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信文化”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荣信文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40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100,000股,并于2022年9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63,3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84,4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4,388,83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的
76.2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0,011,16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的23.71%。
2023年3月8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088,837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29%。
2023年
月
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32,800,000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38.86%。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84,4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0,5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的36.1374%;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3,9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的63.8626%。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股份数量为30,5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36.1374%,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4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6年3月9日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艺桦、闫红兵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承诺。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期初上自动延长
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个月至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对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
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六、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七、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的其他规定。
八、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九、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承诺函做出后,若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有关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之规定终止、废止或修订的,本人于本承诺函所做出的承诺应当相应调整并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之必要做出新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西安乐乐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四、对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
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五、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本企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的其他规定。
七、本企业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企业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八、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承诺函做出后,若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有关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之规定终止、废止或修订的,本企业于本承诺函所做出的承诺应当相应调整并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之必要做出新的承诺。”
通过西安乐乐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股的公司董事、时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蔡红、孙肇志、王一川、雷彬礼(离任)、王维卓(离任)、魏江敏(离任)、蔡小婷、张晶晶(离任)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本人于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四、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有关规定。
六、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七、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承诺函做出后,若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有关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之规定终止、废止或修订的,本人于本承诺函所做出的承诺应当相应调整并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之必要做出新的承诺。”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同时,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3月9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0,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1374%。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3户。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 1 | 王艺桦 | 21,441,400 | 21,441,400 | 25.4045 |
| 2 | 西安乐乐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208,000 | 5,208,000 | 6.1706 |
| 3 | 闫红兵 | 3,850,600 | 3,850,600 | 4.5623 |
| 合计 | 30,500,000 | 30,500,000 | 36.1374 | |
注1: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注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注3: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王艺桦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股东闫红兵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前述两位股东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本次解除限售数量的25%。王艺桦为西安乐乐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闫红兵、蔡红、孙肇志、王一川、蔡小婷、王伟、王小敏是西安乐乐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王艺桦和闫红兵分别持有西安乐乐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6.16%和20.00%的出资份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数量(股) | 本次变动后 |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30,500,000 | 36.1374 | -11,531,000 | 18,969,000 | 22.4751 |
| 首发前限售股 | 30,500,000 | 36.1374 | -30,500,000 | 0 | 0.0000 |
| 高管锁定股 | 0 | 0.0000 | +18,969,000 | 18,969,000 | 22.4751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53,900,000 | 63.8626 | +11,531,000 | 65,431,000 | 77.5249 |
| 三、总股本 | 84,400,000 | 100.0000 | - | 84,400,000 | 100.0000 |
注:上表“本次变动前”数据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2026年2月24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履行了相应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吴秉旭王丹彤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