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新广益 股票代码:301687
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曹丰路289号1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广益”、“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5年12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tcn.com;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日报网,网址www.zqrb.cn;经济参考网,网址www.jjckb.cn;中国金融新闻网,网址www.financialnews.com.cn;中国日报网,网址cn.chinadaily.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46,864,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29,535,325股,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20.1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本次发行价格为21.93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截至2025年12月16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57.92倍。
截至2025年12月16日(T-4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2024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4年扣非后EPS(元/股) | T-4日股票收盘价 (元/股)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2024年)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2024年) |
| 688020.SH | 方邦股份 | -1.1125 | -1.3690 | 67.50 | - | - |
| 300806.SZ | 斯迪克 | 0.1211 | 0.0472 | 25.91 | 214.00 | 548.76 |
| 算术平均值 | - | - | ||||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5年12月16日注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2024年扣非前/后EPS=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注3:可比公司方邦股份2024年扣非前后净利润均为负,不适用2024年市盈率指标。
本次发行价格21.93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对应的摊薄后市盈率为28.59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5年12月16日(T-4日)发布的“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57.92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另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21.93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七)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毛利率下滑风险
2021年以来,受全球供应链情势紧张、大宗原油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况影响,TPX粒
子、聚酯粒子等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后又持续回落,其中如TPX粒子单价从2021年的75.54元/kg上升至2022年的86.67元/kg,又持续回落至2025年1-6月的70.79元/kg。2021年至2022年期间原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导致公司主要产品原材料成本上升,受上述主要因素影响,发行人综合毛利率由2020年的38.74%降至2022年的31.76%,下降约7个百分点。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保持在31-32%左右。
未来,若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而发行人与客户针对老产品的年度定价时无法传导涨价影响,对客户的新产品导入和定价不如预期,也未能通过技术创新、优化配方、改进工艺等方式有效实现降本增效,则存在由于无法传导或消化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影响而导致综合毛利率大幅下滑的风险。以2024年为例,以年度采购数据及年初存货数据为基准,假设销售及成本结构不变而主要原材料的当期采购价格均上涨5%或10%,主要产品抗溢胶特种膜的毛利率大约分别下降2.25和4.30个百分点,强耐受性特种膜的毛利率大约分别下降2.27和4.40个百分点。
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的新能源材料、改性材料等新产品收入占比呈现持续提升的趋势。但由于发行人是新能源材料领域的新进厂商,尚处于客户导入、产品探索、市场推广初期,而改性材料属于上游基础原材料,因此该等新产品的毛利率水平均低于公司现有主要产品,如新能源材料报告期内毛利率分别为11.27%、4.76%、13.96%、
15.82%,改性材料业务报告期内毛利率分别为13.88%、14.67%、23.65%、23.52%。如果该等新产品的销售收入未来实现快速增长,而毛利率水平不能显著提升,则可能拉低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导致公司综合毛利率存在持续下滑的风险。
(二)上游原材料风险
发行人部分原材料主要源自进口,其中TPX粒子的最终货源来自三井化学,报告期各期TPX粒子占发行人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2.64%、15.98%、22.11%、21.25%。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三井化学不存在单方面依赖的情形,双方之间属于相互合作的商业伙伴关系。TPX粒子主要用于橡胶管制造用辅助材料、树脂模具、离型膜、食品包装材料、餐具、化妆品容器等产品的生产制造,是一种主要应用于民用轻工领域的材料。2021年、2022年受全球大宗原材料上涨影响,该粒子价格呈上涨趋势,从2021年的75.54元/kg上升至2022年的86.67元/kg,对发行人原材料采购的稳定性造成了一定不利影响。虽然2023年以来,该粒子的销售价格已经同比回落,但若未来原材料供给市场受到宏观
经济、行业竞争等因素影响导致供应不足、供应价格上升,可能会对发行人原材料采购稳定性以及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此外,目前抗溢胶特种膜产品主要有两种技术规格——TPX膜和PBT膜,发行人具备生产上述两种薄膜的技术能力。其中,报告期内,TPX抗溢胶特种膜的销售收入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5.58%、22.26%、23.95%、23.74%。未来若三井化学限制TPX粒子在中国市场的出售,由于发行人使用PBT等其他材料替代TPX粒子产品需要一定时间周期,因此短期内上述情况可能会对发行人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公司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45,513.00万元、51,593.50万元、65,694.75万元、31,316.99万元,净利润分别为8,151.34万元、8,328.25万元、11,570.19万元、5,920.58万元。报告期内虽然公司经营业绩保持稳健,但如果后续:(1)消费电子、新能源汽车等下游行业市场需求疲软;(2)发行人不能持续迭代原有产品并持续满足客户的新需求,或者无法持续拓展新的客户;(3)原材料采购价格大幅持续上升;(4)市场竞争环境加剧,则发行人营业收入、净利润存在下滑的风险。
(四)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发行人主要客户包括鹏鼎控股、维信电子等柔性线路板生产商,受下游行业市场集中度较高的影响,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相对较高,分别为69.64%、57.22%、52.89%、52.77%。若未来公司与客户的合作发生不利变化,且公司新客户开拓或新产品研发无法取得进展,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
发行人抗溢胶特种膜、强耐受性特种膜等产品的销售价格主要由产品技术指标性能、产品生产成本、市场竞争状况等多个因素共同确定,导致报告期内的平均销售单价存在一定的波动变化,例如报告期各期强耐受性特种膜的平均销售单价分别为3.50元/平方米、3.31元/平方米、3.06元/平方米、2.97元/平方米。如果未来发行人的下游客户因自身承接的生产项目、工艺要求发生重大变化,而在产品的抗腐蚀性、耐温性、耐高湿性、耐强外部应力、高洁净等特性要求和采购需求方面显著降低,导致售价较低的产品在发
行人销售收入中的比例大幅提升,或者因自身所处行业的竞争压力要求公司对相关产品进行降价,发行人产品的整体平均销售单价存在下降的风险。
(六)新业务开拓不及预期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业务为抗溢胶特种膜、强耐受性特种膜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目前发行人在开展电子组件材料、新能源锂电材料、光学胶膜、光伏胶膜、改性材料等新业务的拓展工作,上述新业务也已逐渐发展成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发行人未来在拓展上述新业务的过程中,如果:①公司不能持续快速提高新产品的技术竞争力;②新产品所处行业的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并逐步趋于饱和;③研发成果未达市场预期;④公司未能最终进入新客户的供应商行列等,公司将面临新业务收入下滑的风险。
(七)盈利预测风险
公司以经容诚审计的2024年度、2025年1-6月经营业绩为基础,充分考虑公司现时经营能力、市场需求等因素,依据各项基本假设,结合预测期的生产计划、销售计划、投资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遵循谨慎性原则编制了2025年度的盈利预测,并经容诚审核,出具了《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容诚专字[2025]251Z0368号)。
公司预测202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0,384.21万元,较2024年度增长7.10%;预测2025年度净利润12,727.01万元,较2024年度增长10.00%;预测202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143.05万元,较2024年度增长7.79%。
虽然公司盈利预测报告的编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考虑到盈利预测所依据的条件假设,以及国内外经济环境、市场变化等具有不确定性,加之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公司2025年度的实际经营成果可能与盈利预测存在一定差异。特此提请投资者注意: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应谨慎使用。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2025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2220号”文同意注册,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1499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本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新广益”,证券代码为“301687”。
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29,535,325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5年12月31日起可在本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所业务
