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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宇股份: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5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行为的管理,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了解和认知,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以及《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和《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应依据《管理制度》确立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做好特定对象的接待或推广工作。

特定对象是指《管理制度》确立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对象。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邮寄资料、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业绩发布与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恳谈会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采取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信原则: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三)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保密规定,公司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来访者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预约登记管理原则: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应提前3个工作日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并填制《预约登记表》(附件三)。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通知特定对象和公司相关部门做好接待的准备工作;

(六)现场登记管理原则: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时,必须在现场对特定对象身份信息予以登记并详加核实。

第三章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四条特定对象来访接待中沟通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六条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

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协调组织接待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接待参加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特定对象。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应事先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加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

第七条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

第五章接待和推广工作机构及人员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负责制订和实施公司接待和推广的工作制度。

第九条公司证券投资部门为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设专人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

第十条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前,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十一条除非得到明确书面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在接待和推广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章接待和推广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在定期报告、重大信息临时公告以及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和业绩快报披露的窗口期内,公司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由公司证券投资部门专人负责在工作时间内接听。接听人员应认真接听,以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听人员应在《电话咨询登记表》(附件一)上记录相关内容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领导。

第十六条公司及各部门接到有关媒体、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服务机构人员等要求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调研或新闻采访等活动时,应及时报告证券投资部门,由证券投资部门统一组织安排。

第十七条有关媒体、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服务机构人员等要求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按《预约须知》(附件二)应将有权人签发的《预约登记表》(附件三)和《承诺书》(附件四)通过电子扫描发送至公司指定的电子邮箱。

第十八条公司证券投资部门负责确认有关媒体、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服务机构人员等身份,《预约登记表》、《承诺书》以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按照公司相关规程组织落实接待工作,并与预约者及时沟通接待事宜。

第十九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接待工作。董事会秘书或其指派人员应按指定路线陪同参观,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一条接待完毕后,有关媒体、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服务机构人员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证券投资部门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以及衍生

品种市场价格造成重要影响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三条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填制《接待和推广活动备查登记表》(附件六),详细记载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2、活动内容;

、提供的有关资料;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5、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投资部门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七章信息披露与保密

第二十四条公司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可采取网络远程方式或视频直播方式进行,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第二十五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若机构和个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六条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见面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应根据《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并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附件五)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不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确因特殊情况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公司一旦发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依法变更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二〇二五年十月

附件一:

电话咨询登记表

来电信息接待信息后续事项
来电时间来电号码来电地址来电人来电涉及事项接电人答复情况

附件二:

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1、您可以在办公时间电话预约。联系电话:

0510-86279909

2、您也可以通过邮件、传真方式预约。联系电子信箱:sygf@shenyucable.com联系传真:

0510-86279909

、联系地址:江阴市长山大道

号(邮编:

214429)

4、联系人:董事会秘书

二、预约登记:

您需要填写《预约登记表》和《承诺书》,并请您提供相关问题提纲和资料。公司在同意接待后,将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

三、接待安排:

时间:9:00-11:30,13:00-16:00。

附件三:

预约登记表预约时间:预约人:接待:

是()否()

来访人姓名来访人身份证号
来访人工作单位来访人身份职位证明及编号
来访人联系电话来访人联系邮箱
接待时间接待地点
日程安排
关注内容
希望陪同和会面人员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预约情况反馈

附件四:

承诺书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采访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采访)活动,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采访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人(公司):(签章)授权代表:(签章)日期:

附件五:

保密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年月日签署:

甲方:

乙方:

鉴于:

(1)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并正就该合作进行谈判和接触,以下称“重大事项”;

)双方在此过程中,甲方会向乙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定义见下文),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本重大事项,直至甲方披露后。包括谈判和接触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双方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因岗位职责需要而接触到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知悉并遵守本协议。

、本协议中所述之"未公开重大信息"系指本协议双方就项目合作进行商务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双方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双方拟进行合作的条件及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

3、乙方承诺对甲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4、乙方不得利用本次重大事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5、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重大事项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限于双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该重大事项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6、双方同意并确认,其只将对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用于与项目合作有关之目的。双方同意,乙方可将其从甲方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或披露给其内部与项目有关的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7、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

8、如接受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

、若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执行本协议发送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11、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接受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12、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地点:

附件六:

接待和推广活动备查登记表

活动时间填表人
活动时间和地点参与人
活动内容简述
提供资料
备注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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