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层)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3
第二节序言 ...... 4
第三节财务顾问承诺与声明 ...... 5
一、财务顾问承诺 ...... 5
二、财务顾问声明 ...... 5
第四节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7
一、对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 7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 7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相关程序的核查 ...... 18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 20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 29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 29
七、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 31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 32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 ...... 33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其他重要事项的核查......33十一、关于聘请第三方行为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 34
十二、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 34
第一节释义除非另有说明,本核查意见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 本核查意见 | 指 |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龚俊强 |
| 公司、联合光电、上市公司 | 指 |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长益光电、标的公司 | 指 | 东莞市长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指 | 龚俊强、邱盛平 |
| 深圳勤益 | 指 | 深圳市勤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深圳创益 | 指 | 深圳市创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财务顾问、万联证券 | 指 |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原《一致行动协议书》 | 指 | 龚俊强、邱盛平于2022年6月7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书》 |
| 附条件生效的《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 | 指 | 王锦平、殷海明、深圳创益、深圳勤益与龚俊强于2025年5月30日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因王锦平、殷海明、深圳创益、深圳勤益与龚俊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龚俊强、邱盛平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发生变动 |
| 本次交易 | 指 |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东莞市长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100.00%的股份,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5年修订)》 |
| 《准则16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25年修订)》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注:本核查意见中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不符均由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序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准则16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委托,担任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对本次权益变动行为及相关披露文件的内容进行核查并出具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权益变动行为的基础上,就本次权益变动行为及相关披露文件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
第三节财务顾问承诺与声明
一、财务顾问承诺
(一)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披露文件进行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三)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所出具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已提交其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五)本财务顾问在担任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除权益变动方案操作所必须的与监管部门沟通外,未泄漏与收购相关的尚未披露的信息。
(六)本财务顾问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权益变动后的持续督导事宜,已经依照相关法规要求在财务顾问协议中进行了约定。
二、财务顾问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向本财务顾问出具本核查意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完整、准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旨在就《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内容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正文所列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权益变动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三)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核查意见内容不负任何责任,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同时,本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核查意见仅供本次权益变动事宜报告作为附件使用。未经本财务顾问书面同意,本核查意见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任何第三方使用。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及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第四节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对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交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及《准则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未发现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龚俊强
| 姓名 | 龚俊强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412921************ |
| 住所/通讯地址 | 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益围路10号1-3楼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2、一致行动人:邱盛平
| 姓名 | 邱盛平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510602************ |
| 住所/通讯地址 | 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益围路10号1-3楼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3、一致行动人:王锦平
| 姓名 | 王锦平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222301************ |
| 住所/通讯地址 | 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池田东路18号1栋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4、一致行动人:殷海明
| 姓名 | 殷海明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510131************ |
| 住所/通讯地址 | 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池田东路18号1栋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5、一致行动人:深圳勤益
| 公司名称 | 深圳市勤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住所 |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和联社区富泉新村北区25号佳和苑1213A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赵志坤 |
| 注册资本 | 1,440.00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GJFP206 |
| 公司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营业期限 | 2020-12-22至无固定期限 |
| 通讯地址 |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和联社区富泉新村北区25号佳和苑1213A |
| 联系电话 | 15816831553 |
6、一致行动人:深圳创益
