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要约收购报告书
| 上市公司 | 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 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股票简称 | 多瑞医药 |
| 股票代码 | 301075 |
收购人一
| 收购人一 | 王庆太 |
| 住所/通讯地址 | 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南段东侧天王科技园 |
收购人二
| 收购人二 | 曹晓兵 |
| 住所/通讯地址 | 北京市石景山区启迪香山A座238室 |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
|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 | 崔子浩 |
| 住所/通讯地址 | 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荣御新天地45号楼 |
签署日期:2026年1月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要约收购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1、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人为王庆太、曹晓兵,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为崔子浩。
2、本次要约收购为王庆太、曹晓兵拟通过部分要约的方式按照32.07元/股的价格向崔子浩以外的多瑞医药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上市公司24.30%的股份,王庆太、曹晓兵拟初步要约的比例分别为22%、2.30%。
3、本次要约收购以王庆太、崔子浩、曹晓兵持有上市公司29.60%的股份为前提。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收购人王庆太、曹晓兵将按照《收购管理办法》通过部分要约收购的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的股份,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1,944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4.30%)。在王庆太、曹晓兵发出部分要约后,西藏嘉康拟将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944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4.30%)申报预受要约,西藏嘉康承诺以上预受要约均为不可撤回且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处置,西藏嘉康将配合上市公司及王庆太、曹晓兵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保管手续。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1,944万股,收购人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计算公式如下: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1,944万股÷要约期间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若多瑞医药在提示性公告日至要约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要约价格、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及要约收购生效条件要求的最低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多合计持有多瑞医药43,12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3.90%。上市公司将不会面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
4、本次要约收购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收购义务,且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多瑞医药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
条件,收购人将协调其他股东共同提出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多瑞医药的上市地位。
5、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623,440,800元,收购人已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将124,688,160元(超过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且收购人已于2026年1月14日将剩余要约收购资金498,752,640元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账户用于本次要约收购。
6、本次要约收购期限自2026年1月22日至2026年2月24日。本次要约期限最后三个交易日,预受的要约不可撤销。在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投资者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om.cn)上查询截至前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
7、由于要约收购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是否能达到本次要约收购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量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及届时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收购人可能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若中登深圳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股票数量未达到要约收购预定数量的,不影响本次要约收购的效力,收购人将严格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并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上市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本次要约收购的主要内容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要约收购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被收购公司基本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的被收购人为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 上市公司名称 | 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 股票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股票简称 | 多瑞医药 |
| 股票代码 | 301075 |
截至2025年
月
日,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 股份类别 | 股份数量(股) | 股份比例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80,000,000.00 | 100% |
| 合计 | 80,000,000.00 | 100% |
二、收购人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
| 收购人一名称 | 王庆太 |
| 收购人住所/通讯地址 | 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南段东侧天王科技园 |
| 收购人二名称 | 曹晓兵 |
| 收购人二住所/通讯地址 | 北京市石景山区启迪香山A座238室 |
|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名称 | 崔子浩 |
|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住所/通讯地址 | 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荣御新天地45号楼 |
三、本次要约收购的目的
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并利用相关运营管理经验以及产业资源优势,助力上市公司发展。收购人拟通过本次要约收购进一步提升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增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性。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本着勤
勉尽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作为股东的权利及义务,规范管理运作上市公司。
本次要约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五、未来十二个月股份增持计划
除本次要约收购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无后续增持计划。若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内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要约收购的股份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范围为除收购人以外的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所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情况如下:
| 股份种类 | 要约价格(元/股) | 要约收购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32.07 | 19,440,000 | 24.30% |
注:本次要约收购股份不包括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1,044,500股股份。
