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ST凯鑫股票代码:300899
信息披露义务人:申雅维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释义 ...... 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 ...... 6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3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4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5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6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7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上海凯鑫、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申雅维 |
| 转让方 | 指 | 葛文越、邵蔚、刘峰、杨旗、杨昊鹏、申雅维 |
| 受让方 | 指 | 吉学文 |
| 本报告书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转让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其合计持有的上海凯鑫3,189,17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上海凯鑫总股本的5.00%) |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注:本报告书的部分合计数与各相关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申雅维 |
| 性别 | 女 |
| 国籍 | 中国 |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海凯鑫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公司发展与自身资金需要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同时引入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投资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明确的在未来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在未来
个月内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5年
月
日,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3,189,17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上司公司总股本的
5.00%),以人民币27.85元/股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受让方,股份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88,818,496.00元。本次协议转让后,受让方持有公司3,189,174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受让方以自有资金受让上述股份。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受让方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在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完成。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申雅维 | 3,384,800 | 5.31% | 3,030,447 | 4.75% |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11月10日,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葛文越、邵蔚、刘峰、杨旗、杨昊鹏、申雅维
受让方:吉学文
(一)股份转让
转让方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合计向受让方转让上市公司3,189,174股股份(占《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00%,“标的股份”)。各转
让方拟转让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 转让方 | 转让股份数量(股) | 占《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比例 |
| 葛文越 | 1,501,161 | 2.34% |
| 邵蔚 | 354,353 | 0.56% |
| 刘峰 | 354,353 | 0.56% |
| 杨旗 | 354,353 | 0.56% |
| 杨昊鹏 | 270,601 | 0.42% |
| 申雅维 | 354,353 | 0.56% |
| 合计 | 3,189,174 | 5.00% |
(二)股份转让价款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27.85元,不低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百分之八十(80%)。各转让方的股份转让价款情况如下:
| 转让方 | 股份转让价款(元) |
| 葛文越 | 41,807,334.00 |
| 邵蔚 | 9,868,731.00 |
| 刘峰 | 9,868,731.00 |
| 杨旗 | 9,868,731.00 |
| 杨昊鹏 | 7,536,238.00 |
| 申雅维 | 9,868,731.00 |
| 合计 | 88,818,496.00 |
(三)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应分为两期支付,具体如下:
1、受让方应于下述各项条件被证明得以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的3个交易日内,向转让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合计44,409,248.00元(相当于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50%):(1)深交所已就本次转让出具合规确认文件;(2)其他付款先决条件:主要包括本次转让相关协议已依法签署并生效、转让方已取得为完成本次转让所必要的授权和同意(如有)、转让方及上市公司已履行其就
本次转让所需履行的各项披露和通知义务(如有)、标的股份无质押/冻结等负担、无特定政府命令导致本次转让不合法或限制或禁止本次转让、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条件满足证明书等。
2、受让方应于过户登记日后3个交易日内,向转让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合计44,409,248.00元(即剩余股份转让价款,相当于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50%)。
(四)标的股份转让合规确认申请
各方应于《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5个交易日内,共同向交易所提交本次转让的合规确认申请文件,并争取尽早取得交易所就本次转让出具的合规确认文件。
(五)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各方应于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后5个交易日内共同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于受让方A股证券账户的过户登记手续,并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起满120日之日或各方协商一致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于受让方A股证券账户。
中登公司将《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所有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于受让方A股证券账户之日,为过户登记日。
(六)协议生效
《股份转让协议》于签署日经各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七)赔偿责任
1、若一方违反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任何陈述、声明、保证、承诺、约定或义务,违约方应按《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若受让方未能在《股份转让协议》规定期限内向转让方支付任何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履约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应以受让方应付未付的股份转让价款金额为基准,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利息计算。
若《股份转让协议》被终止,受让方未能在《股份转让协议》规定期限内返
还标的股份(如有),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履约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应以《股份转让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基准,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利息计算。上述违约金金额不能弥补转让方遭受的损失的,受让方还应当进一步赔偿转让方遭受的损失。
3、若《股份转让协议》被终止后,转让方未能在《股份转让协议》规定期限内向受让方返还应返还的股份转让价款,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逾期履约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应以应返还的股份转让价款金额为基准,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利息计算。上述违约金金额不能弥补受让方遭受的损失的,转让方还应当进一步赔偿受让方遭受的损失。
(八)终止条款
1、在下列任一情况下,《股份转让协议》可以被受让方终止:(A)若在受让方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向转让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后45个交易日内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未能完成,且在受让方发出书面催告通知后的10个交易日内仍未能完成的,则受让方可终止《股份转让协议》,除非未在前述期限内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是由于受让方违反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或责任所造成或导致的,或(B)交易文件中所载的转让方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任一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准确,或转让方实质违反交易文件中的任何承诺或约定,且前述任一情形未能在受让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10个交易日内被补救或消除,则受让方可终止《股份转让协议》。
2、在下列任一情况下,《股份转让协议》可以被转让方终止:(A)若受让方未在《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转让方支付任何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且在转让方发出书面催告通知后的10个交易日内仍未能支付的,则转让方可终止《股份转让协议》,除非受让方未在前述期限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是由于转让方违反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或责任所造成或导致的,或(B)交易文件中所载的受让方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任一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准确,或受让方实质违反交易文件中的任何承诺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未按《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任何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且前述任一情形未能在转让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10个交易日内被补救或消除,则转让方可终止《股份转让协议》。
3、在下列任一情况下,《股份转让协议》可以被转让方或受让方终止:(A)在本次转让完成前,如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发布命令、法令或裁定、或已采取任何其他行动,限制、阻止或以其他方式禁止《股份转让协议》拟议的交易或导致《股份转让协议》拟议的交易实质无法实施,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股份转让协议》;(B)如果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起满120日之日或各方协商一致延长的期限内(“最后截止期限”),本次转让未能完成,除非各方对延长最后截止期限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股份转让协议》;但如在该日或之前本次转让未能完成是由于一方违反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或责任所造成或导致的,则该违约的一方无权终止《股份转让协议》。
4、《股份转让协议》可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后终止。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各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审批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以及权益变动的时间、方式及定价依据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
他公司的任职情况如下:
| 任职单位 | 职务 |
| 北京圣维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监事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股份转让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
申雅维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0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上海市 |
| 股票简称 | *ST凯鑫 | 股票代码 | 300899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申雅维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地 | 上海市浦东新区****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3,384,800股持股比例:5.31%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3,030,447股持股比例:4.75%变动数量:354,353股变动比例:0.56%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方式:协议转让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不适用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不适用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不适用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
申雅维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