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和《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规定的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
料。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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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