根据2025年10月,西藏嘉康、舟山清畅与王庆太、崔子浩、曹晓兵,以及邓勇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王庆太、崔子浩、曹晓兵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按照32.064元/股的价格受让西藏嘉康、舟山清畅持有的多瑞医药2,368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9.60%。
本次要约收购为王庆太、曹晓兵拟通过部分要约的方式按照32.07元/股的价格向崔子浩以外的多瑞医药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上市公司24.30%的股份,王庆太、曹晓兵拟初步要约的比例分别为22%、2.30%。
本次要约收购以王庆太、崔子浩、曹晓兵持有上市公司29.60%的股份为前提。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收购人王庆太、曹晓兵将按照《收购管理办法》通过部分要约收购的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的股份,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1,944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4.30%)。在王庆太、曹晓兵发出部分要约后,西藏嘉康拟将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944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4.30%)申报预受要约,西藏嘉康承诺以上预受要约均为不可撤回且在要约收购
期间不得处置,西藏嘉康将配合上市公司及王庆太、曹晓兵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保管手续。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1,944万股,收购人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计算公式如下: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1,944万股÷要约期间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若多瑞医药在提示性公告日至要约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要约价格、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及要约收购生效条件要求的最低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多合计持有多瑞医药43,12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3.90%。
本次要约收购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收购义务,且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多瑞医药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收购人将协调其他股东共同提出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多瑞医药的上市地位。
七、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计算基础
(一)要约收购价格
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是32.07元/股。
(二)计算基础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所支付的价格情况如下:
根据2025年10月,西藏嘉康、舟山清畅与王庆太、崔子浩、曹晓兵,以及邓勇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王庆太、崔子浩、曹晓兵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西藏嘉康、舟山清畅持有的多瑞医药2,368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9.60%。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格为32.064元/股。
除上述情形外,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为
32.064元/股。
经综合考虑,要约人确定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32.07元/股,不低于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的说明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向上取整)为42.40元/股,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32.07元/股,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事项,除存在披露的一致行动人外,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股价未被操纵及不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具有合理性。具体分析如下:
1、本次收购不以终止多瑞医药上市地位为目的
根据2025年10月,西藏嘉康、舟山清畅与王庆太、崔子浩、曹晓兵,以及邓勇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王庆太、崔子浩、曹晓兵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西藏嘉康、舟山清畅持有的多瑞医药23,68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9.60%。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为32.064元/股。本次要约收购系在上述协议转让完成后,拟通过部分要约方式收购多瑞医药24.30%的股份,以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次收购并不以终止多瑞医药上市地位为目的。
2、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支付安排
除《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收购人向出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安排外,收购人此次取得多瑞医药股份不存在其他支付安排。除上述股份转让外,收购人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6个月未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多瑞医药股份,不存在其他支付安排。
3、本次要约价格与出让方协议转让股票作价相差不大
前述协议转让价格系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下经双方友好协商最终确定。本次要约收购是收购人巩固多瑞医药控制权的安排,因此收购人本次要约价格是在协议转让价格的基础上确定,其要约价格具有合理性。
4、近期市场高涨导致公司股价涨幅较高
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在六个月内,多瑞医药股价走势明显强于wind医药保健指数和wind西药,期间三者涨幅分别为58.23%、18.06%及25.93%。在2025年9月28日停牌前30个交易日里面,多瑞医药股价走势也明显强于wind医药保健指数和wind西药,期间三者涨幅分别为9.11%、-3.44%、-3.62%。在过去六个月和30个交易日里,公司的走势明显强于行业指数,偏离较大。同时,上证指数从年初的3,748.86点到公司停牌日9月26日收盘时的4,226.65点,近9个月的涨幅为12.74%,市场估值中枢整体呈较大幅度的上移。
因此,公司股价上涨主要是由于整体大盘上涨导致,其股价不存在被操纵的情形。
公司股价与行业指数趋势具体如下:
收购人拟通过本次要约收购进一步提升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增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性,在参考协议转让价格的基础上,决定按照32.07元/股进行部分要约,有利于收购人控制交易成本及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5、收购人不存在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
收购人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已出具如下说明:
“1、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前6个月内,除已披露的协议受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外,收购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支付安排;2、收购人没有以任何方式操纵上市公司股价;3、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八、要约收购资金的情况
基于要约价格32.07元/股、最大收购数量1,944万股股份的前提,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623,440,800元。
收购人已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将124,688,160元(超过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且收购人已于2026年1月14日将剩余要约收购资金498,752,640元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账户用于本次要约收购。
收购人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均系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并用于支付本次收购价款的情形。
收购人承诺具备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按照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九、要约收购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自2026年1月22日至2026年2月24日。
本次要约期限内最后三个交易日,预受股东可撤回当日申报的预受要约,但不得撤回已被中登深圳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
