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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芯博创:市值管理制度(2026年3月制定)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8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2026年3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维护公司、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 号——市值 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导公司 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通过制定正确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改 进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等方式,利用资本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 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构建稳定且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 而达成公司整体利益与股东财富协同共进增长的目标。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市值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众多且 复杂,公司应当秉持系统思维,遵循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 系统化方式,全方位优化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关键要素,持续开展公司市值管 理工作。

(二)合规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 规范和行为准则,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科学性原则:市值管理有其客观规律,公司应当依其规律科学管理,明 确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方式与方法、预警监控机制及禁止事项,有计划、 有组织地实施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化原则:公司市值管理是一个持续、常态化的工作,根据资本市场 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经营发展表现等情况,适时采用合规有效的市值管 理方式,使得公司市值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五)公平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应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经营管理层主要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 执行。公司证券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市值管理工 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积极配合,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 归集工作提供支持,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第六条

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公司市值管理总体规划,结合当 前业绩与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设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 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 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 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董事会应根据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和具体 措施,确保市值管理工作有效落实。

第七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 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 公司质量提升。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 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 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 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

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主要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综合运用下列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 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 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 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 股份回购、增持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 监测,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行业细分领域的平均水平及资本市场趋势等设定 并适时调整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三条

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阈值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

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尽快组织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 值。

第十四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时,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变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 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方式说明公司经 营状况、发展规划等情况,积极传递公司价值;

(三)如果股价下跌是由于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或不确定性导致的,公 司可以对相关信息进行澄清或回应;

(四)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必要时采取股份 回购或高管增持股份的措施;

(五)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五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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