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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数据: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9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有效防范证券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除本制度规定的上述证券投资行为之外,其他投资行为按照《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条以下情形不适用于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五条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章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未达以上标准的,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证券投资的管理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为证券投资的主要负责人,管理公司及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董事长应当结合证券投资实际情况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证券投资情况,如发现或者判断有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组织评估并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证券账户资金,根据投资决策进行证券投资

资金的划拨,资金划拨需严格遵循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同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证券投资资金的运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并及时将证券投资信息报送公司证券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十条公司证券部门负责落实具体的证券投资配置策略、证券投资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证券投资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证券投资完成时,应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

第十一条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和参与证券投资业务的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证券投资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证券投资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有关的信息,不得自行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买卖与公司相同的证券投资标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执行严格的控制制度。证券投资的审批人、操作人与资金管理人等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监督,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划拨证券投资资金,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须按照公司货币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

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公司证券部门及人员只能在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的具体运作,并定期或不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汇报资金运作和收益情况。

第六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证券部门负责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证券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在进行证券投资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降职、免职、辞退等处分并要求责任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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