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5年12月31日
(三)股票简称:新广益
(四)股票代码:30168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46,864,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6,716,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9,535,325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17,328,675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5,563,154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15%。战略配售对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及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及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网下发行
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617,521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4%,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41%。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 类型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 |
| 数量(股) | 占比(%) | |||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夏超华 | 62,330,400 | 42.44 | 2028年12月31日 |
| 聚心万泰 | 27,074,965 | 18.44 | 2028年12月31日 | |
| 比亚迪 | 4,589,500 | 3.13 | 2026年12月31日 | |
| 范琦 | 3,671,600 | 2.50 | 2026年12月31日 | |
| 夏华超 | 3,669,600 | 2.50 | 2028年12月31日 | |
| 万向 | 2,753,700 | 1.88 | 2026年12月31日 | |
| 景从投资 | 1,835,800 | 1.25 | 2026年12月31日 | |
| 鼎立鑫 | 900,000 | 0.61 | 2028年12月31日 | |
| 国元保 | 826,110 | 0.56 | 2026年12月31日 | |
| 吴中高新 | 642,530 | 0.44 | 2026年12月31日 | |
| 天凯汇瑞 | 642,530 | 0.44 | 2026年12月31日 | |
| 谢小华 | 640,000 | 0.44 | 2028年12月31日 | |
| 徐春华 | 275,370 | 0.19 | 2026年12月31日 | |
| 联立星 | 250,000 | 0.17 | 2028年12月31日 | |
| 创启开盈 | 45,895 | 0.03 | 2026年12月31日 | |
| 小计 | 110,148,000 | 75.00 | - | |
|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 | 中信证券资管新广益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2,690,378 | 1.83 | 2026年12月31日 |
|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 1,367,989 | 0.93 | 2026年12月31日 | |
| 苏州市尧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592,795 | 0.40 | 2026年12月31日 | |
|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455,996 | 0.31 | 2026年12月31日 | |
| 阳光电源(三亚)有限公司 | 455,996 | 0.31 | 2026年12月31日 | |
| 小计 | 5,563,154 | 3.79 | - | |
| 类型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 |
| 数量(股) | 占比(%) | |||
|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1,617,521 | 1.10 | 2026年6月30日 |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14,492,825 | 9.87 | 2025年12月31日 | |
| 网上发行股份 | 15,042,500 | 10.24 | 2025年12月31日 | |
| 小计 | 31,152,846 | 21.21 | - | |
| 合计 | 146,864,000 | 100.00 | - | |
注1: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的原因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发行人选择具体上市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8,328.25万元和11,265.27万元,累计净利润为19,593.52万元,符合上述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公司中文名称 | 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英文名称 | Suzhou Xinguangyi Electronics Co., Ltd. |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11,014.8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夏超华 |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4年5月14日 |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22年3月17日 |
| 住所 | 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曹丰路289号1幢 |
| 邮政编码 | 215164 |
| 电话 | 0512-65195580 |
| 传真 | 0512-67577150 |
| 公司网址 | www.xgydz.com |
| 电子信箱 | zqb@xgydz.com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纸制品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合成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纸制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 | 高性能特种功能材料研发、生产及销售 |
| 所属行业 |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人 | 谢小华 |
| 电话号码 | 0512-65195580 |
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或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本次发行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 | 间接持股数量 | 合计持股数量 | 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 |
| 1 | 夏超华 | 董事、董事长 | 2025.02.22-2028.02.21 | 62,330,400 | 25,939,597 | 88,269,997 | 80.14% |
| 2 | 夏华超 | 董事 | 2025.02.22-2028.02.21 | 3,669,600 | 1,505,368 | 5,174,968 | 4.70% |
| 3 | 李永胜 | 董事、总经理 | 2025.02.22-2028.02.21 | - | 95,000 | 95,000 | 0.09% |
| 4 | 王苏薇 | 董事、财务总监 | 2025.02.22-2028.02.21 | - | 60,000 | 60,000 | 0.05% |
| 5 | 周青兵 | 董事 | 2025.09.06-2028.02.21 | - | 35,000 | 35,000 | 0.03% |
| 6 | 邓苏美 | 职工董事 | 2025.09.06--2028.02.21 | - | 6,000 | 6,000 | 0.01% |
| 7 | 赵井海 | 独立董事 | 2025.02.22-2028.02.21 | - | - | - | - |
| 8 | 单英明 | 独立董事 | 2025.02.22-2028.02.21 | - | - | - | - |
| 9 | 刘志勇 | 独立董事 | 2025.02.22-2028.02.21 | - | - | - | - |
| 10 | 谢小华 |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2025.03.10-2028.02.21 | 640,000 | - | 640,000 | 0.58% |
| 总计 | 66,640,000 | 27,640,965 | 94,280,965 | 85.59% | |||
注:夏超华间接持股系分别通过江苏聚心万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25,569,597股,通过苏州市鼎立鑫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246,000股,通过苏州市联立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124,000股;夏华超间接持股系通过江苏聚心万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1,505,368股;李永胜间接持股系通过苏州市鼎立鑫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95,000股,王苏薇间接持股系通过苏州市鼎立鑫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60,000股,周青兵间接持股系通过苏州市鼎立鑫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35,000股。邓苏美间接持股系通过苏州市联立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6,000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上述持股情况外,不存在其他持股情况;公司不存在发行在外的债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夏超华。夏华超为夏超华胞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夏超华直接持有公司56.59%的股份,通过聚心万泰间接持有公司23.21%的股份,通过鼎立鑫间接持有公司0.22%的股份,通过联立星间接持有公司0.11%的股份,直接和间接合计共持有公司80.14%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夏华超直接持有公司3.33%的股份,通过聚心万泰间接持有公司1.37%的股份,直接和间接合计共持有公司4.70%的股份。
夏超华直接控制公司56.59%股份的表决权,通过聚心万泰间接控制公司24.58%股份的表决权,通过鼎立鑫间接控制公司0.82%股份的表决权,通过联立星间接控制公司
0.23%股份的表决权,通过夏华超间接控制公司3.33%股份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85.54%股份的表决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超华持有公司60.10%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发行人已经制定及实施的股权激励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不存在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为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本次发行前,公司分别通过鼎立鑫、联立星两个持股平台及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谢小华直接增资的方式实施了员工股权激励,具体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发行前持股比例 | 股份来源 | 入股时间 | 锁定期 |
