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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科智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08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自律,不得进行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操纵证券市场、披露虚假的或具有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对方进行交易、披露受禁止交易的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市场不当行为。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章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公司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股份交易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在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当年度可转让本公司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的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包括: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公司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前款所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

予处分。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构成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或特定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二)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特定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上述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三)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或者特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大股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条第(一)项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条第(一)项减持比例的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的股份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的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制度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七条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

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大股东分配股份过户前,公司应当督促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商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的,各方应当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后续减持额度并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锁定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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