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68证券简称:铭利达公告编号:2026-025债券代码:123215债券简称:铭利转债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深化产业协同,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能力与资源优势,在立足主业的同时适度进行新兴产业股权投资,以提升公司对新兴产业的洞察力,推进产业与资本的有效融合,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深圳市安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普通合伙人”)及其他有限合伙人进行合作,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1,500.00万元,参与认购共青城安鑫福鹿九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本基金”)22.6586%的基金份额。
(二)对外投资的审批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规定,本次投资不涉及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至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企业名称 | 深圳市安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0846146907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成立日期 | 2013年11月26日 |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八路33号云松大厦12B01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无。 |
| 股权结构 | 1、彭剑出资比例为70%;2、刘南君出资比例为30%。 |
| 实际控制人 | 彭剑 |
| 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 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本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
| 登记备案情况 | 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64111。 |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否 |
(二)除本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合伙人
1、深圳市泰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企业名称 | 深圳市泰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07898349X3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王忠青 |
| 成立日期 | 2013年9月13日 |
| 注册资本 | 10,088万人民币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康欣社区北环大道7043号青海大厦11层 |
| 经营范围 | 投资兴办实业,塑料制品的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物资供销业;经营进出口业务,餐饮投资,装卸服务,生物高科技,环保设备的研发,包装材料的研发与销售;包装服务,再生资源回收,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酒类设备的研发,制造与销售,物流服务,创业投资。^酒类,饮料的批发与零售,粮油食品的购销,预包装食品的销售,包装材料的生产。塑料制品的制造。环保设备的制造。 |
| 实际控制人 | 王忠青 |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否 |
2、刘南君
| 名称 | 刘南君 |
| 身份证号码 | 440921****0447 |
| 住址 | 广东省信宜市**** |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否 |
3、蔡静影
| 名称 | 蔡静影 |
| 身份证号码 | 440520****0021 |
| 住址 | 广东省深圳市**** |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否 |
4、吴挺光
| 名称 | 吴挺光 |
| 身份证号码 | 440301****2350 |
| 住址 | 广东省深圳市**** |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否 |
5、肖珍珍
| 名称 | 肖珍珍 |
| 身份证号码 | 342623****7165 |
| 住址 | 广东省深圳市**** |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否 |
6、秦亮
| 名称 | 秦亮 |
| 身份证号码 | 512201****1313 |
| 住址 | 广东省深圳市**** |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否 |
7、朱晓丹
| 名称 | 朱晓丹 |
| 身份证号码 | 510602****7669 |
| 住址 | 成都市锦江区**** |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否 |
8、林创光
| 名称 | 林创光 |
| 身份证号码 | 445222****2910 |
| 住址 | 广东省深圳市**** |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否 |
9、李振濯
| 名称 | 李振濯 |
| 身份证号码 | 440306****1215 |
| 住址 | 深圳市宝安区**** |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否 |
10、李纬建
| 名称 | 李纬建 |
| 身份证号码 | 440105****001X |
| 住址 | 广东省深圳市**** |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否 |
11、谢佳妮
| 名称 | 谢佳妮 |
| 身份证号码 | 441402****0426 |
| 住址 | 广东省梅州市**** |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否 |
12、吴伟鑫
| 名称 | 吴伟鑫 |
| 身份证号码 | 445321****491X |
| 住址 | 广东省深圳市**** |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否 |
13、周毅
| 名称 | 周毅 |
| 身份证号码 | 410703****1029 |
| 住址 | 河南省新乡市**** |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否 |
上述信息均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为准,上述合伙人与公司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及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基本信息
| 基金名称 | 共青城安鑫福鹿九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组织形式 | 有限合伙企业 |
| 基金规模 | 人民币6,620万元 |
| 基金管理人 | 深圳市安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
| 成立日期 | 2026年3月12日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二)各合伙人出资情况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深圳市安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5.00 | 0.0755 |
| 2 | 刘南君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5106 |
| 3 | 蔡静影 | 有限合伙人 | 735.00 | 11.1027 |
| 4 | 吴挺光 | 有限合伙人 | 320.00 | 4.8338 |
| 5 | 肖珍珍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15.1057 |
| 6 | 秦亮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5106 |
| 7 | 深圳市泰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7.5529 |
| 8 | 朱晓丹 | 有限合伙人 | 150.00 | 2.2659 |
| 9 |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500.00 | 22.6586 |
| 10 | 林创光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15.1057 |
| 11 | 李振濯 | 有限合伙人 | 310.00 | 4.6828 |
| 12 | 李纬建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5106 |
| 13 | 谢佳妮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7.5529 |
| 14 | 吴伟鑫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5106 |
| 15 | 周毅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3.0211 |
| 合计 | 6,620.00 | 100.0000 | ||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三)出资缴付期限各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应根据普通合伙人签发的缴付出资通知书,由各合伙人按照缴付出资通知书的规定缴付。缴付出资通知书应至少于缴付出资通知书上载明的付款日叁(3)个工作日前向各有限合伙人发出,列明各有限合伙人出资应缴付金额和付款日。
