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规章及《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投资者投资决策,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负责人、公司委派(或者推荐)的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日常运营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或者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委派(或者推荐)的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
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公司(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者参股公司)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有关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以上交易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2.董事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进行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提供担保、委托理财除外)时,应当按照连续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要求。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对外投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前述要求。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交易范围: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四)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万元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3.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前述要求。
(五)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六)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30%;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七)公司出现下列重大变更情形之一的:
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它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或者参股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持续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者本控(参)股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
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第十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当日,以当面或者电话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与重大信息有关的电子版文件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书面、或其他通讯等形式发送给董事会秘书,并与董事会秘书确认上述文件已送达,必要时再将纸质文件邮寄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如适用);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者法律文书(如适用);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适用)。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第十四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应明确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于确定事项发生或者拟发生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确定相关联系人;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董事会秘书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批。
第五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十六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七条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者进行必要澄清。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
询或者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者报告失实的,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