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易天股份股票代码:300812
信息披露义务人:柴明华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高军鹏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胡靖林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深圳市易天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股份变动性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导致股份减少、持股比例下降,回购注销股份导致总股本减少、持股比例增加签署日期:2025年10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天股份”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易天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协议转让,协议转让事项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转让申请的确认意见书,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能否完成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 8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7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8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9
第八节备查文件 ...... 20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2
第一节释义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释义项
| 释义项 | 指 | 释义内容 |
| 易天股份、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甲方 | 指 | 柴明华、高军鹏、胡靖林 |
| 受让方、乙方、千吉投资 | 指 | 千吉(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易天恒 | 指 | 深圳市易天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本报告、本报告书 | 指 |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 |
|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协议转让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非交易过户、被动稀释、回购注销、减持,导致其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变动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报告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柴明华
姓名
| 姓名 | 柴明华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140104************ |
| 住所/通讯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2、信息披露义务人:高军鹏
| 姓名 | 高军鹏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140202************ |
| 住所/通讯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3、信息披露义务人:胡靖林
| 姓名 | 胡靖林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420111************ |
| 住所/通讯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4、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深圳市易天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公司名称 | 深圳市易天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胡靖林 |
| 营业期限 | 2016-04-05至2026-04-05 |
| 出资额 | 229.5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D9YYT3Y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七路泰然科技园苍松大厦601.602-16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管理(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企业管理咨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2)主要股东或者发起人
| 普通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持有合伙企业份额 |
| 胡靖林 | 86.7000 | 37.7761% |
| 柴明华 | 85.0100 | 37.0398% |
| 谭春旺 | 17.0000 | 7.4071% |
| 刘建珍 | 15.2999 | 6.6663% |
| 王国杰 | 13.6003 | 5.9258% |
| 谭观云 | 11.8998 | 5.1849% |
| 合计 | 229.5100 | 100.00% |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 在公司任职或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
| 胡靖林 | 男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国 | 中国 | 否 | 易天股份董事,深圳市微组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柴明华先生、高军鹏先生、胡靖林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共同控制深圳市易天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此,四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同时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出让公司股份,以引入认可公司长期价值和看好未来发展的产业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推动上市公司战略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尚无明确的增持、减持计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非交易过户、被动稀释、回购注销、减持、协议转让,导致其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变动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自上市日起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
48.63%减少至41.75%,持股变动达到6.88%。具体情况如下:
股份种类(A股、B股等)
| 股份种类(A股、B股等) | 变动股数(股) | 变动比例 |
| A股 | 144,000 | 非交易过户增加0.11% |
| A股 | 持股数量不变 | 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归属被动稀释0.25% |
| A股 | 持股数量不变 | 回购注销被动增加0.02% |
| A股 | -2,504,700 | 减持1.79% |
| A股 | 持股数量不变 | 回购注销被动增加0.02% |
| A股 | -7,003,852 | 协议转让5.00% |
| 合计 | -9,364,552 | 减少6.88% |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2021年11月10日因股东安庆利乐城销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解散清算,高军鹏先生通过非交易过户的形式取得144,000股公司股份,持股比例增加
0.11%。
因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合计被动稀释0.25%。
2024年7月5日办理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从140,257,029股变更为140,167,029股;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48.49%上升至48.51%,被动增加0.02%。
2024年6月2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2024年10月
14日该减持计划届满,减持期间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减持2,504,7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7869%。
2025年1月9日、6月13日公司办理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两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从140,167,029股变更为140,077,029股;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46.73%上升至46.75%,被动增加0.02%。
2025年10月19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柴明华先生、高军鹏先生、胡靖林先生与千吉投资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千吉投资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分别为2,982,649股、2,503,787股、1,517,416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293%、1.7874%、1.0833%,合计转让公司股份7,003,8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上述协议转让所涉股份尚未完成过户登记。
综上,自上市日起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变动达到6.88%。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权益变动前 | 权益变动后 | ||
| 持股数量(股) | 占当时总股本比例(%)[注1]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转让方 | |||||
| 柴明华 | 合计持有股份 | 24,300,000 | 17.42 | 20,537,851 | 14.66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6,075,000 | 4.35 | 2,897,476 | 2.07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8,225,000 | 13.06 | 17,640,375 | 12.59 | |
| 高军鹏 | 合计持有股份 | 20,250,000 | 14.51 | 17,240,513 | 12.31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5,062,500 | 3.63 | 2,432,288 | 1.74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5,187,500 | 10.89 | 14,808,225 | 10.57 | |
