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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股份:关于业绩承诺补偿事项进展及收到仲裁结果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18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事项进展及收到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瑞股份”)近日收到控股股

东梧州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州东泰”)转来的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6】中国贸仲京字第019026号),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瑞良及相关人员张依君

2023年度业绩承诺事项作出了裁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协议转让承诺方承诺事项概述

(一)承诺方:孙瑞良、张依君(合称“乙方”)

(二)业绩承诺内容:

1、乙方承诺,乙方就上市公司现有全部业务、资产、负债、人员(以下简称为“现

有业务”)自2020年至2023年期间(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间”)实现的经审计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承诺如下:

(1)上市公司2020年度净利润不得为负;

(2)现有业务在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500

万元、3,000万元、4,500万元,合计不低于10,000万元且2021年、2022年及2023

年通过深交所披露的年度报告中经审计的当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不低于当年度净利润。

2、为免疑义,各方同意以上承诺净利润需以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资产为基准,

不含甲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上市公司新增的对外投资项目或收购项目产生

的盈亏。

3、若上市公司2020年度出现亏损或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业绩承诺期间任一年度

净利润未达到承诺业绩,则乙方应当在当年度年度报告披露后三十(30)个工作

日内向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当年应支付的补偿款金额=现有业务当年承诺的

净利润-现有业务当年实现的净利润。

二、2023年度业绩完成情况及仲裁受理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 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4]0011002109号)。2023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0,866,476.07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为-98,959,640.13元,剔除梧州东泰取得公司控制权后新增的对康泽药业 投资产生的盈亏,即剔除本期根据权益法确认康泽药业的投资损失7,113,853.60 元、本期确认康泽药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98,545,621.83元以及投资康泽药 业资金占用成本6,911,647.99元的影响,最终实现的净利润为13,611,483.29元,未 能实现2023年度承诺的业绩,业绩承诺方需按约定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当年应支 付的补偿款金额=承诺的净利润-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即31,388,516.71元。

2025年7月,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梧州东泰转来的《仲裁申请书》和《仲裁受 理通知书》((2025)中国贸仲京字第065770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已正式受理控股股东梧州东泰提交的与孙瑞良及张依君2023年度业绩承诺事 项的仲裁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 业绩承诺补偿事项进展及仲裁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

三、本次仲裁裁决情况

申请人:梧州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孙瑞良

第二被申请人:张依君

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以下合称“被申请人”

仲裁庭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向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人民 币18,833,110.03元及以人民币18,833,110.03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4日起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律师费人民币192,000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选定居住地不在北京的邬辉林先生担 任本案仲裁员,共产生实际费用人民币3,270元,全部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 申请人承担。该款项与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先行预缴的人 民币15,000元相互冲抵后,余款人民币11,730元由仲裁委员会退还给第一被申请

人、第二被申请人;

(四)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286,490元,全部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

担。上述仲裁费已与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缴纳的等额仲裁预付金相冲抵,故第一

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86,490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

垫付的仲裁费。

以上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二十日

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孙瑞良、张依君应当支付的2022年度及

2023年度业绩承诺补偿款项,公司后续将根据仲裁的实际执行情况,以及孙瑞良、

张依君的履约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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