| 鼎立鑫 | 90.00 | 0.82% | 增资 | 2022年5月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联立星 | 25.00 | 0.23% | 增资 | 2022年5月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谢小华 | 64.00 | 0.58% | 增资 | 2022年11月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其中,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鼎立鑫及联立星的基本情况如下:
1、鼎立鑫
| 企业名称 | 苏州市鼎立鑫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夏超华 |
| 认缴出资额 | 450万元 |
| 实缴出资额 | 450万元 |
| 设立日期 | 2022年4月11日 |
| 注册住所/主要生产经营地 |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雍尚花园13幢1306室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员工持股平台 |
截至2025年11月30日,鼎立鑫合伙人的类型、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处任职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合伙人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股)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处任职情况 |
| 1 | 夏超华 | 普通合伙人 | 123.00 | 27.33% | 246,000 | 董事、董事长 |
| 序号 | 合伙人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股)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处任职情况 |
| 2 | 李永胜 | 有限合伙人 | 47.50 | 10.56% | 95,000 | 董事、总经理 |
| 3 | 王苏薇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6.67% | 60,000 | 董事、财务总监 |
| 4 | 夏修魁 | 有限合伙人 | 23.50 | 5.22% | 47,000 | 厂长 |
| 5 | 张以利 | 有限合伙人 | 17.50 | 3.89% | 35,000 | 运营总监 |
| 6 | 吴克舜 | 有限合伙人 | 17.50 | 3.89% | 35,000 | 销售总监 |
| 7 | 周青兵 | 有限合伙人 | 17.50 | 3.89% | 35,000 | 董事、研发总监 |
| 8 | 蔡魏魏 | 有限合伙人 | 17.50 | 3.89% | 35,000 | 总经办经理 |
| 9 | 李娜 | 有限合伙人 | 17.50 | 3.89% | 35,000 | 财务副理 |
| 10 | 仇黎黎 | 有限合伙人 | 17.50 | 3.89% | 35,000 | 内审副理 |
| 11 | 高曦 | 有限合伙人 | 17.50 | 3.89% | 35,000 | 研发工程师 |
| 12 | 顾群芳 | 有限合伙人 | 12.50 | 2.78% | 25,000 | 研发课长 |
| 13 | 李海学 | 有限合伙人 | 12.50 | 2.78% | 25,000 | 运营总监 |
| 14 | 李明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2.22% | 20,000 | 工程副总监 |
| 15 | 周燕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2.22% | 20,000 | 销售副总监 |
| 16 | 何杰 | 有限合伙人 | 7.50 | 1.67% | 15,000 | 生产副理 |
| 17 | 任钰勋 | 有限合伙人 | 7.50 | 1.67% | 15,000 | 人力副理 |
| 18 | 戴城城 | 有限合伙人 | 7.50 | 1.67% | 15,000 | 销售经理 |
| 19 | 周昌森 | 有限合伙人 | 6.00 | 1.33% | 12,000 | 研发工程师 |
| 20 | 张同超 | 有限合伙人 | 6.00 | 1.33% | 12,000 | 生产副总监 |
| 21 | 金春芬 | 有限合伙人 | 6.00 | 1.33% | 12,000 | 品保课长 |
| 22 | 侯秋利 | 有限合伙人 | 6.00 | 1.33% | 12,000 | 生管课长 |
| 23 | 张生阳 | 有限合伙人 | 6.00 | 1.33% | 12,000 | 工程课长 |
| 24 | 邢金鹏 | 有限合伙人 | 6.00 | 1.33% | 12,000 | 生产副科长 |
| 合计 | 450.00 | 100.00% | 900,000 | - | ||
2、联立星
| 企业名称 | 苏州市联立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夏超华 |
| 认缴出资额 | 125万元 |
| 实缴出资额 | 125万元 |
| 设立日期 | 2022年4月11日 |
| 注册住所/主要生产经营地 |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雍尚花园13幢1307室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员工持股平台 |
截至2025年12月5日,联立星合伙人的类型、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处任职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合伙人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股)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处任职情况 |
| 1 | 夏超华 | 普通合伙人 | 62.00 | 49.60% | 124,000 | 董事、董事长 |
| 2 | 杨娟 | 有限合伙人 | 9.00 | 7.20% | 18,000 | 销售课长 |
| 3 | 石磊 | 有限合伙人 | 6.00 | 4.80% | 12,000 | 研发班长 |
| 4 | 张东海 | 有限合伙人 | 6.00 | 4.80% | 12,000 | 生产经理 |
| 5 | 高敏 | 有限合伙人 | 6.00 | 4.80% | 12,000 | 财务副课长 |
| 6 | 王群 | 有限合伙人 | 3.00 | 2.40% | 6,000 | 生产课长 |
| 7 | 单翠萍 | 有限合伙人 | 3.00 | 2.40% | 6,000 | 生产副科长 |
| 8 | 郭强 | 有限合伙人 | 3.00 | 2.40% | 6,000 | 销售课长 |
| 9 | 张红斌 | 有限合伙人 | 3.00 | 2.40% | 6,000 | 销售课长 |
| 10 | 蔡二鹏 | 有限合伙人 | 3.00 | 2.40% | 6,000 | 生产课长 |
| 11 | 邓苏美 | 有限合伙人 | 3.00 | 2.40% | 6,000 | 职工董事、证券事务代表 |
| 12 | 费贞 | 有限合伙人 | 3.00 | 2.40% | 6,000 | 生产课长 |
| 13 | 袁夕娟 | 有限合伙人 | 3.00 | 2.40% | 6,000 | 销售副科长 |
| 14 | 张田地 | 有限合伙人 | 3.00 | 2.40% | 6,000 | 人力班长 |
| 15 | 钟敏 | 有限合伙人 | 1.50 | 1.20% | 3,000 | 生产副科长 |
| 16 | 郁小英 | 有限合伙人 | 1.50 | 1.20% | 3,000 | 人力文员 |
| 17 | 刘瑞 | 有限合伙人 | 1.50 | 1.20% | 3,000 | 研发工程师 |
| 18 | 季雪琴 | 有限合伙人 | 1.50 | 1.20% | 3,000 | 销售课长 |
| 19 | 李淑萍 | 有限合伙人 | 1.50 | 1.20% | 3,000 | 财务课长 |
| 20 | 姜荣 | 有限合伙人 | 1.50 | 1.20% | 3,000 | 品保工程师 |
| 合计 | 125.00 | 100.00% | 250,000 | - | ||
(二)限售安排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鼎立鑫、联立星及谢小华的锁定期为上市之日起36个月,相关股份锁定的具体情况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
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110,148,000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36,716,000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转让老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一、限售流通股 | |||||||
| 1 | 夏超华 | 62,330,400 | 56.59% | 62,330,400 | 42.4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2 | 聚心万泰 | 27,074,965 | 24.58% | 27,074,965 | 18.4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 3 | 比亚迪 | 4,589,500 | 4.17% | 4,589,500 | 3.1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4 | 范琦 | 3,671,600 | 3.33% | 3,671,600 | 2.5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5 | 夏华超 | 3,669,600 | 3.33% | 3,669,600 | 2.5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 6 | 万向 | 2,753,700 | 2.50% | 2,753,700 | 1.8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7 | 景从投资 | 1,835,800 | 1.67% | 1,835,800 | 1.2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8 | 鼎立鑫 | 900,000 | 0.82% | 900,000 | 0.6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员工持股平台 |
| 9 | 国元保 | 826,110 | 0.75% | 826,110 | 0.5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10 | 吴中高新 | 642,530 | 0.58% | 642,530 | 0.4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11 | 天凯汇瑞 | 642,530 | 0.58% | 642,530 | 0.4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12 | 谢小华 | 640,000 | 0.58% | 640,000 | 0.4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 13 | 徐春华 | 275,370 | 0.25% | 275,370 | 0.1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14 | 联立星 | 250,000 | 0.23% | 250,000 | 0.1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员工持股平台 |
| 15 | 创启开盈 | 45,895 | 0.04% | 45,895 | 0.0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16 | 中信证券资管新广益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 2,690,378 | 1.8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
| 17 |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367,989 | 0.9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
| 18 | 苏州市尧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 - | 592,795 | 0.4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
