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第六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
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第七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四)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
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九)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
的相关决议;
(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
(十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
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内幕
信息的人员。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
位人员;
(十三)由于与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登记备案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第十一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深交所规定向其报送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十二条公司进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十三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
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十四条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
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
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十五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
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
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
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述主体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资本运营部,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第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登记报备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要求知情人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将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的资料向深交所进行报备。第十九条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相关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保密及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第二十二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监管部门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
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及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施行。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