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建立防范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具有相同含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资金的情形。
第四条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六条公司应防止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
第七条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实施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财务部门: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
第十条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审计部:公司内审部门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每季度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就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发生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公司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三章关联方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而需要发生的资金往来,应当首先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在公司的相应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的程序批准后,公司必须与相应的关联方按照批准的内容签订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相应的关联方签订的
关联交易协议不得违背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或决定。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长或主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资金审批权限和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时间,批准资金支付,并向财务人员出具资金支付指示。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未经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的情况下,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支付资金,也不得违背相应的决策机构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公司依法与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支付资金。
第十八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审批有关协议、合同等真实性关联交易材料,董办或法务部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总监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并报经董事长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资金占用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如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时,公司董事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所占用资金和资金占用费。
第二十二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当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五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财务总监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公司关联方占用。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聘等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会启动罢免程序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因上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