| 19 |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55,996 | 0.3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
| 20 | 阳光电源(三亚)有限公司 | - | - | 455,996 | 0.3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
| 21 |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 | - | 1,617,521 | 1.1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
| 小计 | 110,148,000 | 100.00% | 117,328,675 | 79.89%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 1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 | - | 14,492,825 | 9.87% | - | - |
| 2 | 网上发行股份 | - | - | 15,042,500 | 10.24% | - | - |
| 小计 | - | - | 29,535,325 | 20.11% | - | - | |
| 合计 | 110,148,000 | 100.00% | 146,864,000 | 100.00% | - | - | |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36,681户,公司前10名股东及持股情
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 1 | 夏超华 | 62,330,400 | 42.4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2 | 聚心万泰 | 27,074,965 | 18.4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比亚迪 | 4,589,500 | 3.1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4 | 范琦 | 3,671,600 | 2.5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5 | 夏华超 | 3,669,600 | 2.5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6 | 万向 | 2,753,700 | 1.8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7 | 中信证券资管新广益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2,690,378 | 1.8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8 | 景从投资 | 1,835,800 | 1.2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9 |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 1,367,989 | 0.9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10 | 鼎立鑫 | 900,000 | 0.6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七、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根据最终的价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
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信证券资管新广益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之下属企业,包括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尧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阳光电源(三亚)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 序号 | 投资者全称 | 投资者类型 | 限售期(月) | 获配数量(股) | 获配金额(元) |
| 1 | 中信证券资管新广益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12 | 2,690,378 | 58,999,989.54 |
| 2 |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2 | 1,367,989 | 29,999,998.77 |
| 3 | 苏州市尧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2 | 592,795 | 12,999,994.35 | |
| 4 |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12 | 455,996 | 9,999,992.28 | |
| 5 | 阳光电源(三亚)有限公司 | 12 | 455,996 | 9,999,992.28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信证券资管新广益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中信证券资管新广益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5年10月23日
备案日期:2025年11月3日
产品编码:SBHY54
募集资金规模:5,900.00万元
认购资金规模上限:5,900.00万元
管理人: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中信证券资管新广益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实际缴纳金额等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位 | 劳动关系所属单位 | 拟认购金额上限(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持有比例 | 人员类别 |
| 1 | 夏超华 | 董事长、董事 | 新广益 | 3,500.00 | 59.32% | 核心员工 |
| 2 | 夏华超 | 董事、采购经理 | 新广益 | 600.00 | 10.17% | 核心员工 |
| 3 | 李永胜 | 董事、总经理 | 新广益 | 500.00 | 8.47% | 高级管理人员 |
| 序号 | 姓名 | 职位 | 劳动关系所属单位 | 拟认购金额上限(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持有比例 | 人员类别 |
| 4 | 曾智斌 | 运营总监 | 新广益 | 500.00 | 8.47% | 核心员工 |
| 5 | 王苏薇 | 董事、财务总监 | 新广益 | 400.00 | 6.78% | 高级管理人员 |
| 6 | 黄峰 | 营销总监 | 新广益 | 400.00 | 6.78% | 核心员工 |
| 合计 | 5,900.00 | 100.00% | — | |||
注: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36,716,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146,864,000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1.93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21.93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发行人2024年市盈率为:
(1)20.8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1.4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7.8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8.5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23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照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照202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六、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7,343,2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5,563,154股,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5.15%。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1,780,046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组成。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新广益员工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合计2,690,378股,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33%。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2,872,776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7.82%。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跟投。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2,341,346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1.72%;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8,811,500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28.28%。战略配售回拨后的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31,152,846股。
根据《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10,937.80696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623.10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611.0346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51.71%;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504.2500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48.29%。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为0.0156077364%,申购倍数为6,407.07901倍。
根据《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2025年12月24日(T+2日)结束。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14,987,510股,缴款认购金额328,676,094.30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54,990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16,110,346股,缴款认购金额353,299,887.78元,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包销股份的数量为54,990股,包销金额为1,205,930.70元,包销股份数量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比例为0.15%。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80,518.1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0,361.38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12月26日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5]251Z0016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10,156.81万元。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 内容 |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增值税) |
