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2025年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公司相关规定规则(以下简称“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权”,指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授权以及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其他必要授权。
第三条授权应当坚持依法合规、适度授权、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决策及工作效率,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二章授权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
第五条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权行使相应职权。
第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行使相应职权。
第七条股东会和董事会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根据公司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会、总经理等治理主体行使。
第八条股东会、董事会以及总经理的职权,以授权管理清单的形式罗列于附录1中,并按照本制度相对稳定、具体授权管理清单经股东会(涉及股东会职权及/或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事项调整)或董事会(涉及董事会职权及/或董事会
对总经理授权事项调整)批准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维护。第九条特殊情况下股东会或董事会认为需要临时性授权或专项授权的,应当以决议、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授权事项、授权期限等具体要求。第十条股东会、董事会的法定职权以及董事会需提请股东会决定的事项,不可授权。对于股东会授予董事会的职权,以及董事会授予总经理的职权,未经授权主体同意不得转授权。对于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有关规定召开总经理部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
第三章授权执行及监督
第十一条对于授权主体授予的职权,被授权主体应当忠实勤勉,严格在授权范围内执行,坚决杜绝越权行事,并应当接受授权主体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第十二条授权事项与被授权主体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存在关联关系的,被授权主体应当主动回避,向授权主体说明存在的关联关系或利益冲突,并将该事项提交授权主体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强化授权监督,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授权事项专题监督检查,对授权执行效果予以评估。根据授权执行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风险控制能力、内外部环境变化等条件,对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变更授权范围、标准和要求,确保授权合理、可控、高效。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制度、授权管理清单或其他授权文件进行变更,并由变更事项所涉的决策主体或授权主体决定。发生以下情况,授权主体应当及时进行研判,必要时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收回: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营状况恶化,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造成重大经营风险和损失;
(三)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被授权主体发生调整或变更;
(五)授权主体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授权期限届满,自然终止。如需继续授权,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如授权执行效果未达到授权具体要求,或出现其他授权主体认为应当收回授权的情况,经授权主体决策后,可以提前终止。被授权主体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建议授权主体收回有关授权。
第十六条被授权主体确因工作需要拟对授权事项进行转授权的,应当向授权主体汇报转授权的具体原因、对象、内容、时限等,经授权主体同意后,履行相关规定程序。授权发生变更或终止的,转授权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尽快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均无规定的,由业务主办部门提出建议,报总经理同意后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组织制订、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附录1:
|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管理表 | ||||
| 序号 | 业务摘要 | 总经理 | 董事会 | 股东会 |
| 一、公司重大政策、重大事项 | ||||
| 1. |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及决定其报酬 | 根据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的提名,将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提交股东会 | 批准 | |
| 2. | 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形式、改制、上市、重组、解散、清算等 | 提议 | 批准 | |
| 3. |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 提议 | 批准 | |
| 4. | 修改公司章程 | 提议 | 批准 | |
| 5. | 编制/修订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 | 提议 | 批准 | |
| 6. | 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 提议 | 批准 | |
| 7. |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提议 | 批准 | |
| 8. |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提议 | 批准 | |
| 9. | 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 提议 | 审议 | 批准 |
| 10. | 董事会提议或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 | 提议 | 批准 | |
| 11. | 公司发展战略及规划、投资计划 | 提议 | 批准 | |
|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管理表 | ||||
| 序号 | 业务摘要 | 总经理 | 董事会 | 股东会 |
| 12. | 公司的年度工作报告、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提议 | 批准 | |
| 13.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 | |||
