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凌俊、邓红新等33名交易对方持有的重庆新承航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承航锐”)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出具如下核查意见:
最近3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过变更。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粟武洪先生,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 财务顾问主办人: | ||||||
| 李明晟 | 王鹏 | 陈勤羽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