十、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情况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 名称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23层 |
| 电话 | 021-68826021 |
| 联系人 | 刘信一、李江水 |
(二)收购人法律顾问
| 名称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 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B座16-21层 |
| 电话 | 13911396650 |
| 联系人 | 王文全、丁介洵 |
十一、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
本报告书于2026年1月21日签署。
收购人声明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1、本报告书系依据现行有效的《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2、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在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3、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本次要约收购为收购人向除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以外的上市公司全体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发出的部分要约收购。本次要约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及其未来发展前景的认同,收购人拟通过本次要约收购进一步提升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本次要约收购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将仍然具备《上市规则》项下的上市条件。
5、本次要约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财务顾问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特别提示
...... 1本次要约收购的主要内容 ...... 3
收购人声明 ...... 10
目录 ...... 11
第一节释义 ...... 12
第二节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 14
第三节要约收购的目的 ...... 22
第四节要约收购方案 ...... 23
第五节资金来源 ...... 32
第六节后续计划 ...... 34
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36
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39
第九节前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40
第十节专业机构的意见 ...... 41
第十一节其他重大事项 ...... 43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 44
财务顾问声明 ...... 45
律师声明 ...... 46
第十二节备查文件 ...... 48
要约收购报告书附表 ...... 50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本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 | 指 | 收购人就本次要约收购拟编写的《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
|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报告书摘要 | 指 | 收购人就本次要约收购拟编写的《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
| 多瑞医药、上市公司 | 指 | 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 | 指 | 王庆太、崔子浩、曹晓兵 |
| 收购人 | 指 | 王庆太、曹晓兵 |
|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 | 指 | 崔子浩 |
| 西藏嘉康 | 指 | 西藏嘉康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舟山清畅 | 指 | 舟山清畅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青岛清畅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2025年10月西藏嘉康、舟山清畅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庆太、崔子浩、曹晓兵,以及邓勇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
|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 指 | 2025年11月西藏嘉康、舟山清畅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庆太、崔子浩、曹晓兵,以及邓勇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
| 《一致行动协议》 | 指 | 由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庆太、崔子浩、曹晓兵三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
| 本次协议转让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庆太、崔子浩、曹晓兵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按照32.064元/股的价格受让西藏嘉康、舟山清畅持有的上市公司2,368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9.60%) |
| 本次表决权放弃 | 指 | 西藏嘉康、邓勇不可撤销地承诺,协议转让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自协议转让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至要约收购完成之日,西藏嘉康放弃前述承诺预受要约1,944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4.30%)的表决权,且除西藏嘉康、受让方书面一致同意情形外,前述放弃行使的表决权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日前始终不恢复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本次协议转让及本次表决权放弃安排合称本次权益变动 |
| 本次要约收购 | 指 | 王庆太、曹晓兵拟通过部分要约的方式按照32.07元/股的价格向崔子浩以外的多瑞医药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上市公司24.30%的股份,王庆太、曹晓兵拟初步要约的比例分别为22%、2.30%同时,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西藏嘉康拟将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944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4.30%)申报预受要约,西藏嘉康承诺以上预受要约均为不可撤回 |
| 且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处置,西藏嘉康将配合上市公司及收购方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保管手续 | ||
| 本次交易 | 指 | 本次协议转让与本次要约收购合称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中登公司、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国金证券、财务顾问 | 指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大成律师、法律顾问 | 指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准则17号》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 |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1、王庆太
| 姓名 | 王庆太 |
| 曾用名 | 无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 | 13223319790816**** |
| 住所/通讯地址 | 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南段东侧天王科技园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王庆太先生2014年创立河北天王自行车科技有限公司,然后创立擎启智能科技(浙江)有限公司、河北天擎智能科技公司、河北童曦自行车公司等多家公司,现任河北天王自行车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在自行车制造行业具备丰富的生产、销售和管理经验;同时在擎启智能科技(浙江)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经理,在河北天擎智能科技公司担任董事、在太空宝贝河北儿童用品公司担任监事等。
王庆太最近
年内在主要公司任职或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 序号 | 公司名称 | 职务 | 主营业务 | 注册地 | 任职期间 | 持股比例 |
| 1 | 河北天王自行车科技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制造、销售 | 河北邢台 | 2014年至今 | 100.00% |
| 2 | 擎启智能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经理 | 尚未实际经营 | 浙江衢州 | 2025年至今 | 100.00% |
| 3 | 河北天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 | 尚未实际经营 | 河北 | 2025年至今 | 100.00% |
