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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光: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300940证券简称:南极光公告编号:2025-065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28日(星期五)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28日(星期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芙蓉路5号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六楼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潘连兴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3,721,6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863%。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7,853,1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5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868,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58%。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共7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868,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58%。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共7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868,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58%。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其中独立董事方泽南先生、刘宏灿先生、李伟相先生、监事陈晓芳先生通过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708,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4%;反对10,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5%;反对10,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1%;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708,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4%;反对10,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5%;反对10,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1%;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708,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4%;反对10,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5%;反对10,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1%;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708,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4%;反对10,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5%;反对10,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1%;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

2.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708,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4%;反对10,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5%;反对10,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1%;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

2.0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03,708,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4%;反对10,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5%;反对10,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1%;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

2.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708,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4%;反对10,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5%;反对10,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1%;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

2.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704,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3%;反对15,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5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2%;反对15,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3%;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运、杨小昆

3、结论性意见: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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