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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达药业: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05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5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黄河路36号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葛建利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1人,代表股份67,854,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1,469,124股(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54,713,824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3,244,700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151,469,124股,下同)的

44.79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7,52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7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7人,代表股份334,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9%。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7人,代表股份334,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7人,代表股份334,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9%。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现场会议;见证律师列席现场会议并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7,772,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9%;反对7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5%;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2,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378%;反对7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084%;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38%。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777,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6%;反对7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5%;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7,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123%;反对7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084%;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张彦周、陈宏杰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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