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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 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机制,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与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 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 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审查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
第六条
公司人行中心、财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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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标 准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后执行。
(二)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 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或薪酬。非 独立董事未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原则上不领取薪酬及董事津贴。确有必要 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制定相关职务津贴标准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 审批后执行。
(三)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 基本薪酬应根据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市场薪资行情、能力等因素确定,为 月度或年度的基本报酬;绩效薪酬应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标准达成情况以及经 营业绩等绩效进行综合考评后确定,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固定薪酬 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中长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 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措施,具体方案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津贴定期发放,无须考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 月发放;绩效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 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 任期和实际绩效考核情况计算绩效薪酬并予发放。
第四章
薪酬追索扣回
第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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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 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有权不予发放 其当期及未支付的绩效薪酬、津贴等收益;在其离任后,发现其在任职期间存 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有权追索其相应期间已支付的绩效薪酬、津贴等收益: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方案的制定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实际情况变化 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效益水平、组织结构调整、行业薪酬水平及通 货膨胀水平、公司盈利水平、岗位变动等因素变化,按照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及方案进行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议事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