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壹连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0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第三条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

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公司可能触及《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三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第九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十条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变

动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

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制度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限制。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满一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第二十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

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

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

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

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05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