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建立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及支付方式,保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有效地履行其相应职责和义务,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对薪酬与绩效考核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薪酬标准与管理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董事薪酬
1、董事长薪酬为税前30-100万元/年;除董事长以外的非独立董事薪酬为税前20-80万元/年,具体数额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2、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为税前5-20万元/年,具体数额根据市场发展及实际履职情况确定,其履行职务发生的费用由公司实报实销。
3、对于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在子公司担任其他岗位的,不再领取前述董事津贴,根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领取薪酬,不重复领取。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规定
1、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水平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个人能力和经营业绩挂钩。
2、高级管理人员年薪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组成,基本工资综合考虑其任职的岗位重要性、职责、个人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绩效奖金根据实际工作业绩确定。
3、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在子公司担任其他岗位的,根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领取薪酬,不重复领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九条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并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十一条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该等事项需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四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本制度审议通过后,公司之前发布的《董事、监事、高管薪酬与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