| 保荐承销费用 | 5,786.27 |
| 律师费用 | 1,450.00 |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2,228.39 |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613.21 |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78.93 |
| 合计 | 10,156.81 |
注1: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注2:各项费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2.77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70,361.38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9.82元/股(按照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照202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79元/股(按2024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51Z0298号)。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详细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5年6月30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阅字[2025]251Z0005号)。同时,公司以经审阅的2025年1-6月业务经营情况为基础,并在综合考虑2025年度的经营计划、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市场情况以及各项假设条件的前提下,编制了2025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出具了《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容诚专字[2025]251Z0368号),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之“(二)公司2025年度盈利预测情况”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胥口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 1 | 新广益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 | 554739948256 |
| 2 | 新广益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 | 1102261919100212402 |
| 3 | 新广益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 | 32250199754809996666 |
| 4 | 新广益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胥口支行 | 51616500002112 |
| 5 | 新广益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37060188000320342 |
| 6 | 新广益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 | 10540601040049480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 名称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
| 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
| 联系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1层 |
| 联系电话 | 010-60834177 |
| 传真 | 010-60834177 |
| 保荐代表人 | 李锐、王嘉宇 |
| 联系人 | 李锐 |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作为新广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保荐人认为,发行人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具备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李锐、王嘉宇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李锐: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了新莱福、因赛集团、电声股份、荣之联、海量数据等IPO项目;跨境通、英飞拓等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明家联合收购金源互动、跨境通收购环球易购、中南文化收购极光
科技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王嘉宇: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了汇中股份、汇金股份、禾丰牧业、若羽臣等IPO项目;跨境通、英飞拓、朗姿股份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跨境通、华凯易佰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及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超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夏华超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6年6月30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或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6)若公司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7)上述股份锁定、减持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如适用)。本人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其修订或补充。
(8)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超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夏华超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持有股份的意愿
本人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逐步进行减持:
1)已承诺的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人将根据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减持股份的数量
1)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股权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4)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5)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1)本人承诺股份减持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将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人将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本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3)本人减持股份将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将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6)约束措施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且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张东海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本人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其修订或补充。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聚心万泰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6年6月30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4)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或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
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企业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若公司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其修订或补充。
(7)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聚心万泰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持有股份的意愿
本企业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逐步进行减持:
1)已承诺的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企业将根据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减持股份的数量
1)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本企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股权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4)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5)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1)本企业承诺股份减持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将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企业将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本企业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3)本企业减持股份将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将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6)约束措施