| 4 | 广宗县童真玩具厂(个体工商户) | 经营者 | 尚未实际经营 | 河北邢台 | 2024年至今 | 100.00% |
| 5 | 河北童曦自行车有限公司 | 监事 | 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邢台蓝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831625.NQ)50.22%股份 | 河北邢台 | 2023年至今 | 70.00% |
| 6 | 河北博禾贸易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经理 | 尚未实际经营 | 河北邢台 | 2021年至今 | 60.00% |
| 7 | 天津贝瑟尔贸易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经理 | 尚未实际经营 | 天津市 | 2020年至今 | 50.00% |
| 8 | 太空宝贝河北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 监事 | 尚未实际经营 | 河北邢台 | 2016年至今 | 36.50% |
2、曹晓兵
| 姓名 | 曹晓兵 |
| 曾用名 | 无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 | 13222819770727**** |
| 住所/通讯地址 | 北京市石景山区启迪香山A座238室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曹晓兵先生深耕建筑行业数年,先后任职于北京建工集团公司、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担任负责人期间多次参与国家级重点工程建设,并于2012年成立北京金三角中睦科技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于2019年收购秦皇岛市丝婉商贸有限公司,兼任执行董事、经理;同时在北京中商华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任职。
曹晓兵最近5年内在主要公司任职或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 序号 | 公司名称 | 职务 | 主营业务 | 注册地 | 任职期间 | 持股比例 |
| 1 | 北京金三角中睦科技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经理 | 计算机软件咨询及售后 | 北京市石景山区 | 2015年至今 | 93.00% |
| 2 | 秦皇岛市丝婉商贸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经理 | 建筑钢材及相关材料销售、建筑管道工程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 2019年至今 | 100% |
| 3 | 北京中商华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咨询服务 | 北京市西城区 | 2015年至今 | 北京金三角中睦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00% |
| 4 | 天津中睦科技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经理 | 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推广、咨询、转让、服务 | 天津自贸试验区 | 2019年至今 | 北京金三角中睦科技有限公司持股30% |
| 5 | 长辉海洋工程(海南)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建筑工程施工 |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 | 2022年至今 | 北京金三角中睦科技有限公司持股21.50% |
| 6 | 天津久联泰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经理 | 贸易业务 | 天津自贸试验区 | 2020年至今 | 北京中商华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70% |
(二)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崔子浩 |
| 曾用名 | 无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 | 13052619950401**** |
| 住所/通讯地址 | 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荣御新天地45号楼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崔子浩先生于2019年6月至2023年10月在中诺门窗有限公司担任技术科科长;2023年10月至2024年8月在河北汇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担任负责人;2024年1月至今在河北汇昌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副经理;2025年9月至今在邢台市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监事。2022年8月被选举为邢台市任
泽区青年企业家商会会长,同年9月被评选为邢台市青年企业家商会副会长。2023年5月被邢台市政府授予“五一劳动模范”称号。
崔子浩最近5年内在公司任职或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 序号 | 公司名称 | 职务 | 主营业务 | 注册地 | 任职期间 | 持股比例 |
| 1 | 中诺门窗有限公司 | 技术科科长 | 门窗生产、销售 | 河北任泽经济开发区 | 2019年6月至2023年10月 | 无 |
| 2 | 河北汇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负责人 | 工程装饰 | 河北任泽经济开发区 | 2023年10月至2024年8月 | 无 |
| 3 | 河北汇昌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副经理 | 建筑施工 | 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 | 2024年1月至今 | 无 |
| 4 | 邢台市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监事 | 房地产开发 | 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 | 2025年9月至今 | 无 |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本次收购人王庆太、曹晓兵与崔子浩已于2025年
月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三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为一致行动人;且各方确认,如出现事先协商后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各方仍应采取一致行动,并以王庆太的意见为准行使表决权。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一)收购人王庆太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王庆太所控制的核心企业(仅列示控制的一级控股子公司)及关联企业(仅列示直接持股20%以上的重要参股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序号 | 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 | 主营业务 |
| 1 | 河北天王自行车科技有限公司 | 9,888 | 100% | 一般项目:一般项目:自行车制造;自行车及零配件批发;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玩具制造;玩具销售;助动车制造;电动自行车销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国内贸易代理; | 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制造、销售 |
| 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2 | 擎启智能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 1,000 | 100%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软件开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充电桩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节能管理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在线能源计量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尚未实际经营 |
| 3 | 河北天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1,000 | 100%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软件开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充电桩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节能管理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在线能源计量技术研发;光 | 尚未实际经营 |
| 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未限制的经营活动) | |||||
| 4 | 广宗县童真玩具厂(个体工商户) | - | 100% | 一般项目:母婴用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尚未实际经营 |
| 5 | 河北童曦自行车有限公司 | 1,000 | 70% | 一般项目:自行车制造;自行车及零配件批发;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轮胎制造;玩具制造;轮胎销售;玩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邢台蓝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831625.NQ)50.22%股份 |
| 6 | 河北博禾贸易有限公司 | 300 | 60% | 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日用百货、服装服饰、鞋帽、皮革制品、玩具、童车、洗涤用品、化妆品、护肤用品、摄影器材、体育用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通讯设备、通讯器材销售;家具研发及销售;货物进出口业务;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尚未实际经营 |
