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内幕信息定义及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报告;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总额百分之三十和重大交易事项;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
责任;
(七)公司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股东权益、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的计划;
(十四)公司就发行新股、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五)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十六)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七)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九)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条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一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通过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提示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应如实、完整、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策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各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原因、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获取内幕信息内容等项目。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及时送达公司董秘办备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及时送达公司董秘办备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及时送达公司董秘办备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秘办,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要求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交易知情人档案的汇总。董秘办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行政管理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要求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及时送达公司董秘办备案。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负责报送信息的公司职能部门应在提供信息之前,通过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提示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及时送达公司董秘办备案。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其子公司对涉及内幕信息的,在严格按管理决策权限履行报告义务的同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及时送达公司董秘办备案。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应汇总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对相关信息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年。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将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登记送达公司。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第二十四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同时负有保密责任,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触犯有关法律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
表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汇总)公司简称:多瑞医药公司代码:
301075内幕信息事项:
|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所在单位/职务 | 证券账户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内幕信息获悉渠道 |
| 一、 | 内部信息单位相关人员 |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所在单位/职务 | 证券账户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内幕信息获悉渠道 |
| 二、 | 外部信息单位相关人员 |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政府主管部门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咨询论证、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注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表2—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 | 证券账户 | ||||
|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 |||||
| 内幕信息事项 | |||||
| 内幕信息所属阶段 | |||||
| 所在单位/部门 | 信息获取地点 | ||||
| 职务/岗位 | 信息获取方式 | ||||
| 与公司的关系 | 信息获取时间 | 年 | 月 | 日 |
附件二:
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根据相关法规及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等相关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将按要求报监管部门登记备案。
本人因工作原因,自签署本承诺书之日起成为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未正式披露之前,本人负有保密责任,不从事以下行为:
、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股份公司相关证券。
2、不进行内幕交易,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股份公司相关证券,不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