| 公司名称 | 深圳市创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住所 |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和联社区富泉新村北区25号佳和苑1213A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祝志勇 |
| 注册资本 | 1,440.00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GJG6KX8 |
| 公司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 |
| 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
| 营业期限 | 2020-12-22至无固定期限 |
| 通讯地址 |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和联社区富泉新村北区25号佳和苑1213A |
| 联系电话 | 15816831553 |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任职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任职情况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龚俊强
| 序号 | 任职单位 | 主营业务 | 注册地 | 职务 | 起止日期 | 产权关系 |
| 1 | 联合光电 | 光电光学产品及光电系统 | 中山市 | 董事长 | 2014年12月14日至今 | 持股比例17.75% |
| 2 | 中山联合光电制造有限公司 | 生产经营各类光电镜头产品及售后 | 中山市 | 执行董事、经理 | 2014年05月07日至今 | 联合光电全资子公司 |
| 3 | 中山联合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 光电显示技术推广服务等 | 中山市 | 执行董事、经理 | 2018年06月15日至今 | 联合光电全资子公司 |
| 4 | 中山联合光电研究院有限公司 | 光电镜头产品、智能装备的技术开发等 | 中山市 | 执行董事、经理 | 2016年08月17日至今 | 联合光电全资子公司 |
| 5 | 武汉联一合立技术有限公司 | 光电镜头产品、光电一体化设备、光电显示产品、新型光电传感器及电子组件产品以及技术服务等 | 武汉市 | 执行董事 | 2018年05月12日至今 | 联合光电全资子公司 |
| 6 | 联合光电(香港)有限公司 | 批发及贸易 | 香港 | 董事 | 2014年05月26日至今 | 联合光电全资子公司 |
| 7 | 广东鲲鹏智能机器设备有限公司 | 光电成像探测系统、智能无人系统的核心组件 | 中山市 | 经理 | 2020年04月07日至2023年08月10日 | 持有100.00%股权 |
| 序号 | 任职单位 | 主营业务 | 注册地 | 职务 | 起止日期 | 产权关系 |
| 和整机系统 | 董事长 | 2025年06月18日至今 | 持有69.97%股权 | |||
| 8 | 广东灵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锶智能”) | 四足机器人、人形机器人的研发、生产、销售 | 深圳市 | 董事长 | 2024年12月20日至今 | 持有38.36%股权 |
| 9 | 广东锐盾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业务 | 中山市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2025年07月21日至今 | 持有100.00%股权 |
| 10 | 珠海横琴鹏起投资有限公司 | 投资业务 | 珠海市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2025年09月17日至今 | 持有100.00%股权 |
| 11 | 珠海横琴鲲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自有资金投资(持股平台,无实际业务) | 珠海市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2025年09月17日至今 | 持有99.00%份额 |
| 12 | 中山惟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自有资金投资(持股平台,无实际业务) | 中山市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2024年07月23日至今 | 持有63.25%份额 |
| 13 | 中山市星辰阁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自有资金投资(持股平台,无实际业务) | 中山市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2024年08月07日至今 | 持有94.48%份额 |
| 14 | 中山金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自有资金投资(持股平台,无实际业务) | 中山市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2024年10月11日至今 | 持有10.00%份额 |
| 15 | 汕头联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注销) | 自有资金投资(持股平台,无实际业务) | 汕头市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2013年09月30日至2023年09月30日 | 持有99.90%份额 |
| 16 | 三明联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注销) | 自有资金投资 | 三明市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2022年08月08日至2023年12月13日 | 持有99.90%股权 |
| 17 | 三明联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注销) | 自有资金投资 | 三明市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2022年08月08日至2023年12 | 持有99.90%股权 |
| 序号 | 任职单位 | 主营业务 | 注册地 | 职务 | 起止日期 | 产权关系 |
| 月13日 | ||||||
| 18 | 泰安光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注销) | 未开展经营 | 泰安市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2022年05月09日至2022年09月27日 | 持有90.00%份额 |
2、一致行动人邱盛平
| 序号 | 任职单位 | 主营业务 | 注册地 | 职务 | 起止日期 | 产权关系 |
| 1 | 联合光电 | 光电光学产品及光电系统 | 中山市 | 副董事长 | 2014年12月14日至今 | 持股比例6.15% |
| 总经理 | 2023年04月21日至今 | |||||
| 2 | 中山联合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 光电子器件、智能车载设备及配套设备、数字视频监控系统的制造和销售;车载配件的技术开发以及技术咨询 | 中山市 | 执行董事、经理 | 2019年10月08日至今 | 联合光电持股比例70.01%的控股子公司 |
| 3 | 成都联江科技有限公司 | 光电镜头产品、智能装备的技术开发等 | 成都市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2019年10月18日至今 | 联合光电全资子公司中山联合光电研究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
| 4 | 广东西湾光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等 | 中山市 | 执行董事、经理 | 2022年07月07日至今 | 联合光电全资子公司 |
| 5 | 中山泰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批发及贸易 | 中山市 | 执行董事、经理 | 2025年03月11日至今 | 联合光电全资子公司 |
| 6 | 中山惟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自有资金投资 | 中山市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2024年07月23日至今 | 持有34.97%份额 |
3、一致行动人王锦平
| 序号 | 任职单位 | 主营业务 | 注册地 | 职务 | 起止日期 | 产权关系 |
| 1 | 东莞市长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光学镜头及光学精密零部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东莞市 | 董事长 | 2009年07月17日至今 | 持股比例32.66% |
| 2 | 江西省长益光电有限公司 | 光电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 萍乡市 | 董事、经理 | 2017年10月11日至今 | 持有长益光电32.66%股权,长益光电持有江西省长益光电有限公司100%股权 |
| 3 | 东莞市长光光电有限公司(已注销) | 批发及贸易 | 东莞市 | 执行董事、经理 | 2007年09月11日至2021年09月08日 | 持股比例50% |
4、一致行动人殷海明
| 序号 | 任职单位 | 主营业务 | 注册地 | 职务 | 起止日期 | 产权关系 |
| 1 | 东莞市长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光学镜头及光学精密零部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东莞市 | 总经理、董事 | 2009年07月17日至今 | 持股比例22.41% |
| 2 | 江西省长益光电有限公司 | 光电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 萍乡市 | 监事 | 2017年10月11日至今 | 持有长益光电22.41%股权,长益光电持有江西省长益光电有限公司100%股权 |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
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权益变动的主体资格。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结构信息披露义务人龚俊强先生及一致行动人邱盛平先生、王锦平先生、殷海明先生为自然人,不适用股权控制关系。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一致行动人深圳勤益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一致行动人深圳创益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龚俊强先生及一致行动人邱盛平先生、王锦平先生、殷海明先生为自然人,不适用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一致行动人深圳勤益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赵志坤先生,基本情况如下:
