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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检科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26

证券代码:301115证券简称:联检科技公告编号:2025-07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26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木梳路10号公司工匠大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周剑峰先生主持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股份64,471,8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

36.36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63,368,4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4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股份1,10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24%。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股份1,265,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62,5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4人,代表股份1,10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24%。

3.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901,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60%;反对56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22%;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6,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838%;反对56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4.4158%;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03%。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3,901,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53%;反对5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37%;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95,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444%;反对5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948%;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900,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37%;反对5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53%;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94,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654%;反对5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738%;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3,900,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37%;反对5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53%;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94,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654%;反对5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738%;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8%。

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3,900,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37%;反对5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53%;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94,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654%;反对5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738%;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8%。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3,888,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57%;反对5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33%;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82,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491%;反对5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901%;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08%。

2.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3,905,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23%;反对5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37%;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0,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998%;反对5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948%;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4%。

2.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3,892,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21%;反对57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67%;弃权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87,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729%;反对57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583%;弃权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87%。

2.08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867,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19%;反对5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68%;弃权

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61,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271%;反对5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1963%;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6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聘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华诗影律师、陈汉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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