| 胡靖林 | 合计持有股份 | 12,366,000 | 8.86 | 10,448,584 | 7.46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3,091,500 | 2.22 | 1,474,084 | 1.05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9,274,500 | 6.65 | 8,974,500 | 6.41 | |
| 易天恒 | 合计持有股份 | 10,935,000 | 7.84 | 10,259,500 | 7.32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0,935,000 | 7.84 | 10,259,500 | 7.32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 | - | |
| 合计持有股份 | 67,851,000 | 48.63 | 58,486,448 | 41.75 |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25,164,000 | 18.04 | 17,063,348 | 12.18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42,687,000 | 30.60 | 41,423,100 | 29.57 | |
| 受让方 | |||||
| 千吉投资 | 合计持有股份 | - | - | 7,003,852 | 5.00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 | - | 7,003,852 | 5.00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 | - | |
注:1、本次变动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股份情况以2021年5月31日实施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的持股情况列示。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实施了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以公司截至2021年5月31日总股本77,511,68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转增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相应增加,其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
2、上述股份已于2023年1月9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本次权益变动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限售、无限售条件股份以解除限售并完成高管锁定后的情况列示。
3、2022年7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从139,521,029股变更为139,821,029股。
4、2023年7月21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436,000股完成归属,归属后公司总股本从139,821,029股变更为140,257,029股。
5、2024年7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从140,257,029股变更为140,167,029股。
6、2025年1月10日、6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两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从140,167,029股变更为140,077,029股。除特别说明外,本公告中涉及比例的计算均以公司当前总股本数140,077,029股为基数计算。
7、本公告中出现合计数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尾数不一致的,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1(转让方):柴明华甲方2(转让方):高军鹏甲方3(转让方):胡靖林乙方(受让方):千吉(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标的股份
本协议项下的转让标的股份为甲方合计持有的易天股份7,003,852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公司总股本的5.00%);其中,柴明华先生转让2,982,649股(占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总股本的2.1293%)、高军鹏先生转让2,503,787股(占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总股本的1.7874%)、胡靖林先生转让1,517,416股(占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总股本的1.0833%)。
(二)标的股份的转让
1、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在收到保证金后及本协议签署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限,各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期间标的股份产生的权益或相应的公司利润分配,包括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以及参与配股的权利等权益均应当归乙方所有,即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变,标的股份数量、标的股份比例及每股单价经交易双方书面确认后作相应调整。
3、自标的股份过户之日起,乙方成为易天股份股东,根据持有的比例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享有和承担股东的享有权利和义务。
(三)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
1、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17.9330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共计人民币12,560.00万元,该价格系参考本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确定。
2、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
3、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各方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款的20%(保证金自动转换为本次需支付的股份转让款)。
4、第二期股份转让款: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款的30%。
5、第三期股份转让款:于标的股份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剩余50%股份转让款。
6、非因甲方或乙方原因,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或股份过户登记申请未能获得相关部门审核批准而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标的股份协议转让无法完成的,应在收到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已经收取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及保证金至乙方指定的账户。本协议自动解除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四)标的股份过户
1、各方同意,各方应于中国法律许可的最早日期共同向深交所申请办理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手续。
2、自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五)陈述、保证与承诺
甲方、乙方对以下事项作出声明与保证:
1、甲方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均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甲方、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3、除高军鹏先生已质押的500万股股份以外,甲方对其持有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标的股份上未设置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4、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标的股份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
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转让完成日继续谨慎行使股东的权利并履行其义务。
5、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文件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乙方承诺受让甲方股份后,持续遵守该规定。甲方保证遵守关于标的股份减持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6、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甲方不会对标的股份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转让、质押或设定其他第三方权益等)。
7、甲方、乙方保证已按要求披露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全部资料,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8、乙方用以受让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非法募集资金且需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款。
9、甲方、乙方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税费承担
涉及本次股份转让各方所需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费由各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本次股份转让所需缴纳的经手费等税费由双方协商或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七)违约责任
1、各方均需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或违反其陈述、保证或承诺事项,均视为对另一方的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2、若(1)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按期足额支付股份转让款的,经甲方书面催告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则乙方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自甲方的书面解除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本协议解除;(2)非因甲方违约或不可抗力,乙方要求单方解除本协议的;在前述情况下,乙方已支付的协议项下保证金不予退还(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逾期支付股份转让款及甲方书面豁免的情况除外)。
