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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从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工作指引》、《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否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经办部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要求第九条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股东会;

(二)投资者说明会;

(三)路演;

(四)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

(五)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互动易平台);

(七)新媒体平台;

(八)电话、传真,或电子邮箱;

(九)投资者教育基地;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公司应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并保证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

咨询。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或“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一)总体要求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二)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内容规范

1、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2、不得选择性发布或者回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3、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4、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5、不得迎合热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市场热点概念、敏感性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6、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7、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三)内部管理

公司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明确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具体审核流程如下:

1.问题收集整理。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

2.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管理部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对于投资者涉及公司各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的提问,各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管理部进行回复内容的起草,并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所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回复内容审核。如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4.回复内容发布。拟发布信息或回复内容经审批通过后,由证券管理部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凡未经审批通过的信息或回复不得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事务部保存。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公司应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六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由证券事务部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七条除上述投资者活动形式外,公司可以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时,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公司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包括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条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任何人和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以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证券事务部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系统的培训,并鼓励前述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九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执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三十一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本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投资者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本办法的修订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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