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时间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公告
2025年7月25日,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持有公司15,722,510股(占公司2025年7月25日总股本的
6.49%)的股东宁波百肇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211,900股(含本数)(占公司总股本的0.5%);以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423,950股(含本数)(占公司总股本的1%)。持有公司13,300,930股(占公司2025年7月25日总股本的5.49%)的股东宁波华肇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211,900股(含本数)(占公司总股本的0.5%);以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423,950股(含本数)(占公司总股本的1%)。
公司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百肇、宁波华肇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时间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减持计划实施时间届满,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均价 | 减持股数(股) | 减持比例(%) |
| 宁波百肇 | 集中竞价交易 | 2025年9月9日-2025年11月11日 | 54.08 | 1211900 | 0.4990 |
| 大宗交易 | 2025年9月8日- | 39.18 | 1771400 | 0.7293 |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百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华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 2025年11月11日 | |||||
| 合计 | 2983300 | 1.2283 | |||
| 宁波华肇 | 集中竞价交易 | 2025年9月9日-2025年11月17日 | 53.47 | 1211900 | 0.4990 |
| 大宗交易 | 2025年9月8日-2025年11月11日 | 39.38 | 1686000 | 0.6942 | |
| 合计 | 2897900 | 1.1932 |
注:上表中“减持比例”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的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宁波百肇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15,722,510 | 6.4734 | 12,739,210 | 5.2451 |
| 宁波华肇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13,300,930 | 5.4764 | 10,403,030 | 4.2832 |
| 合计 | 29,023,440 | 11.9498 | 23,142,240 | 9.5284 | |
注:上表中“占总股本比例”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的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其他相关说明
1、2025年9月8日,宁波华肇、宁波百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1,963,400股,详见公司2025年9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1);
2、2025年9月9日至2025年9月16日,宁波华肇、宁波百肇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341,500股,宁波华肇、宁波百肇及其一致人合计持股比例由55.96%变动为
55.00%,详见公司2025年9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简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关于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变动比例触及5%整数倍暨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73)
3、2025年11月11日,宁波华肇、宁波百肇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1,542,300股,详见公司2025年11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7)。
4、宁波百肇、宁波华肇本次减持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违反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5、宁波百肇、宁波华肇本次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减持情况与预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
6、宁波百肇、宁波华肇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
宁波百肇、宁波华肇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时间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告知函》。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