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252证券简称:同星科技公告编号:
2025-049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
动稀释触及1%和5%整数倍的公告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股份归属手续,本次归属股份共计1,025,440股于2025年
月
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由168,200,000股增加至169,225,440股,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新昌县同星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良灿先生、张天泓先生、张情怡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昌县天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合计持股比例由
70.00%被动稀释至
69.58%,权益变动触及1%和5%的整数倍。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基本情况
| 1、基本情况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1 | 新昌县同星投资有限公司 |
| 住所 | 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人民东路127号佳艺.东都金座20B-10 |
| 信息披露义务人2 | 张良灿 |
| 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
| 信息披露义务人3 | 张天泓 |
| 住所 |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 |
| 信息披露义务人4 | 张情怡 |
| 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
| 信息披露义务人5 | 新昌县天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住所 | 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人民东路127号佳艺.东都金座20B-12 | |||||||
| 权益变动时间 | 2025年11月28日 | |||||||
| 权益变动过程 | 因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股份归属登记,公司总股本由168,200,000股增加至169,225,440股,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新昌县同星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良灿先生、张天泓先生、张情怡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昌县天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计持股比例由70.00%被动稀释至69.58%,权益变动触及1%和5%的整数倍。 | |||||||
| 股票简称 | 同星科技 | 股票代码 | 301252 | |||||
| 变动方向 | 上升□下降? | 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
| 股东名称 | 股份种类 | 变动股数(股) | 变动比例 | |||||
| 新昌县同星投资有限公司 | 人民币普通股 | - | 0.22%(被动稀释) | |||||
| 张良灿 | 人民币普通股 | - | 0.09%(被动稀释) | |||||
| 张天泓 | 人民币普通股 | - | 0.03%(被动稀释) | |||||
| 张情怡 | 人民币普通股 | - | 0.02%(被动稀释) | |||||
| 新昌县天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人民币普通股 | - | 0.06%(被动稀释) | |||||
| 合计 | - | 0.42%(被动稀释) | ||||||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其他?因限制性股票归属导致总股本增加后被动稀释 | |||||||
|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合计持有股份 | 117,740,000.00 | 70.00% | 117,740,000.00 | 69.58% |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 | - | - | -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17,740,000.00 | 70.00% | 117,740,000.00 | 69.58% | ||||
|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 |
|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 是□否? |
|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 是□否? |
|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 |
|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 是□否? |
| 6、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 |
| 7、备查文件 | |
|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3)律师的书面意见□(4)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
(1)本次变动后的具体股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最终数据为准;
(2)以上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特此公告。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