| 13.1. | 聘用、解聘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提议 | 批准 | |
| 13.2. | 聘用、解聘为公司提供除年度审计以外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提议 | 批准 | |
| 14. | 公司管理制度 | |||
| 14.1. |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治理授权、内控合规、财务审计、商务采购、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薪酬福利、廉洁从业、安全质量环保等) | 提议 | 批准 | 批准(如需,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 |
| 14.2. |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以外的其他管理制度 | 批准 | 备案 | |
| 15. | 法律事务 | |||
| 15.1. | 因相对方违约,我方提出索赔和收取违约金、罚金、滞纳金、损失赔偿额等 | 批准 | 备案 | |
| 15.2. | 因我方违约,相对方提出索赔方案,或我方放弃合同规定权利、利益以及应向相对方收取的违约金、罚金、滞纳金、损失赔偿额等 | 提议 | 批准 | |
| 15.3. | 其他法律纠纷或争议解决事项 | 批准 | ||
| 16. | 安质环管理 | |||
|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管理表 | ||||
| 序号 | 业务摘要 | 总经理 | 董事会 | 股东会 |
| 16.1. | 公司组织调查的较大及以上安质环事故调查报告 | 提议 | 批准 | |
| 16.2. | 公司应对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突发事件整体处理方案 | 批准 | ||
| 二、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管理 | ||||
| 17. | 机构设置 | |||
| 17.1.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设置及工作细则 | (董事长提议) | 批准 | |
| 17.2. | 部门级及以上组织(含分公司、事业部)机构设置 | 提议 | 批准 | |
| 17.3. | 部门级以下组织机构设置 | 批准 | ||
| 17.4. | 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境外组织机构 | 提议 | 批准 | |
| 18. | 管理人员的聘任与解聘 | |||
| 18.1. | 总经理 | 批准 | ||
| 18.2. | 总经理以外的公司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机构负责人、审计机构负责人 | 提议 | 批准 | |
| 18.3. | 其他部门级管理人员 | 批准 | 备案 | |
| 18.4. | 其他人员 | 批准 | ||
|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管理表 | ||||
| 序号 | 业务摘要 | 总经理 | 董事会 | 股东会 |
| 19. | 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 | |||
| 19.1. | 公司级管理人员 | 提议(总经理由董事长提议) | 批准 | |
| 19.2. | 其他人员 | 依据公司绩效管理制度确定的考核关系,由上一级考核 | ||
| 20. | 员工管理 | |||
| 20.1. | 公司年度人员编制 | 批准 | 备案 | |
| 20.2. | 工作时间及年假标准 | 批准 | ||
| 20.3. | 向员工提出纪律处分及法律诉讼 | 批准 | ||
| 21. | 薪酬福利与激励 | |||
| 21.1. | 公司工资总额 | 提议 | 批准 | |
| 21.2. | 薪酬标准、方案 | 批准(非公司级) | 批准(公司级及以上) | |
| 21.3. |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方案 | 提议 | 审议 | 批准 |
| 22. | 员工出差及休假 | |||
| 22.1. | 总经理 | 财务总监批准 | ||
| 22.2. | 除总经理外其他人员 | 批准 | ||
| 三、财务与资产管理 | ||||
|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管理表 | ||||
| 序号 | 业务摘要 | 总经理 | 董事会 | 股东会 |
| 23. | 年度预算调整 | |||
| 23.1. | 影响年度预算总额的调整 | 提议 | 批准 | |
| 23.2. | 在批准的年度预算总额内的调整 | 批准 | ||
| 23.3. | 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 提议 | 批准 | |
| 24. | 资金管理 | |||
| 24.1. | 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和销户 | 批准,与财务总监联署 | 备案 | |
| 24.2. | 资金理财 | 批准(单笔2000万元以内且累计5000万元以内) | 批准(单笔超过2000万元或累计超过5000万元且未达到重大交易标准) | 批准(重大交易) |
| 24.3. |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提议 | 批准(非重大财务资助) | 批准(重大财务资助) |
| 24.4. | 提供担保、抵押、质押 | 提议 | 批准(非重大担保) | 批准(重大担保) |
| 24.5. | 与金融机构签署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票据、应收账款、信用证等)授信协议及合同、债务保值方案 | 批准(单笔5000万元以内且累计2亿元以内) | 批准(单笔超过5000万元或累计超过2亿元) | |
| 24.6. | 发行债务类有价证券和权益型有价证券 | 提议 | 审议 | 批准 |
| 25. | 款项支付 | |||
| 25.1. | 根据决策文件/生效合同支付 | 批准 | ||
|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管理表 | ||||
| 序号 | 业务摘要 | 总经理 | 董事会 | 股东会 |
| 25.2. | 经审批的日常工资、奖金、津贴、福利、保险费用支付 | 批准 | ||
| 26. | 募集资金 | |||
| 26.1.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提议 | 审议 | 批准 |
| 26.2. | 制定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 提议 | 审议 | 批准 |
| 26.3. | 募集资金的划拨(在股东会批准的使用范围内) | 批准,与财务总监联署 | ||
| 27. |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 提议 | 批准(非重大交易) | 批准(重大交易) |
| 28. | 税务管理 | |||
| 28.1. | 税务规划 | 批准 | ||
| 28.2. | 纳税申报、税费缴纳、滞纳金及罚款的缴纳 | 批准 | ||
| 29. | 会计管理 | |||
| 29.1. |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 提议 | 批准 | |
| 29.2. | 计提、转回资产减值准备 | 批准(累计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与财务总监联署 | 批准(累计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 |
|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管理表 | ||||
| 序号 | 业务摘要 | 总经理 | 董事会 | 股东会 |
| 29.3. | 各类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 | 批准(累计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与财务总监联署 | 批准(累计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 |
