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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日新: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8

证券代码:301162证券简称:国能日新公告编号:2025-131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除独立董事杨挺外的其他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5年

日(星期四)下午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在原有现场会议的基础上增设视频接入方式。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号金隅智造工场N6一层公司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雍正先生。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7人,代表股份87,694,7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429%。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股份64,651,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62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5人,代表股份23,043,2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801%。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58人,代表股份29,468,0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2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6,42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5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55人,代表股份23,043,2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801%。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保荐机构。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增加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690,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弃权1,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463,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6%;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弃权1,74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688,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1,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461,4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5%;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弃权1,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该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688,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1,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461,4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5%;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弃权1,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该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7,688,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1,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461,4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5%;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弃权1,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该子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688,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1,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461,4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5%;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弃权1,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该子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688,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1,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461,4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5%;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弃权1,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该子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2.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688,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1,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461,4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5%;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弃权1,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该子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2.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688,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1,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461,4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5%;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弃权1,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该子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2.0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688,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1,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461,4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5%;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弃权1,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该子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2.0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686,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3,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460,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7%;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弃权3,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该子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2.10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690,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弃权1,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463,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6%;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弃权1,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该子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2.1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690,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弃权1,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463,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6%;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弃权1,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该子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686,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反对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弃权1,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460,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7%;反对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弃权1,74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张蒙律师、孔俊杰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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