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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迪药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31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年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六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提出意见报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与标准第七条公司董事的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按月支付,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外部董事:公司不向外部董事发放津贴;外部董事按照《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内部董事:公司不向内部董事另行发放津贴,公司内部董事根据其

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

第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按年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与任期业绩挂钩,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超额利润分享等,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多职的(包括在子公司兼任岗位或职务),其薪酬标准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确定,不重复计算。

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条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可以临时对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四章薪酬的支付、止付与追索

第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在年度考核结束后根据结果结算支付,中长期激励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一次性兑现或分期考核兑现。

第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本人。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第十五条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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