| 7 | 天津贝瑟尔贸易有限公司 | 500 | 50% | 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户外用品销售;玩具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充电桩销售;汽车旧车销售;自行车及零配件批发;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二手车经销;汽车租赁;安全 | 尚未实际经营 |
| 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 8 | 太空宝贝河北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 2,000 | 36.5% | 加工、销售:婴儿玩具,婴儿用品,婴儿推车,婴儿学步车,儿童自行车,儿童三轮车,电动童车,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其他供儿童乘骑带轮玩具,儿童电动玩具及其零配件,塑料件,自行车配件,钢珠,气筒;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尚未实际经营 |
(二)收购人曹晓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曹晓兵所控制的核心企业(仅列示控制的一级控股子公司)及关联企业(仅列示直接持股20%以上的重要参股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序号 | 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 | 主营业务 |
| 1 | 北京金三角中睦科技有限公司 | 500 | 93% |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机械电器设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计算机软件咨询及售后 |
| 2 | 秦皇岛市 | 300 | 100% | 混泥土、建材的销售;建筑安装 | 建筑钢材及 |
| 丝婉商贸有限公司 | 工程、管道工程、电力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城市照明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服务;工程项目管理;经济贸易咨询(证券、期货、金融、投资咨询等相关咨询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相关材料销售、建筑管道工程 |
(三)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崔子浩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崔子浩先生不存在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亦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五、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王庆太通过河北童曦自行车有限公司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邢台蓝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831625.NQ)50.22%股份,除此之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要约收购的目的
一、要约收购目的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并利用相关运营管理经验以及产业资源优势,助力上市公司发展。收购人拟通过本次要约收购进一步提升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增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性。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作为股东的权利及义务,规范管理运作上市公司。
本次要约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二、未来12个月内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交易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安排。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后续拟继续以其他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要约收购的股份锁定情况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自本次交易转让的股份过户登记至收购方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转让其所持有的该等股份。但该等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36个月的限制。
第四节要约收购方案
一、被收购公司名称及收购股份的情况
被收购公司名称: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被收购公司股票简称:多瑞医药被收购公司股票代码:301075本次要约收购范围为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所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情况如下:
| 股份种类 | 要约价格(元/股) | 要约收购股份数量(股) | 占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32.07 | 19,440,000 | 24.30% |
注:本次要约收购股份不包括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1,044,500股股份。
若上市公司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至要约期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收购价格及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要约价格及其计算基础
(一)要约收购价格
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是32.07元/股。
(二)计算基础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所支付的价格情况如下:
根据2025年10月,西藏嘉康、舟山清畅与王庆太、崔子浩、曹晓兵,以及邓勇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王庆太、崔子浩、曹晓兵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
受让西藏嘉康、舟山清畅持有的多瑞医药2,368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9.60%。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格为32.064元/股。
除上述情形外,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为
32.064元/股。
经综合考虑,要约人确定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32.07元/股,不低于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的说明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向上取整)为42.40元/股,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32.07元/股,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事项,除存在披露的一致行动人外,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股价未被操纵及不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具有合理性。具体分析如下:
1、本次收购不以终止多瑞医药上市地位为目的
根据2025年10月,西藏嘉康、舟山清畅与王庆太、崔子浩、曹晓兵,以及邓勇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王庆太、崔子浩、曹晓兵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西藏嘉康、舟山清畅持有的多瑞医药23,68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9.60%。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为32.064元/股。本次要约收购系在上述
协议转让完成后,拟通过部分要约方式收购多瑞医药24.30%的股份,以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次收购并不以终止多瑞医药上市地位为目的。
2、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支付安排除《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收购人向出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安排外,收购人此次取得多瑞医药股份不存在其他支付安排。除上述股份转让外,收购人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6个月未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多瑞医药股份,不存在其他支付安排。
3、本次要约价格与出让方协议转让股票作价相差不大前述协议转让价格系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下经双方友好协商最终确定。本次要约收购是收购人巩固多瑞医药控制权的安排,因此收购人本次要约价格是在协议转让价格的基础上确定,其要约价格具有合理性。
4、近期市场高涨导致公司股价涨幅较高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在六个月内,多瑞医药股价走势明显强于wind医药保健指数和wind西药,期间三者涨幅分别为58.23%、18.06%及25.93%。在2025年9月28日停牌前30个交易日里面,多瑞医药股价走势也明显强于wind医药保健指数和wind西药,期间三者涨幅分别为9.11%、-3.44%、-3.62%。在过去六个月和30个交易日里,公司的走势明显强于行业指数,偏离较大。同时,上证指数从年初的3,748.86点到公司停牌日9月26日收盘时的4,226.65点,近9个月的涨幅为12.74%,市场估值中枢整体呈较大幅度的上移。
