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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眼镜:关于公司商标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0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商标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0

4.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 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案号为(2025)京73 行初22306 号。现将诉讼事项 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莫X 红

(三)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2023 年12 月28 日,莫X 红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 局申请撤销公司第1091685 号“DOCTOR”商标。

2、2024 年8 月23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第1091685 号第35 类 “DOCTOR”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24]第 Y031632 号),决定撤销第1091685 号第35 类“DOCTOR”注册商标。

3、2024 年9 月5 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前述决定,对该决定不服, 于2024 年9 月23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申请。

4、2025 年7 月21 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关于第1091685 号“DOCTO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第三人:莫X 红)(文号:商评字[2025] 第0000204618 号),裁定结果:决定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公司对该决定不服,于2025 年8 月18 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2025 年9 月12 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行政案件受理 及举证通知书》,案号为(2025)京73 行初22306 号。本案已于2026 年3 月5 日开庭。

6、2026 年3 月19 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 案号为(2025)京73 行初22306 号,判决为: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7、公司拟于上诉期限内(2026 年4 月3 日之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

(四)诉争商标情况

1.注册人: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号:1091685

3.申请日期:1996 年5 月21 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7 年8 月27 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服务(第35 类):推销(替他人)

(五)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原告诉称: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 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使用,被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 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

DOCTOR

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未在法院依法指定的答辩期间内提交书面意见。

二、判决情况

2026 年3 月18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行政判决书》,案号为(2025) 京73 行初22306 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 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没有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 事项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1996 年5 月21 日申请诉争商标,且使用至今。根据现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标法》,公司享有在先使用权利,故在本次判决后仍能继续在原有门 店范围内正常使用诉争商标。同时,他人难以在与公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 诉争商标,亦难以主张公司商标构成侵权。

公司自有品牌产品的镜片和镜架上不存在使用诉争商标的情况。故本次判决 结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行政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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