全体合伙人应于出资缴付通知书列明的出资到账截止日或之前将该期应缴出资额一次性支付至有限合伙企业募集账户,该募集账户用于统一归集合伙人的出资额、向合伙人分配投资收益及清算后的剩余合伙企业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四)存续期限
本有限合伙企业年基金存续期为6年,存续期的前3年为“投资期”,后3年为“退出期”。如需要延长的,应经全体合伙人表决通过后,基金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五)投资标的
本合伙企业为专项基金,专项投资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为确保资金安全,闲置资金投资于符合期限要求的和/或具有一定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货币基金、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或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等。
(六)投资决策程序
1、合伙企业投资决策的权限与方式为:所有投资项目需经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审核决定并由其负责实施。
2、在合理的且不被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况下,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依本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的账面现金(如有)进行闲置资金管理。
(七)退出方式
本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1、合伙企业协助被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退出;
2、合伙企业协助被投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各区域性产权交易所挂牌后出售其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或股权退出;
3、合伙企业直接出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出资份额、资产或被投资企业研发项目的经济权益实现退出;
4、被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后,合伙企业就被投资企业的财产获得分配。
(八)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1、现金分配方案
(1)所有投资收益在分配之前,需要先扣除基金运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募集费、基金年审费用、律师费等;
(2)向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各合伙人累计获得分配金额等于其截至该次分配时的累计实缴出资额;
(3)如有剩余,则向全体合伙人支付年化单利6%的优先回报。具体计算方式为: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6%×(N/365),其中N为该合伙人全部出资款支付至合伙企业募集监管账户之日起,至合伙企业将应分配的收益价款支付至该合伙人指定账户之日止的累计自然天数。若剩余收益不足以全额支付上述年化单利6%的优先回报,则按照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全部剩余收益分配完毕。
(4)完成前述分配的剩余收益A,在基金管理人和全体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比例为:向基金管理人分配上述剩余收益A的20%;向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上述剩余收益A的80%。
2、非现金分配方案
(1)在合伙企业清算前,普通合伙人应尽最大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以避免非现金分配。但如果普通合伙人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各方的利益,则普通合伙人可以决定以非现金形式进行分配。如所分配的非现金资产为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则以分配完成之日前5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有价证券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价值;其他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将由普通合伙人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合理确定或由普通合伙人选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相关费用计入合伙企业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2)合伙企业进行非现金分配时,普通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全体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财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全体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接受非现金分配的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现金财产委托普通合伙人按照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普通合伙人和其他合伙人另行协商。
3、亏损分担
(1)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认缴的出资金额承担。
(2)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九)管理费及业绩报酬
1、管理费:在本基金产品运作期限内,前3年(投资期)收取管理费2%/年,后3年(退出期)不收取管理费,即总共收取合伙企业实缴投资金额6%的管理费,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由合伙企业向基金管理人一次性支付。基金如有延长的,延长期间不再收取管理费。
2、业绩报酬:截止至投资退出日,若产品投资所得在扣除所有与本产品相关的税费以及投资者本金及优先回报后仍有剩余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暨基金管理人提取剩余部分的20%作为业绩报酬,其余部分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十)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其解释。
2、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应以友好信任的精神协商解决;若
争议发生三十(30)个工作日内仍未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十一)违约责任除非本合伙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充分履行本合伙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二)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署之日生效。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受本协议约束。本协议修订时,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修订文件签署方式签署后生效。
四、本次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公司专业从事精密结构件及模具的设计、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产品的应用领域主要包括光伏、储能、新能源汽车、液冷散热以及安防等。本次参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是公司在稳健发展主营业务基础上,拓展业务布局、把握前沿趋势的重要举措。旨在以资本为纽带,与产业链优质企业形成深度协同,构建技术、市场及供应链资源的产业生态体系,从而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培育新的增长点,为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存在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1、合伙企业已完成工商注册,尚需完成基金备案及其他程序,实施过程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变化、投资标的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甚至可能存在投资失败及基金亏损的风险。合伙企业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投资风险不超过公司认缴出资额。
2、合伙企业可能存在未能募集到足额资金的风险。产业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本次投资存在回收期较长的风险。
3、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
生重大影响。
4、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投资的后续进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合伙企业后续相关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投资基金中任职。
2、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3、公司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4、公司对基金的会计核算方式: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本基金确认、计量和核算处理。
5、公司对该基金拟投资标的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六、备查文件
《共青城安鑫福鹿九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