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公司应审慎判断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申请与审批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详见本制度之附件),
将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的前述《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相关人员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上签字确认。
公司应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等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重庆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及实施,修改时亦同。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附件一: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
|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 |||
| 申请部门/子公司 | |||
| 申请时间 | 申请人员 | ||
| 暂缓或豁免事项披露的类型 | ?暂缓?豁免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 是否填报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是?否 | 是否填报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 ?是?否 |
| 申请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确认签字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审批意见 | |||
附件二: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序号 | 知情人姓名/名称 |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与公司的关系 | 单位/部门职位 | 知悉信息时间 | 知悉信息地点 | 知悉信息阶段 | 知悉信息方式 | 知悉信息内容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知悉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填报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重庆美利信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保证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