| 姓名 | 赵志坤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410923************ |
| 住所/通讯地址 | 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池田东路18号1栋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一致行动人深圳创益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祝志勇先生,基本情况如下:
| 姓名 | 祝志勇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362203************ |
| 住所/通讯地址 | 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池田东路18号1栋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和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龚俊强先生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和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 1 | 广东鲲鹏智能机器设备有限公司 | 3,000万元 | 69.97% | 光电成像探测系统、智能无人系统的核心组件和整机系统 |
| 2 | 广东灵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3,350万元 | 38.36% | 四足机器人、人形机器人的研发、生产、销售 |
| 3 | 中山灵锶科技有限公司 | 1,000万元 | 持有灵锶智能38.36%股权,灵锶智能持有中山灵锶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 批发及贸易 |
| 4 | 广东锐盾科技有限公司 | 1,000万元 | 100.00% | 无实际业务 |
| 5 | 珠海横琴鹏起投资有限公司 | 100万元 | 100.00% | 投资业务 |
| 6 | 珠海横琴鲲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万元 | 99.00% | 自有资金投资(持股平台,无实际业务) |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 7 | 中山惟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42.8571万元 | 63.25% | 自有资金投资(持股平台,无实际业务) |
| 8 | 中山市星辰阁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万元 | 94.48% | 自有资金投资(持股平台,无实际业务) |
| 9 | 中山金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万元 | 10.00% | 自有资金投资(持股平台,无实际业务) |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外,一致行动人邱盛平先生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和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 1 | 中山惟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53.7143万元 | 34.97% | 自有资金投资 |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一致行动人王锦平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和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 1 | 东莞市长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4,000万元 | 32.66% | 光学镜头及光学精密零部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2 | 江西省长益光电有限公司 | 2,000万元 | 持有长益光电32.66%股权,长益光电持有江西省长益光电有限公司100%股权 | 光电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
| 3 | 中山长益光电有限公司 | 500万元 | 持有长益光电32.66%股权,长益光电持有中山长益光电有限公司100%股权 | 光电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一致行动人殷海明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和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 1 | 东莞市长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4,000万元 | 22.41% | 光学镜头及光学精密零部件 |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 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 2 | 江西省长益光电有限公司 | 2,000万元 | 持有长益光电22.41%股权,长益光电持有江西省长益光电有限公司100%股权 | 光电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
| 3 | 中山长益光电有限公司 | 500万元 | 持有长益光电22.41%股权,长益光电持有中山长益光电有限公司100%股权 | 光电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一致行动人深圳勤益不存在控制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赵志坤先生除深圳勤益外,不存在控制的其他企业;一致行动人深圳创益不存在控制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祝志勇先生除深圳创益外,不存在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龚俊强先生及一致行动人邱盛平先生、王锦平先生、殷海明先生为自然人,不适用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相关披露事项。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一致行动人深圳勤益成立于2020年
月
日,近三年主要系持股平台,未开展实际经营;一致行动人深圳创益成立于2020年
月
日,近三年主要系持股平台,未开展实际经营。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是否受过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相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均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龚俊强先生及一致行动人邱盛平先生、王锦平先生、殷海明先生为自然人,不适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相关披露事项。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一致行动人深圳勤益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姓名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 赵志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410923************ | 中国 | 中国 | 否 |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一致行动人深圳创益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姓名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 祝志勇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362203************ | 中国 | 中国 | 否 |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均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5%以上股份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除持有联合光电股份外,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龚俊强先生为自然人,不适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的相关披露事项。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关系的核查
1、原《一致行动协议书》经核查,2022年6月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龚俊强先生与一致行动人邱盛平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并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双方确认,在对公司的一切日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务决策上应保持一致行动;在双方作为公司股东或作为公司董事行使权力、履行义务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的事项做出决策或予以执行中应保持一致行动。如经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同意以龚俊强的意见为准保持一致行动,并按照龚俊强决定的意思表示行使权利。《一致行动协议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协议所述与一致行动关系相关的所有条款均为不可撤销条款。
