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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瑞电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5年12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3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对监管机构、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下列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要约收购;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发行、分拆上市、股份回购等事项;

(十四)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十五)公司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事项;

(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下列重大事件: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十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公司应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规定,将依规需要编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文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同时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

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自获悉内幕信息后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并由相关部门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按照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信息,并及时告知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前述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孰早时点。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时,应一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报送名单(如需)。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立即告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尽量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人员督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并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董事会办公室人员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备案,必要时根

据相关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进行报备。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报告、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在获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执行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流程。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三)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四)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

(五)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公司依法需

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第二十六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七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日常处理、行政处分等相应处理;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内幕信息的;

(三)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有关信息的。

第二十九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赔偿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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