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97证券简称:欢乐家公告编号:2026-002
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融资和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就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融资总额度进行统一授权。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含分公司)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额度(包括新增及原授信到期后续展)合计不超过20亿元,均为生产经营所需。同时公司及子公司预计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担保。上述授权期限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已审议通过的授权期限、融资授信额度和担保额度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无需再对单笔融资授信以及上述担保事项逐笔另行审议。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5年11月13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公司2025年度融资担保额度内增加被担保对象并调剂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在2025年度融资担保额度内增加被担保对象并对原有被担保对象的各自担保额度进行调剂,调剂后公司2025年度融资担保额度不变,担保额度有效期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3月29日、2025年4月18日、2025年10月27日和2025年11月1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融资和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关于在公司2025年度融
资担保额度内增加被担保对象并调剂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4)和《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101)。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需要,近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编号为“公高保字第ZHHT2600018486200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众兴利华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兴利华”)与其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HT26000184862号”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担保,担保的授信额度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持股比例 | 被担保方最近一期经审计(2024年度)资产负债率 | 本次担保前,被担保方的担保余额 | 本次担保后,被担保方的担保余额 | 2025年度对被担保方已审议的担保总额度 | 本次担保前已使用的2025年度担保额度 | 本次担保后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 是否关联担保 |
| 公司 | 深圳众兴利华 | 100% | 63.02% | 11,194.50 | 11,194.50 | 22,000.00 | 11,000.00(注1) | 4,000.00 | 否 |
注1:上表中“本次担保前已使用的2025年度担保额度”为公司单独为深圳众兴利华所担保的额度,除此之外,公司亦存在为全资子公司湖北欢乐家食品有限公司、武汉欢乐家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欢乐家食品有限公司、湛江欢乐家实业有限公司和深圳众兴利华向银行申请借款合计担保的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月14日和2025年5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注2:因本次担保对应的授信尚未实际发生,因此本次担保前及担保后,被担保方的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未发生变化。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深圳市众兴利华供应链有限公司 |
| 成立时间 | 2015年9月6日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七路1号博今商务广场A座2005 |
| 法定代表人 | 程松 | ||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10,000万元 | ||
|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 公司全资子公司 | ||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否 |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供应链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化妆品的购销;数码产品、电子产品及其周边产品、服装、日用品、家用电器、皮具的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及销售;供应链渠道设计;经济信息咨询。许可经营项目是:预包装食品;食品饮料酒类的批发与销售。 | ||
| 财务数据(人民币/万元) | 202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 |
| 资产总额 | 52,908.32 | 61,969.37 | |
| 负债总额 | 29,488.13 | 39,054.39 | |
|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 29,339.43 | 38,735.03 | |
| 银行贷款总额 | 7,998.56 | 0.00 | |
| 净资产 | 23,420.19 | 22,914.99 | |
| 2025年1-9月(未经审计) | 2024年1-12月(经审计) | ||
| 营业收入 | 112,759.33 | 189,460.53 | |
| 利润总额 | 748.21 | 6,990.12 | |
| 净利润 | 505.20 | 5,075.24 | |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人(甲方):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权人(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三)主合同: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深圳众兴利华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HT26000184862号的《综合授信合同》,该合同及其修改/变更/补充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四)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70,000,000元(大写柒仟万元整)
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五)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2026年1月15日至2027年1月14日(皆含本日)。为避免疑义,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也指债权确定期间。
(六)各方在此确认,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担保权设立前主债务人与乙方已存在的未结清业务余额应纳入本合同担保的债权范围。
(七)甲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八)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九)甲方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融资需要,有利于促进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被担保方属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具有控制权,且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担保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公司未要求其提供反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总金额为69,8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1.55%,实际担保余额为37,672.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3.22%。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以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况。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6.《最高额保证合同》特此公告。
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