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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厦眼科:关于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9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具体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为准),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若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股本由于股份回购、员工持股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公司现金分红方案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一、审议程序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已取得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另行提交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会授权情况

公司于2025年

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一切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是否进行利润分配,以及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决定实施利润分配的具体金额和时间等事宜。

2、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

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兼顾了股东的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等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二、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基本情况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公司2025年1-9月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433,646,378.84元,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54,533,571.00元。截至2025年

日,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485,475,517.65元。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积极响应《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提高分红频次,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按照公司当前总股本840,000,0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7,527,840股后的股本832,472,160股为基数进行测算,本次拟派发现金红利共计人民币74,922,494.40元(含税),占公司2025年1-9月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例为17.28%,最终股本基数及现金分红总金额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为准。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若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股本由于股份回购、员工持股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三、本次中期利润分配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招股说明书》《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和有关承诺,具备合法性、合规性。

在此基础上,本次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状况、当前资金需求、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因素,并留存充足资金用于日常经营,本次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利影响,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同时,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和可持续发展,具备合理性。

四、报备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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