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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6日
惠城环保: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09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

的核查意见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城环保”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惠城环保本次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满足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中的资金需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新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青岛惠城信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城信德”)拟向公司提供总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的借款(公司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该借款额度),借款期限为该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借款年利率不超过3.40%。

张新功先生目前担任公司董事,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惠城信德为张新功先生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张新功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张新功先生

截至本公告日,张新功直接持有公司25.95%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其控制的惠城信德持有公司7.58%的股份,张新功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33.53%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张新功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自然人。

张新功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惠城信德

名称:青岛惠城信德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年6月16日

注册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公岛路3号355室

法定代表人:张新功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757682133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柒佰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张新功1,700.00100.00%
合计1,700.00100.00%

惠城信德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主要财务指标2025年9月30日2024年12月31日
资产合计77,682,683.27206,292,287.12
负债合计73,717,784.00195,550,569.67
所有者权益合计3,964,899.2710,741,717.45
主要财务指标2025年1-9月2024年度
营业收入--
净利润-6,776,818.18-6,649,104.86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关联关系说明:惠城信德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张新功控制的公司,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惠城信德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鉴于本次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提供的借款资金来源于其向金融机构质押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获取的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亦需向金融机构支付融资利息,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经双方协商通过下述方式确定: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收取的利息=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与此直接相关的税费

因此,本次借款系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公司日常经营的支持,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亦未从中获利。同时,本次借款公司无需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有利于满足公司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借款金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公司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该借款额度);

、借款期限:该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

个月内;

、借款年利率:不超过

3.40%。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关联交易有助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满足公司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对公司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有利于提高公司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体现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存在利益侵占或利益输送行为。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除本次交易和张新功先生在公司正常领取薪酬外,2025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张新功先生控制的企业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1,200.00万元,系公司向张新功先生控制的企业青岛惠城化学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提供借款,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利息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市场化原则,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德证券认为:

本次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张新功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中德证券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陈超毛传武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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