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58证券简称:三态股份公告编号:2025-050
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公司住所的情况
因公司经营需要,同时原办公地址租赁期将满,公司拟于近期陆续开展搬迁计划,根据相关规定,拟将住所由“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19号源政创业大厦A座10层1008室”变更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海天二路25号深圳湾创业投资大厦3901”。最终登记住所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意见为准。
二、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拟在原经营范围基础上增加“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对经营范围按照规范化表述进行相应调整:
1、变更前经营范围: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
2、变更后经营范围: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三、《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综合上述变更公司住所、增加经营范围等情况,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详见本公告附表。
除附表所列内容外,因新增部分条款,原部分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相应调整,为突出列示修订重点,上述内容未在附表中列示。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具体内容于2025年11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次变更公司住所、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需由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手续,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登记的结果为准。
四、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表:
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五条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19号源政创业大厦A座10层1008室。邮政编码:518057。 | 第五条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海天二路25号深圳湾创业投资大厦3901。邮政编码:518057。 |
| 新增 |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 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
| 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予以提供。 |
| 第四十九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本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第五十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本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第五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第五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八)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九)深交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八)深交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
|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 | 第九十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股东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三)股东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 |
| 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 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