因此,公司股价上涨主要是由于整体大盘上涨导致,其股价不存在被操纵的情形。公司股价与行业指数趋势具体如下:
收购人拟通过本次要约收购进一步提升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增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性,在参考协议转让价格的基础上,决定按照32.07元/股进行部分要约,有利于收购人控制交易成本及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5、收购人不存在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
收购人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已出具如下说明:
“1、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前6个月内,除已披露的协议受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外,收购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支付安排;2、收购人没有以任何方式操纵上市公司股价;3、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要约收购资金的有关情况
基于要约价格32.07元/股、最大收购数量1,944万股股份的前提,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623,440,800元。
收购人已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将124,688,160元(超过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且收购人已于2026年1月14日将剩余要约收购资金498,752,640元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账户用于本次要约收购。
收购人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均系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
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并用于支付本次收购价款的情形。
收购人承诺具备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按照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四、要约收购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自2026年1月22日至2026年2月24日。
本次要约期限内最后三个交易日,预受股东可撤回当日申报的预受要约,但不得撤回已被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
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投资者可以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截至前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
五、要约收购的约定条件
本次要约收购为向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非限售流通股发出的部分要约。本次要约收购需以王庆太、曹晓兵、崔子浩协议受让西藏嘉康、舟山清畅持有的23,680,000股多瑞医药股份为前提。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王庆太、曹晓兵、崔子浩协议受让西藏嘉康、舟山清畅持有的23,680,000股多瑞医药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本次要约收购相关前提条件已达成。
六、受要约人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1、申报代码:王庆太【990088】、曹晓兵【990089】
2、申报价格:32.07元/股
3、申报数量限制
股东申报预受要约股份数量的上限为其股东账户中持有的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股票数量,超过部分无效。被质押、司法冻结或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部分不得申报预受要约。
4、申请预受要约
上市公司股东申请预受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期限内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有关申报手续。申报指令的内容应当包括:证券代码、会员席位号、证券账户号码、合同序号、预受数量、收购编码。要约收购期内(包括股票停牌期间),股东可办理有关预受要约的申报手续。预受要约申报当日可以撤销。
5、预受要约股票的卖出
已申报预受要约的股票当日可以申报卖出,卖出申报未成交部分仍计入预受要约申报。股东在申报预受要约同一日对同一笔股份所进行的非交易委托申报,其处理的先后顺序为:质押、预受要约、转托管。
6、预受要约的确认
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申报经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后次一交易日生效。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确认的预受要约股份进行临时保管。经确认的预受要约股份不得进行转让、转托管或质押。
7、收购要约变更
要约收购期限内,如果收购要约发生变更,原预受申报不再有效,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解除对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被收购公司股东如果接受变更后的收购要约,需重新申报。
8、竞争要约
出现竞争要约时,预受要约股东就初始要约预受的股份进行再次预受之前应当撤回原预受要约。
9、司法冻结
要约收购期限内,预受要约的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协助执行股份冻结前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撤回相应股份的预受要约申报。
10、预受要约情况公告
要约收购期限内的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收购人将在深交所网站上公告上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的有关情况。
11、余股处理
要约收购期届满后,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不高于19,44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30%),则收购人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股东预受的股份;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19,44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30%),收购人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计算公式如下: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19,440,000股÷要约期间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总股本)。
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的股东处购买的股份不足一股的余股的处理将按照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权益分派中零碎股的处理办法处理。
12、要约收购资金划转
收购人已将含相关税费的收购资金扣除履约保证金后的金额足额存入其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将向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结算业务部申请将该款项由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收购证券资金结算账户。
13、要约收购股份划转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收购人将向深交所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深交所法律部将完成对预受股份的转让确认手续,收购人将凭深交所出具的预受股份过户的确认函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预受要约股份的过户手续。
14、收购结果公告
收购人将在预受要约股份过户手续完成后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并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情况报告及结果公告。
七、预受要约人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1、撤回预受要约
预受要约股份申请撤回预受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期限内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有关申报手续。申报指令的内容应当包括:
证券代码、会员席位号、证券账户号码、合同序号、撤回数量、收购编码。要约期内(包括股票停牌期间),股东可办理有关撤回预受要约的申报手续。撤回预受要约申报当日可以撤销。
2、撤回预受要约情况公告
在要约收购期限内的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收购人将在深交所网站上公告上一交易日的撤回预受要约的有关情况。
3、撤回预受要约的确认
撤回预受要约申报经中登深圳分公司确认后次一交易日生效。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解除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三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三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可撤回当日申报的预受要约,但不得撤回已被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
