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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榜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11

证券代码:301181证券简称:标榜股份公告编号:2025-056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1日(星期四)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1日(星期四)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9:15-15:00。

、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九村蒙娜路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会议召集人: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奇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8,217,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96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217,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4%。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8,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085%。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17,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4%。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17,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4%。注: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78,207,1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5%;反对7,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7,1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1491%;反对7,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566%;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44%。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78,204,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反对7,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

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朱裕金先生、徐少宗先生、周洁女士原定任期为2023年9月5日至2026年9月4日。朱裕金先生、周洁女士离任后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徐少宗先生离任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裕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354,000股,通过江阴标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900,000股。徐少宗先生、周洁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离任后,朱裕金先生将继续按照其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锁定及减持需要遵守的义务;徐少宗先生、周洁女士将继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对朱裕金先生、徐少宗先生、周洁女士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为公司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三)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78,20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4%;反对7,9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

3.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78,205,5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5%;反对7,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

3.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78,20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4%;反对7,9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

3.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8,206,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5%;反对7,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

3.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78,203,4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8%;反对7,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

3.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78,20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4%;反对7,9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

3.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78,205,5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5%;反对7,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

3.0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78,20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4%;反对7,9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

3.0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78,20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7%;反对7,9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1%。

3.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资金活动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78,205,5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5%;反对7,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弃权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

3.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78,204,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反对7,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

3.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78,204,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反对7,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胡琪、曹琳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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