3、若(1)乙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后,发现公司存在重大瑕疵或存在与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不符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自乙方的书面解除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本协议解除,甲方应当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已收取的保证金;(2)非因乙方违约或不可抗力,甲方要求单方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应向乙方退还已收取的保证金;在前述情况下,甲方还应退还已收取的股份转让款(如有),并全额承担乙方为本协议之目的所聘请中介机构产生的全部尽职调查费用(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限按时退还已收取的保证金及全部股份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须按全部待返还价款的0.05%支付滞纳金。
5、除本协议解除外,守约方在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的前提下,仍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转让方高军鹏先生累计质押公司股份5,00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25.32%,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3.57%。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上述内容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查封或冻结的情况。
五、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深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柴明华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高军鹏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胡靖林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相关披露情况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情况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之“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时间为2025年10月19日,方式为协议转让,转让价格参考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
3、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4、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实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持股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5、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于其他公司任职情形,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6、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7、公司董事会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履行诚信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名或盖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柴明华:
高军鹏:
胡靖林:
深圳市易天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签署日期:2025年10月19日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易天股份证券部。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名或盖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柴明华:
高军鹏:
胡靖林:
深圳市易天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签署日期:2025年10月19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深圳市宝安区 |
| 股票简称 | 易天股份 | 股票代码 | 300812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柴明华、高军鹏、胡靖林、易天恒 | 信息披露义务人联系地址 | 柴明华、高军鹏、胡靖林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头社区沙井南环路446号星展广场1栋A座401易天恒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七路泰然科技园苍松大厦601.602-16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间接方式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执行法院裁定□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继承□赠与□表决权让渡□其他(回购注销、非交易过户、被动稀释等)?(请注明)1、2021年11月10日因股东安庆利乐城销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解散清算,高军鹏通过非交易过户的形式取得144,000股公司股份,持股比例增加0.11%。2、因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动稀释0.25%。3、2024年7月5日办理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从140,257,029股变更为140,167,029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48.49%上升至48.51%,被动增加0.02%。4、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本次减持计划已于2024年10月14日届满,减持期间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减持2,504,7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79%。5、2025年1月9日、6月13日公司办理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两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从140,167,029股变更为140,077,029股;导致控股股东、 | ||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46.73%上升至46.75%,被动增加0.02%。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柴明华先生、高军鹏先生、胡靖林先生与千吉投资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千吉投资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分别为2,982,649股、2,503,787股、1,517,416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293%、1.7874%、1.0833%,合计转让公司股份7,003,8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上述协议转让所涉股份尚未完成过户登记。
7、综上,自上市日起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变动达到6.88%。
|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46.73%上升至46.75%,被动增加0.02%。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柴明华先生、高军鹏先生、胡靖林先生与千吉投资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千吉投资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分别为2,982,649股、2,503,787股、1,517,416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293%、1.7874%、1.0833%,合计转让公司股份7,003,8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上述协议转让所涉股份尚未完成过户登记。7、综上,自上市日起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变动达到6.88%。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67,851,000股占当时总股本比例:48.63%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变动数量:减少9,364,552股,变动比例:减少6.88%;变动后持股数量:58,486,448股变动后持股比例:41.75%,具体情况如下: | ||
| 股份种类(A股、B股等) | 变动股数(股) | 变动比例 | |
| A股 | 144,000 | 非交易过户增加0.11% | |
| A股 | 持股数量不变 | 授予限制性股票被动稀释0.25% | |
| A股 | 持股数量不变 | 回购注销被动增加0.02% | |
| A股 | -2,504,700 | 减持1.79% | |
| A股 | 持股数量不变 | 回购注销被动增加0.02% | |
| A股 | -7,003,852 | 协议转让5.00% | |
| 合计 | -9,364,552 | 减少6.88%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变动时间:自上市日至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变动方式:非交易过户、限制性股票授予及归属被动稀释、回购注销、集中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协议转让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不适用?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其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尚无明确的增持计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不适用□除本报告书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不适用□(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本次股份转让尚需经深交所合规性审核通过,并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 |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名或盖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柴明华:
高军鹏:
胡靖林:
深圳市易天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签署日期:2025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