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且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6、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永胜、王苏薇、周青兵、邓苏美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6年6月30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若公司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5)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6)上述股份锁定、减持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本人减持
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其修订或补充。
(7)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持股高级管理人员、申报前十二个月内新增股东谢小华关于所股份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6年6月30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若公司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5)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
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6)上述股份锁定、减持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本人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其修订或补充。
(7)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持有股份的意愿
本人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逐步进行减持:
1)已承诺的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人将根据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1)本人承诺股份减持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将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人将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本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3)本人减持股份将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将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5)约束措施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且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6)本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9、持股监事会取消前在任监事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于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若公司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4)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上述股份锁定、减持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本人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其修订或补充。
(6)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0、持股监事会取消前在任监事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持有股份的意愿
本人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逐步进行减持:
1)已承诺的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人将根据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1)本人承诺股份减持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将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人将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本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3)本人减持股份将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将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4)约束措施
本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且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11、员工持股平台鼎立鑫、联立星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6年6月30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4)若公司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5)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其修订或补充。
(6)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2、申报前十二个月新增股东范琦、徐春华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或本人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孰晚的时间(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2)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申报前十二个月新增股东比亚迪、万向、景从投资、国元保、吴中高新、天凯汇瑞、创启开盈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或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孰晚的时间(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等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2)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稳定股价的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公司制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1)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本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下同)情形时,本公司将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A.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1)本公司回购股票;(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B.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时:
第一选择为本公司回购股票,并且本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二选择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控制人的股东投资款、上市公司分红等。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本公司回购股票后,本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本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本公司回购股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后,本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不会致使本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法律程序
A.本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本公司以稳定股价为目的的回购股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体回购程序如下:
公司董事会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
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实施回购的,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公司董事承诺,在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之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或表决权)。
本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票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之方案后,本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需),在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方可实施有关的股份回购方案,具体程序安排如下:
本公司实施以稳定股价为目的的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本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本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1%;
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在本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本公司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回购公司股票方案:
通过回购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本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B.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向本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本公司公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等符合相关规定的交易方式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增持价格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次发行后从本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本次发行后从本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50%。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a.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b.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本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c.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d.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C.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向本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本公司公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等符合相关规定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本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本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
