在法律有强制性规定或《公司章程》许可的情形下,乙方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甲方的保密信息。

6.3 乙方任期终止或乙方被甲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提前解聘时,乙方应立即、全部、有效地将由其持有或控制的、载有甲方保密信息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文件、个人资料、记录、报告、手册、图纸、表格、软盘、磁带等)返还给甲方。如果该等保密信息由于保存于乙方的个人电脑或其它设备而无法归还甲方,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以甲方认可的方式将该等保密信息彻底、永久地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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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乙方于本协议终止后仍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七条:协议的解除

7.1 乙方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甲方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以下称辞职报告),但辞职报告中必须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7.2 如因乙方辞去甲方独立董事职务而导致甲方董事会人数低于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或导致甲方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辞职报告在下任董事或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届时本协议终止。在此之前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独立董事职责和其它义务,但是该等职责的行使应受到必要和合理的限制。

7.3 以下情形发生时,乙方不得继续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关于独立董事的各项权利和职责,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后,乙方不再担任甲方独立董事,本协议终止:

(1) 乙方被判决受到刑事处罚;

(2) 乙方被有权的证券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场禁入的人员;

(3)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乙方不得担任甲方董事的

其它情形。

7.4 如乙方的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等)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人成为甲方高级管理人员或关联人,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辞职,不得继续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关于独立董事的各项权利和职责,乙方不再担任甲方独立董事,本协议终止。

第八条: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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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即被认为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对由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大小及赔偿方式应根据违约方的过错大小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则应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确定。

第九条: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以及争议解决均受甲方所在地法律的管辖。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在争议发生后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11.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于本协议文首所示日期签字盖章后生效。

11.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需经甲乙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1.3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协议双方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11.4 本协议正本两份,协议双方各持正本一份,各正本具有相同的效力。

本协议双方在本协议文首所注的日期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甲方: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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