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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2日
润阳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张镤及一致行动人)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22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简称:润阳科技股票代码:300920

信息披露义务人1:张镤住所:浙江省湖州市信息披露义务人2:长兴明茂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开发区明珠路1278号长兴世贸大厦A楼11层1106-59室股份变动性质:协议转让导致股份减少,持股比例下降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5年12月2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阳科技”、“公司”、“上市公司”)中所拥有权益股份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润阳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记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所做出的任何理解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录 ...... 3

第一节释义 ...... 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润阳科技股票的情况 ...... 15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6第七节备查文件 ...... 17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8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0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镤、长兴明茂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1张镤
信息披露义务人2、明茂投资长兴明茂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润阳科技、公司、上市公司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张镤女士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直接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00%。
本报告书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人民币元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张镤基本情况

姓名张镤曾用名
性别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5301221976******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
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长兴明茂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长兴明茂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AG6M46K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开发区明珠路1278号长兴世贸大厦A楼11层1106-59室
注册资本483.2895万元
主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7-12-08
营业期限2017-12-08至无固定期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明茂投资股东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1张镤88.70242%
2杨庆锋5.91778%
3马鞍山千里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3798%
合计1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职务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
留权
长兴明茂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庆锋执行事务合伙人中国湖州市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一致行动人的相关说明

截至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张镤、长兴明茂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是转让方张镤女士为了引入认可公司内在价值和看好公司未来发展的投资人,推动上市公司战略发展,受让方深圳红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红岸伟强成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认可而发生的权益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股份变动计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起的未来

个月内,除本报告书及上市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增持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决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45,620,618股,约占公司总股本45.6206%。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40,620,618股,约占公司总股本40.6206%。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前,张镤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1,163,7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1.1638%,通过明茂投资持有和控制的公司股份数4,456,8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569%,合计持有和控制的股份45,620,6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6206%。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本次权益变动后,张镤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6,163,7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1638%,通过明茂投资持有和控制的公司股份数4,456,8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569%,合计持有和控制的股份40,620,6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6206%。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22日,张镤女士与深圳红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红岸伟强成长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张镤女士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以30.08元/股的价格向受让方红岸伟强成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00%。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

30.08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150,400,000元。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上述协议转让所涉股份尚未完成过户登记。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类型股东名称股份构成本次协议转让前本次协议转让变动增减(股)本次协议转让后
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转让方张镤合计持有股份41,163,75441.1638%-5,000,00036,163,75436.1638%%
类型股东名称股份构成本次协议转让前本次协议转让变动增减(股)本次协议转让后
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0,290,93910.2909%-5,000,0005,290,9395.2909%
转让方(一致行动人)明茂投资合计持有股份4,456,8644.4569%04,456,8644.4569%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4,456,8644.4569%04,456,8644.4569%
转让方合计合计持有股份45,620,61845.6206%-5,000,00040,620,61840.620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4,747,80314.7478%-5,000,0009,747,8039.7478%
受让方红岸伟强成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计持有股份00+5,000,0005,000,0005.0000%
其中:直接持有股份00+5,000,0005,000,0005.0000%

四、信息披露人权益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润阳科技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受限情况。张镤女士本次拟转让的5,000,000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五、《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甲方(转让方):张镤乙方(受让方):深圳红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用于实际执行本次交易的主体,即“红岸伟强成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协议主要内容第一条标的股份转让

1.1转让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直接持有的润阳科技(证券代码:

300920,以下简称“目标公司”)5,000,000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总股本的5%)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协议规定的条件及方式受让股份。

1.2股东权益的承继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自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下称“交割日”)起,与该等股份所代表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限制转让义务等,均应由乙方享有和承担。各方应根据目标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持股比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3过渡期安排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

(1)如目标公司发生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份、配股等导致甲方持有的股份数量变动的,则本次转让的股份数量将随之进行同比例调整,乙方受让的股份范围将自动涵盖因前述情形而从属于标的股份的新增股份。本次股份转让数量相应调整增加从属于标的股份而自然形成的送股、转增股本、拆分股份、配股的股份数额。同时,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变。(

)如目标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则标的股份在交割前所取得的现金分红(含税)归属于甲方,乙方应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中应扣除该部分已派发的现金股利。分红的实施时间以目标公司的分红派息日为准。

(3)本条约定的价款调整,不影响双方在本次交易中约定的股份转让总价款。

(4)甲方应对标的股份尽善良管理义务,保证持续拥有标的股份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保证不对标的股份设置任何新增的权利限制;合理、谨慎地管理标的股份,不从事任何非正常的导致标的股份价值减损的行为。第二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甲乙双方确认,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之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收盘价格的80%,即

30.08元/股,标的股份数量5,000,000股,转让总价款150,400,000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零肆拾万元整)。双方进一步确认,若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过渡期内发生需调整股份数量或扣

除现金分红等情形,前述转让总价款应根据该等条款的约定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价款为双方最终结算价款。第三条标的股份过户

3.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应在以下条件成就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

(1)本协议已由双方正式签署且生效,且甲方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交易已经取得深交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文件(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

(3)至交割日前,目标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任何限制、禁止或致使本次股份转让被取消的事件,或者任何已对或将对目标公司及本次股份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4)根据适用法律,双方应提供的过户手续资料全部完备。

3.2甲乙双方应共同负责办理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各项审批、备案及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相互提供必要协助,并及时签署、出具及提交所有必需的法律文件,以确保上述条件的满足及过户手续的顺利完成。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中介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公证费、过户手续费等。第四条本次股份转让付款安排

4.1在本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且目标公司披露本次协议转让相关公告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60,160,000元(占股份转让总价款的40%)。

4.2自本次协议转让本协议3.1条第(2)款所述深交所出具的确认意见书或同意文件后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二笔款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60,160,000元(占股份转让总价款的40%)。

4.3本次交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30,080,000元(占股份转让总价款的20%)。

4.4若乙方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上述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则每逾期一日,甲

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当期逾期支付金额的0.1‰计算违约金并支付给甲方。如遇监管机构要求或其他不可预见等非乙方自身因素,双方另行友好协商。第五条标的股份的交割

各方同意,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标的股份的全部权利、权益、风险及负担,均自交割日转移予乙方。自交割日,乙方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权利人,享有并承担与该等股份相关的一切股东权利与义务;甲方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亦不承担任何后续义务或责任。第六条协议的生效

本股份转让协议由双方盖章并签字之日起成立。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张镤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董事,相关披露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情况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时间为2025年

日,方式为协议转让,转让价格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实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持股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形,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履行诚信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八、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协议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未违反转让方所作出的承诺。

、交易各方已向公司提供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张镤及一致行动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红岸伟强成长1号)》。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转让双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的规定。

4、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5、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股份变动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

6、本次协议转让股份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且股份过户相关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全部完成。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润阳科技股票的情况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润阳科技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备查文件置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镤

2025年12月2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2:长兴明茂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杨庆锋

2025年12月22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李家巷镇长兴大道9号
股票简称润阳科技股票代码30092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1张镤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及住所浙江省湖州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2长兴明茂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及住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开发区明珠路1278号长兴世贸大厦A楼11层1106-59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询价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A股持股数量:45,620,618股持股比例:45.6206%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A股变动数量:5,000,000股变动比例:5.00%变动后持股数量:40,620,618股变动后持股比例:40.6206%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否□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增持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决定,信息披露义务人
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否?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否?不适用□(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否□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否□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镤

2025年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长兴明茂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杨庆锋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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