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商品期货交易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商品期货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针对现货交易,为锁定采购成本和销售价格,遵循套期保值原则,进行期货交易所品种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以规避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保证公司业务的相对稳定。
第三条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可以进行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价格风险为目的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以投机或套利为目的的商品期货交易;
(二)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在场内市场交易或非交易。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三)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且原则上应当控制商品期货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四)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具有与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五)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构架
第四条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体系包括: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小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结算小组(分别组建在采购期货部和财务管理部)、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监督小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组建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主管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由总经理、采购负责人、期货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组建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小组、结算小组、监督小组;
(三)制订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思路;
(四)审批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制定具体交易决策;
(五)协调处理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重大事项。第六条组建在公司采购期货部内的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小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结算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会同其他小组制订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并根据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落实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二)负责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管理和交易风险控制;
(三)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提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调整建议;
(四)负责向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情况;
(五)负责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性账单结算;
(六)接受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监督小组的监督、检查;
(七)完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组建在公司财务管理部内的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结算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月度资金管理、会计处理、交易确认和结算管理;
(二)接受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监督小组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组建在公司内审部内的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监督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定期审查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小组的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
(三)定期审查两个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结算小组的结算情况,核查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结算工作是否符合管理制度;
(四)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商品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能够正常进行;
(五)定期审查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风险控制制度的设计与执行,及时发现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
第九条公司设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员、结算员、档案管理员、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并建立相应岗位责任:
(一)交易员:负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实际操作;负责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经纪公司或交易所的联络;负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提出有关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建议;负责编制交易报告;负责交易账户的管理。
(二)结算员:负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结算工作;负责确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头寸限额。
(三)档案管理员:负责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形成的档案的收集、整理。
(四)资金调拨员:负责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调拨、使用监督和资金账户的管理。
(五)会计核算员:负责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三章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授权
第十条公司制定的套期保值方案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签约授权公司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或交易所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二条交易授权公司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书面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总经理签署。
第十三条被授权人员在取得书面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所列明的权利。第十四条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如下:
(一)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小组根据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提出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思路,制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报经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结算员根据公司的保证金情况,确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头寸限额,并通知交易员。
(三)交易员根据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经纪公司或交易所下达指令交易。
(四)交易员将与经纪公司或交易所初步确认的成交单传给结算员,结算员进行预结算处理。
(五)结算员将成交情况及结算情况信息传递给资金调拨员和会计核算员,资金调拨员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的资金收付,会计核算员对开设在交易代理商的账户进行严格管理和账务处理,每个交易日后对持有头寸的价值进行分析,并对资金往来进行核对。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小组应按公司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及时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汇总单证传递到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结算小组。
第五章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主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负责人为公司总经理,主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人员为内审部负责人。
第十七条实行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日常报告制度:
(一)交易员每日向总经理报告当天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二)结算员每日向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结算小组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监督小组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三)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结算小组应加强对超限额交易和保证金给付的监控,一旦发现未按事先计划进行的交易,应及时反馈和报告给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监督小组。
第十八条实行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定期报告制度:
公司建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监督小组每季度报告制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监督小组应于每季终了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提交相关报告,基本内容包括: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持仓规模、资金使用及效果等情况;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对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的评价和建议等方面。
对于发生重大亏损、浮亏超过止损限额、被强行平仓或发生法律纠纷等事项,在事项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实行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报告制度: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结算小组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监督小组;
(二)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影响到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过程的正常进行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风险处理程序:
(一)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组长及时召开由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二)明确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和风险限额,以及对越权行为的惩罚措施;
(三)明确相关人员执行公司风险处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经纪公司或交易所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
或交易所,并由经纪公司或交易所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经纪公司或交易所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须履行公司报告制度,再由交易员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实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等业务档案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年,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年。第二十三条实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保密制度: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本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应急处理预案控制制度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后的商品期货套保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二十五条若遇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规及经济合同的相关内容处理。
第二十六条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时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的笔记本电脑。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以及泄露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信息,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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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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