| 30. | 对外捐赠(非向关联方捐赠) | 批准(单笔100万元以内且累计500万元以内) | 批准(单笔超过100万元或累计超过500万元且未达到重大交易标准) | 批准(重大交易) |
| 31. | 制定收费标准,包括:通讯费;员工丢失、损坏公司资产的赔偿等(须经财务总监审查) | 批准,与财务总监联署 | ||
| 32. | 投资管理(不构成关联交易) | |||
| 32.1. | 有价证券等金融产品投资 | 提议 | 批准(非重大交易) | 批准(重大交易) |
| 32.2. | 固定资产投资 | 批准(单笔500万元以内且累计2000万元以内) | 批准(单笔超过500万元或累计超过2000万元,且未达到重大交易标准) | 批准(重大交易) |
| 32.3. | 无形资产投资 | 批准(单笔500万元以内且累计1000万元以内) | 批准(单笔超过500万元或累计超过1000万元,且未达到重大交易标准) | 批准(重大交易) |
| 32.4. | 自用不动产购建 | 提议 | 批准(非重大交易) | 批准(重大交易) |
| 32.5. |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
| 32.5.1. | 设备租赁 | 批准(单笔500万元以内且累 | 批准(单笔超过500万元或累 | 批准(重大交易) |
|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管理表 | ||||
| 序号 | 业务摘要 | 总经理 | 董事会 | 股东会 |
| 计2000万元以内) | 计超过2000万元,且未达到重大交易标准) | |||
| 32.5.2. | 不动产租赁 | 批准(累计500万元以内) | 批准(累计超过500万元且未达到重大交易标准) | 批准(重大交易) |
| 32.5.3. | 其他租赁 | 批准(累计500万元以内) | 批准(累计超过500万元且未达到重大交易标准) | 批准(重大交易) |
| 32.6. | 股权投资(含并购及参股)立项 | 批准 | 备案 | |
| 32.7. | 股权投资(含并购及参股)决策 | 提议 | 批准(非重大交易) | 批准(重大交易) |
| 32.8. | 设立子公司决策(全资、控股和参股) | 提议 | 批准(非重大交易) | 批准(重大交易) |
| 33. | 资产管理(不构成关联交易) | |||
| 33.1. | 资产处置立项 | 批准 | 备案 | |
| 33.2. | 资产处置决策 | 批准(单笔500万以内或累计3000万以内) | 批准(单笔超过500万元、累计超过3000万且未达到重大交易标准) | 批准(重大交易) |
| 33.3. | 下属企业(含分公司、子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形式 | 提议 | 批准 | |
| 四、商务管理 | ||||
| 34. | 采购管理(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 |||
|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管理表 | ||||
| 序号 | 业务摘要 | 总经理 | 董事会 | 股东会 |
| 34.1. | 采购合同立项(不构成关联采购) | 批准,与财务总监联署 | ||
| 34.2. | 采购合同审批(不构成关联交易) | 批准(单笔合同金额2000万以内),与财务总监联署 | 批准(单笔合同金额超过2000万) | |
| 34.3. | 采购合同变更 | 批准(单笔合同不利变更金额在初始合同价的10%以内或其他变更) | 批准(单笔合同不利变更金额超过初始合同价的10%) | |
| 34.4. | 暂停执行采购合同 | 批准 | ||
| 34.5. | 终止执行采购合同 | 原审批主体批准 | ||
| 35. | 销售管理 | |||
| 35.1. | 主营业务销售方案(不构成关联交易) | 批准 | ||
| 35.2. | 对外投标方案(单个项目) | 批准 | ||
| 35.3. | 销售合同审批 | 批准,与财务总监联署 | ||
| 35.4. | 销售合同变更 | 批准 | ||
| 35.5. | 暂停和重新启动销售合同 | 批准 | ||
| 35.6. | 终止销售合同 | 由原审批主体审批 | ||
| 36. | 关联交易 | 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30万元以内的交易; | 批准(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 批准(重大关联交易) |
|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管理表 | ||||
| 序号 | 业务摘要 | 总经理 | 董事会 | 股东会 |
|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300万元以内,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足0.5%的交易) |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 |||
| 37. |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批准(合同金额累计3000万元以内) | 批准(合同金额累计超过3000万元且未达到重大交易标准) | 批准(重大交易) |
| 38. |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 批准(累计500万元以内) | 批准(累计超过500万元且未达到重大交易标准) | 批准(重大交易) |
| 39. |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批准(合同金额累计1000万元以内) | 批准(合同金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且未达到重大交易标准) | 批准(重大交易) |
| 40. |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批准(合同金额累计1000万元以内) | 批准(合同金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且未达到重大交易标准) | 批准(重大交易) |
| 41. | 合作协议 | |||
| 41.1. | 战略合作协议 | 批准 | ||
| 41.2. | 意向合作协议(非约束性) | 批准 | ||
| 42. | 按照已批准合同、协议约定的执行 | 批准 | ||
注1:
除相关法律规定、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另有明确规定外,对于本附录中未列明的事项,由总经理决策。注2:
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委托理财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重大交易: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重大交易外的交易,属于非重大交易。注3: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财务资助: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注4: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担保: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除外);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不属于重大担保,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注5:
关联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一)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关联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注6:本制度所称“累计”指的是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的累计数,若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