4、出现竞争要约时,接受初始要约的预受股东,拟将全部或部分预受股份售予竞争要约人的,在预受竞争要约前应当撤回相应股份的预受初始要约。
5、要约收购期限内预受要约的流通股被质押、司法冻结或设定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证券公司在协助执行股份被设定其他权利前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撤回相应股份的预受要约申报。
6、本次要约期限内最后三个交易日,预受股东可撤回当日申报的预受要约,但不得撤回已被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
八、受要约人委托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的证券公司名称及其通讯方式
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收购人已委托国金证券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的结算、过户登记事宜。
九、本次要约收购是否以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本次要约收购为部分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第五节资金来源
一、本次要约收购所支付的资金总额基于要约价格32.07元/股、最大收购数量1,944万股股份的前提,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623,440,800元。收购人已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将124,688,160元(超过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且收购人已于2026年1月14日将剩余要约收购资金498,752,640元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账户用于本次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二、本次要约收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将来源于收购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其他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收购人已就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所需资金进行了稳妥安排,具备完成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能力。
三、收购人具备履约能力的声明承诺
收购人就本次要约收购具备履约能力的声明承诺如下:
“收购人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均系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并用于支付本次收购价款的情形。
收购人承诺具备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按照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第六节后续计划
一、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届时将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重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实施相关事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届时将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并重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届时,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章程中并无明显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款,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亦无促使相关方修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修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本次交易协议的相关约定、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通过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力,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除此以外,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如果因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和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在本次交易协议中已约定的事项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明确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和机构等方面将继续保持相互独立,本次收购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能力,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为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与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等)独立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2)保证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产生,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3)本人不得超越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违法干预上市公司上述人事任免。
2、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的资产。
(2)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3)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3、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同一个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障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人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4、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5、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生产和销售体系;在本次交易后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及已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产、供、销环节不依赖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2)保证本人除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违法干预。
(3)保证尽量减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生效,自本人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上市公司终止上市之日时终止。”
二、关于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保障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之间不存在实质同业竞争。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将依法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实质同业竞争的业务。
3、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从事新业务的机会,而该等新业务可能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实质同业竞争,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新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及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
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生效,自本企业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上市公司终止上市之日时终止。”
(二)关联交易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
为保障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在未来可能与上市公司产生的关联交易,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如涉及);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3、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生效,自本人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上市公司终止上市之日时终止。”