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a.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b.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本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c.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d.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D.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本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4)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A.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披露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且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B.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C.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如有),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D.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要约收购等规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其增持公司股票或回购公司股份之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2、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议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2)本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超华承诺
(1)本人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议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2)本人将根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下,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回购方案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或表决权)。
(3)本人如未按照公司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规定提出以及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4、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议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2)本人将根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下,在董事会上对相关回购方案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或表决权)。
(3)本人如未按照公司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规定提出以及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如有),直至其按上述预
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本次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亦不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回购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本公司本次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本公司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赔偿责任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超华承诺
(1)公司本次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亦不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利用在发行人的控制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若本人被认定为对前述情形负有责任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的全部新股。
(3)如公司本次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公司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赔偿责任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现有业务运营主要面临的风险的应对措施
1)公司将持续推进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不断提高产品品质及生产技术水平,巩固和强化核心竞争力,大力拓展国内市场,同时积极拓展海外市场。2)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三会及经营管理层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谨慎的决策。公司将继续优化管理流程、建立更加有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业务计划的平稳实施、有序进行。
(2)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
本次上市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荐人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3)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有效优化公司业务结构,积极开拓新的市场空间,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投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投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技术水平及公司自身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4)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通过加快新产品研发、市场推广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应对行业波动和行业竞争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保证公司长期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5)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对管理层考核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公司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率;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6)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制定了详细的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规划与计划、利润分配形式、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利润分配的条件、利润分配的比例、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分配利润的发放、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10%。此外,公司还制定了《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后前三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7)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发行人的原因外,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超华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
(2)不侵占公司利益;
(3)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
(4)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
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薪酬管理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相关的明确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五)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和《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如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六)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后修订的规定执行。有其他主体同时作出此项承诺的,本公司将与该等主体就有关赔偿承担共同及连带的责任。
(3)若以上承诺内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董事长将代表公司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消除因公司未履行承诺所造成影响的补救措施或原承诺因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与法律法规冲突已无法履行时的替代承诺,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超华承诺
(1)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后修订的规定执行。有其他主体同时作出此项承诺的,本承诺人将与该等主体就有关赔偿承担共同及连带的责任。
(3)若以上承诺内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公司提出消除因未履行承诺所造成影响的补救措施或原承诺因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
与法律法规冲突已无法履行时的替代承诺。在此之前,公司有权暂缓发放本人在上述期间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后修订的规定执行。有其他主体同时作出此项承诺的,本人将与该等主体就有关赔偿承担共同及连带的责任。
