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65证券简称:恒宇信通公告编号:2025-088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综合视景及任务规划系统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及“通用航空设备及低空经济产业化建设”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同时授权管理层全权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与存放募集资金的监管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基于部分募投项目已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开设了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变更后募投项目专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与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相关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42号)同意注册,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0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61.72元,募集资金总金额为925,8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57,731,987.03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3月29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众环验字
(2021)0800001号《验资报告》。
二、部分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于2025年11月14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及延期的议案》,基于公司业务战略优化调整,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新一代航电系统设备产业化建设项目”部分募集资金11,108.27万元的用途变更为“通用航空设备及低空经济产业化建设项目”和“综合视景及任务规划系统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近日,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基于上述变更情况,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要求及董事会授权,已开设了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通用航空设备及低空经济产业化建设项目”及“综合视景及任务规划系统开发及产业化项目”专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信息如下:
截至2025年12月22日,公司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专户用途 | 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元) |
|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8111701012300976544 | 通用航空设备及低空经济产业化建设项目 | 0 |
|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129907544810000 | 综合视景及任务规划系统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 0 |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乙
方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乙2方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丙方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已在乙
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1701012300976544,截止2025年12月22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通用航空设备及低空经济产业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乙1方不对该专户之外的资金承担任何形式的监管义务或责任。
甲方已在乙
方开设专户,账号为129907544810000,截止2025年
月
日,专户余额为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综合视景及任务规划系统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梅宇、司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