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前24个月内,除本次收购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有与下列当事人发生以下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行为。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根据自查结果,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王庆太、崔子浩及曹晓兵拟受让西藏嘉康及其一致行动人舟山清畅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23,6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60%),转让价格为32.064元/股。2025年12月5日,前述股份转让已完成过户登记。除此之外,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自查结果,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若前述主体在中登公司查询结果与自查结果不符,则以中登公司查询结果为准,上市公司将及时公告。
第十节专业机构的意见
一、参与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名称
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目的聘请的专业机构如下: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联系人:刘信一、李江水电话:010-85142899
(二)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B座16-21层联系人:王文全、丁介洵电话:13911396650
二、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关联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参与本次收购的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作为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国金证券已经同意本报告书援引其所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的内容。
在其财务顾问报告中,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要约收购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收购多瑞医药
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收购人对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所需资金进行了稳妥的安排,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实力和资金支付能力,具备履行本次要约收购义务的能力。”
四、收购人所聘请的法律顾问发表的意见
作为收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大成律师已经同意本报告书援引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在其法律意见书中,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编制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节其他重大事项除本报告书前文已经披露的有关本次要约收购的信息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郑重说明:
1、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人及其下属企业未采取或者计划采取对本次要约收购存在重大影响的行动,也不存在对本次要约收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
2、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3、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任何其他对上市公司股东做出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4、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5、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下列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已经采取审慎合理的措施,对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所涉及内容均已进行详细审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此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年月日
| 收购人: | |||
| 王庆太 | 曹晓兵 |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
|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 | |
| 崔子浩 |
财务顾问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经过审慎调查,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确认收购人有能力按照收购要约所列条件实际履行收购要约,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财务顾问主办人: | ||||
| 刘信一 | 李江水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 冉云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律师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 经办律师: | ||||
| 王文全 | 丁介洵 |
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
| 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 | ||
| 李寿双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第十二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收购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本次收购相关的协议;
3、收购人、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及相关人员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财务顾问报告;
5、法律意见书;
6、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的办公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此页无正文,为《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之签章页)
年月日
| 收购人: | |||
| 王庆太 | 曹晓兵 |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
|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 | |
| 崔子浩 |
附表
要约收购报告书附表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西藏自治区 |
| 股票简称 | 多瑞医药 | 股票代码 | 301075 |
| 收购人名称 | 王庆太、曹晓兵 | 收购人注册地 | 河北省邢台市、北京市石景山区 |
| 收购人是否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是 | 是否有一致行动人 | 是 |
| 收购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否□回答“是”,请注明公司(1家,收购人一王庆太通过河北童曦自行车有限公司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邢台蓝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831625.NQ)50.22%股份) | 收购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否√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 要约收购目的 | 履行要约义务□取得或巩固公司控制权□退市□其他进一步提升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 | ||
| 要约类型(可多选) | 全面要约□部分要约√主动要约√强制要约□初始要约√竞争要约□ | ||
| 预定收购股份数量和比例 | 数量:1,944万股比例:24.30% | ||
| 要约价格是否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 是√否□ | ||
| 对价支付方式 | 现金对价√证券对价□现金对价与证券对价任选其一□现金对价与证券对价二者结合□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否√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 是□否√ | ||
| 收购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
| 收购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 | 是□否√ | ||
| 司股票 | |
| 是否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否√ |
| 是否已提供《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否□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否□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否□ |
| 本次收购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否√ |
| 收购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否√ |
(此页无正文,为《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年月日
| 收购人: | |||
| 王庆太 | 曹晓兵 |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
|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 | |
| 崔子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