2、附条件生效的《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经核查,2025年5月30日,王锦平先生、殷海明先生、深圳创益、深圳勤益(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方”)与龚俊强先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表决权委托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将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相关权利委托给龚俊强行使。同时,表决权委托方与龚俊强达成一致行动关系,在处理有关上市公司经营发展及所有重大事宜决策需由上市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事项时,根据龚俊强意见采取一致行动。王锦平、殷海明表决权委托期限及一致行动期限为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0个月。深圳创益、深圳勤益表决权委托期限及一致行动期限为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相关程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本次权益变动系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联合光电创始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长期深耕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所积累的战略视野与资源优势,通过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安排将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战略决策的高效性与执行力,保障上市公司经营策略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同时,通过引入具备协同效应的战略资源,整合各方在技术研发、市场渠道及管理经验等方面的核心优势,可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综合竞争力及运营质量,优化资源配置效率,为联合光电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构建更为坚实的公司治理基础。此
次权益变动体现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对上市公司长远价值的坚定信心,是共同维护公司控制权稳定的重要战略部署。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相违背。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书面说明,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事项外,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或处置已拥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未来12个月内若作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决定,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的核查
1、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包括:
(1)2025年5月30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4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4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预案及相关议案;
(2)2025年5月30日,交易双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
(3)2025年12月1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5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草案及相关议案;
(4)2025年12月1日,交易双方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
2、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2)本次交易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3)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内外部批准或核准(如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能否通过上述审批、审核或注册以及最终通过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龚俊强直接持有联合光电4,774.73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75%;其一致行动人邱盛平持有联合光电1,654.43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15%。二者合计持有公司6,429.16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3.9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龚俊强、邱盛平。
根据2025年5月30日表决权委托方与龚俊强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及相关《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表决权委托方将其取得的1,077.76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3.78%,未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影响)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龚俊强行使,同时,表决权委托方与龚俊强达成一致行动关系。详见本核查意见“第四节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的核查”之“(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关系的核查”。
《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生效后,龚俊强在持有4,774.73万股股份的基础上,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进一步获得上市公司1,077.76万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合计拥有上市公司5,852.50万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占公
司总股本20.53%;邱盛平持股数量不变,二人合计拥有上市公司7,506.92万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6.33%。本次权益变动后,龚俊强、邱盛平仍共同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为王锦平、殷海明、深圳创益和深圳勤益。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交易各方在上市公司所拥有的权益的股份情况如下表所示(未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单位:万股
| 股东 | 股份认购和表决权委托前 | 股份认购和表决权委托后 |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表决权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表决权比例 | |
| 龚俊强 | 4,774.73 | 17.75% | 17.75% | 4,774.73 | 16.75% | 20.53% |
| 邱盛平 | 1,654.43 | 6.15% | 6.15% | 1,654.43 | 5.80% | 5.80% |
| 王锦平 | - | - | - | 524.77 | 1.84% | - |
| 殷海明 | - | - | - | 360.16 | 1.26% | - |
| 深圳创益 | - | - | - | 96.42 | 0.34% | - |
| 深圳勤益 | - | - | - | 96.42 | 0.34% | - |
| 合计 | 6,429.16 | 23.90% | 23.90% | 7,506.92 | 26.33% | 26.33% |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主要内容的核查
1、《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主要内容2025年5月30日,联合光电与交易对方(长益光电原12名股东)签署了《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主体甲方:联合光电乙方:王锦平、殷海明、殷锦华、赖成勇、廖公仆、石建宁、深圳创益、深圳勤益、祝志勇、李雪高、易雪峰、赵志坤
(2)认购标的及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乙方持有的长益光电100%的股权,对应8,000万元注册资本。各方同意,甲方将通过发行股份方式收购乙方持有的标的资产。
(3)本次交易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因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及尽职调查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价格尚未最终确定。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最终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将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后确定。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价格将参考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并由各方协商确定,届时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4)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安排
甲方本次发行股份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审议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会议(即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经甲乙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为16.18元/股,不低于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如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新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调整方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发行价格的具体调整办法如下,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K+N)
调价方案为了应对资本市场表现变化等市场因素、行业因素造成公司股价波动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能的影响,甲乙各方同意,在本次交易中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具体内容如下:
调价对象调整对象为上市公司向本次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不因此进行调整。