(3)若本人未积极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暂缓发放本人在公司的薪酬,有权暂缓发放本人或受本人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采取限制转让措施(如有),直至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4)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4、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中伦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容诚承诺
因本所为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评估机构中水致远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因本公司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致使本公司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公司保证严格履行公司作出的承诺事项,如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A.如果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向投资者做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C.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D.公司将对出现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等措施。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A.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B.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超华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人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A.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及时向投资者做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C.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D.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前,本人承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A.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B.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聚心万泰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本企业保证严格履行本企业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A.如果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企业将及时向投资者做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C.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D.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前,本企业承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A.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B.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董事、监事会取消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人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A.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C.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采取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如适用)等措施,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前,本人承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适用),本人不得主动要求离职(职务变更除外)。
D.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A.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B.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八)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具体承诺内容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六、同业竞争/(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九)关于业绩下滑时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超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夏华超承诺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聚心万泰、鼎立鑫、联立星承诺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十)其他承诺事项
1、关于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超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夏华超承诺:
(1)本人和本人的关联方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规范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人和本人的关联方已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和本人的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如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3)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人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4)本人和本人的关联方不以拆借、占用或由发行人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要求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5)对于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确有必要进行的关联交易,均将严格遵守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6)本人保证遵守上述承诺,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发行人持股5%股份股东聚心万泰承诺:
(1)本企业和本企业的关联方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规范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和本企业的关联方已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企业和本企业的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如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3)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4)本企业和本企业的关联方不以拆借、占用或由发行人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要求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5)对于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确有必要进行的关联交易,均将严格遵守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
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6)本企业保证遵守上述承诺,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事、监事会取消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和本人的关联方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规范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人和本人的关联方已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和本人的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如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3)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相关权利,在对有关涉及本人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4)本人和本人的关联方不以拆借、占用或由发行人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要求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5)对于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确有必要进行的关联交易,均将严格遵守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6)本人保证遵守上述承诺,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十九、公司员工情况/(二)员工社会保障情况”。
3、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
(1)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2)除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极少量非主动投资所带来的间接持股(持股比例合计小于7%)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其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不存在以公司的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上市公司公众股东除外)不存在证券监督管理相关系统及单位工作人员。
(5)前述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况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公司及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稳定股价措施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有效。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原监事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原监事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