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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达药业:章程(草案)修订对照表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2-02

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第三章股份第三章股份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如公司的股本包括无投票权的股份,则该等股份的名称须加上“无投票权”的字样。如股本资本包括附有不同投票权的股份,则每一类别股份(附有最优惠投票权的股份除外)的名称,均须加上“受限制投票权”或“受局限投票权”的字样。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六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除非个别股东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除非个别股东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原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为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的除外)。非法人合伙企业股东应由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出席会议,或者由前述人士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股东单位的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如股东为认可结算所,认可结算所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或任何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理人或代表;但是,如果两名及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为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的除外)。非法人合伙企业股东应由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出席会议,或者由前述人士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股东单位的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如股东为认可结算所,认可结算所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或任何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理人或代表;但是,如果两名及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其正式授权),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
原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委任代表或公司代表出席发行人的股东会及债权人会议,而这些代表或公司代表须享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第九十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或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委任代表或公司代表出席发行人的股东会及债权人会议,而这些代表或公司代表须享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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