调价机制生效条件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调价机制。可调价期间自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会决议公告日起至本次发行股份获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之日止。调价触发条件可调价期间内出现下述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召开董事会以审议是否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份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1)向下调整创业板指数(399006.SZ)或申万光学光电子行业指数(代码:801084.S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本次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指数跌幅超过20%,且上市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本次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跌幅超过20%。
(2)向上调整创业板指数(399006.SZ)或申万光学光电子行业指数(代码:801084.S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本次发行股份定
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指数涨幅超过20%,且上市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本次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涨幅超过20%。
调价基准日可调价期间内,满足前述任一“调价触发条件”后的20个交易日内,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调价基准日为首次满足该项调价触发条件的次一交易日(“调价基准日”)。调价机制在可调价期间内,上市公司可且仅可对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应调整为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均价的80%,并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确定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后续不可再对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发行数量调整发行价格调整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不变,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5)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安排及股份锁定期
本次交易完成后,表决权委托股东对其自本次交易取得的甲方新增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甲方实际控制人之一龚俊强,在处理有关甲方经营发展及所有重大事宜决策等事项时,与龚俊强采取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股东与龚俊强将另行签署《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具体约定。
(6)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及解除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成立。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生效:
(1)甲方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2)乙方股东会或相应权力机构(如涉及)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3)本次交易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4)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涉及的必要的审批/备案程序(如有)。若因本协议项下之任一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并得以正常履行的,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追究本协议其他方的法律责任。
若出现本协议生效先决条件不能在各方约定或预定期限内实现或满足的情形,各方应友好协商,在继续共同推进本次交易的原则和目标下,按相关政府部门要求的或有关法律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修改、调整、补充、完善,以使前述目标最终获得实现。
无论本协议无法生效或本协议生效后因各种原因终止的,本协议各方均将遵守各自关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对方保密资料的保密义务。
经协商一致,后续交易各方将就本次交易的具体细节进行进一步磋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经甲乙各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变更、终止或解除,但均应以签署的书面协议为准。
2、《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
2025年5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龚俊强与表决权委托方签署了《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龚俊强
乙方:王锦平、殷海明、深圳创益、深圳勤益
(2)表决权委托
自乙方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乙方同意无条件且单方面不可撤销地将其届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如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新增股份同样适用本协议关于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的约定)所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相关权利委托甲方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联合光电董事会、股东会会议;
(2)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提案权,包括但不限于选举上市公司董事等;
(3)届时有效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权;
(4)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处置权以外的其他的股东应有权利,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
(5)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乙方不再以股东身份行使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得再委托第三方行使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3)表决权委托期限
王锦平、殷海明的表决权委托期限为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0个月。
深圳创益、深圳勤益的表决权委托期限为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
(4)一致行动的安排
双方自愿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自本协议生效且乙方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达成一致行动关系。在一致行动期限内,在处理有关上市公司经营发展及所有重大事宜决策需由上市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事项时,双方采取一致行动。
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共同利益,乙方同意以甲方意见作为一致意见,并根据甲方意见采取一致行动。
本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期限与表决权委托期限保持一致,即表决权委托期限开始之时,双方构成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表决权委托期限届满或本《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终止之时,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自动终止。
(5)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及解除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或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成立,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若因本协议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追究本协议其他方的法律责任。
无论本协议无法生效或本协议生效后因各种原因终止的,本协议各方均将遵守各自关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对方保密资料的保密义务。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于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经甲乙各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变更、终止或解除,但均应以签署的书面协议为准。
3、《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2025年12月1日,联合光电与交易对方签署了《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联合光电
乙方:王锦平、殷海明、殷锦华、赖成勇、廖公仆、石建宁、深圳创益、深圳勤益、祝志勇、易雪峰、赵志坤
丙方:刘亚丽
(2)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鉴于标的公司原股东李雪高已过世,其配偶刘亚丽及其子李禧轩继承的标的公司合计2.6032%股份已全部转让给王锦平及殷海明,且长益光电实施了减资,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乙方持有的长益光电100%股权,对应4,000万元注册资本。
(3)本次交易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根据《评估报告》,长益光电100%股份(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8月31日的评估价值为29,200.00万元,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26,000.00万元。
(4)对价支付方式及发行股份数量甲方全部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购买标的资产的对价。甲方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乙方获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乙方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价格16.18元。甲方向乙方发行的股份数量应为整数并精确至个位,按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发行股份总数量按照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一股的部分计入甲方资本公积。据此,甲方向乙方发行股份的数量合计为16,069,215股,并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股份数量为准。
(5)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安排及股份锁定期王锦平、殷海明以其受让自刘亚丽及其子李禧轩的标的公司2.6032%股份而认购的甲方新增股份亦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安排及股份锁定期执行。
(6)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及解除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若因本补充协议项下之任一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补充协议无法生效并得以正常履行的,本补充协议任何一方不追究本补充协议其他方的法律责任。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情况如下:
| 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 |
| 股份状态 | 数量(股) | |||
| 龚俊强 | 47,747,349 | 17.75% | 质押 | 23,690,000 |
| 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 |
| 股份状态 | 数量(股) | |||
| 邱盛平 | 16,544,256 | 6.15% | 质押 | 3,500,000 |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情形。前述股份质押情况不影响本次权益变动。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经核查,根据《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长益光电股东以其所持有的长益光电100%股权,作价26,000.00万元认购联合光电向其定向发行的16,069,215股股票,占本次发行后联合光电总股本的
5.64%,本次交易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涉及现金支付及收购资金来源问题。
王锦平先生、殷海明先生、深圳勤益、深圳创益本次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之对价为其合法拥有的资产,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联合光电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形。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上市公司的其后续计划如下:
(一)未来十二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若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需要进行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重大调整并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大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暂无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但不排除为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业务结构、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进行业务整合的可能。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拟对上市公司进行业务整合,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市公司已取消监事岗位,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对上市公司章程的明确修改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如果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对现有的员工聘用计划做重大变动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实际情况,若上市公司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和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作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若根据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进行分红政策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按照实际经营管理的需要对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新增一致行动人,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上市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上市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详见《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并将继续遵守相关承诺。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新增一致行动人,长益光电将变成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详见《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并将继续遵守相关承诺。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新增一致行动人,长益光电将变成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尽量减少并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详见《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并将继续遵守相关承诺。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
在本报告书出具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如下:
| 担保方 | 担保金额(万元)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
| 龚俊强 | 10,000.00 | 2022年08月18日 | 2027年08月18日 | 否 |
除上述情形及本次权益变动外,经核查,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经核查,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个月内,除龚俊强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及邱盛平为上市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合计金额超过
万元的交易。
(三)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经核查,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它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经核查,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核查意见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查,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查,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龚俊强及其一致行动人邱盛平、王锦平、殷海明为自然人,不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其他重要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十一、关于聘请第三方行为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一)财务顾问关于聘请第三方的说明
经核查,万联证券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亦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财务顾问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依法聘请财务顾问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二、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秉承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通过尽职调查和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资料审慎核查后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龚瑜李易关靖愉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刘康莉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