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科大国创智联(合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拟转让合肥智联共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
所涉及的安徽科大国创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水致远评报字[2025]第020792号(共
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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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O二二O二五五年年十十月月二十四二十四日日
(有限合伙)合伙份额所涉及的安徽科大国创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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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 2
摘要 ...... 3
正文 ...... 9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 9
二、评估目的 ...... 14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14
四、价值类型 ...... 20
五、评估基准日 ...... 20
六、评估依据 ...... 21
七、评估方法 ...... 25
八、资产基础法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具体评估方法应用 ...... 27
九、收益法的具体评估方法应用 ...... 33
十、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36
十一、评估假设 ...... 39
十二、评估结论 ...... 42
十三、特别事项说明 ...... 43
十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49
十五、资产评估报告日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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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 52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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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七、本报告不具有产权证明的法律属性,不能作为产权证明文件。
八、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科大国创智联(合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拟转让
合肥智联共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
所涉及的安徽科大国创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中水致远评报字[2025]第020792号
摘要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科大国创智联(合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对科大国创智联(合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拟转让合肥智联共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所涉及的安徽科大国创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评估目的:因科大国创智联(合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拟转让合肥智联共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事宜,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科大国创智联(合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对该转让行为所涉及的安徽科大国创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作为该经济行为的价值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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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为安徽科大国创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安徽科大国创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申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于评估基准日安徽科大国创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合并口径资产总额账面价值为71,861.67万元,负债总额账面价值为69,930.04万元,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1,931.6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1,901.54万元;安徽科大国创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母公司单体口径资产总额账面价值为78,376.68万元,负债总额账面价值为59,284.48万元,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19,092.20万元。
三、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四、评估基准日:2025年8月31日。
五、评估方法: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评估方法,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的测算结果。
六、评估结论:经评估,于评估基准日安徽科大国创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1,990.00万元人民币,金额大写为:人民币壹亿壹仟玖佰玖拾万元整。
七、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根据有关规定,本报告评估结论有效使用期原则上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八、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报告正文中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在使用本报告时给予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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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经济等重大诉讼、未决事项的说明
1.截至2025年8月31日,安徽科大国创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的重大未决诉讼情况如下:
第5页
原告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所涉应收款项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情况 |
| 安徽科大国创慧联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联运供应链) | 重庆三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万商实业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四川港投新通道物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5,830.10 | 一审中,未判决 |
| 上海和利稀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坤江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修江;上海修生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西和泰新光源材料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2,529.32 | 一审中,未判决 | |
| 上海坤江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和利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张修江;上海修生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西和泰新光源材料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720.04 | 受理立案 | |
| 福建省国之新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6,290.00 | 受理立案 |
(1)慧联运供应链因有关合同纠纷事宜起诉重庆三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涉及公司账面应收账款金额5,830.10万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此案正在审理中。
(2)慧联运供应链因有关债务纠纷事宜起诉上海和利稀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坤江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修江及其关联公司,涉及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合计3,249.36万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此案正在受理、审理中。
(3)2025年1月底慧联运供应链对福建省国之新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应收款项6,290.00万元发生逾期,2025年4月,慧联运供应链诉福建省国之新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等相关方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立案受理,慧联运供应链要求其支付合同款项及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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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此案正在受理中。
上述案件立案受理后,慧联运供应链收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福建省国之新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其合同效力纠纷问题,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福建省国之新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慧联运供应链签订的采购合同无效。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此案正在审理中。
2.因上述重大未决诉讼在内的原因,安徽科大国创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账面单项计提了大额坏账,具体如下:
第6页公司
| 公司 | 会计科目 | 往来单位 | 款项内容 | 所涉应收款项金额(万元) | 坏账计提情况 |
| 安徽慧通互联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山东中天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 承运款 | 707.76 | 全额计提 |
| 慧联运供应链 | 应收账款 | 中运城乡发展(云南)集团有限公司 | 承运款 | 346.26 | 全额计提 |
| 应收账款 | 青岛日日顺智慧物联有限公司 | 承运款 | 636.35 | 全额计提 | |
| 应收账款 | 重庆三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 承运款 | 5,830.10 | 全额计提 | |
| 应收账款 | 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 承运款 | 80.33 | 全额计提 | |
| 其他应收款 | 福建省国之新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代理采购货款 | 6,290.00 | 全额计提 | |
| 其他应收款 | 华业地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代理采购货款 | 4,317.50 | 计提4017.5万元 | |
| 其他应收款 | 上海和利稀土集团有限公司 | 代理采购货款 | 2,529.32 | 全额计提 | |
| 其他应收款 | 上海坤江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代理采购货款 | 720.04 | 全额计提 | |
| 其他应收款 | 山东秦道物流有限公司 | 承运款 | 68.31 | 全额计提 | |
| 合计 | 21,525.97 | ||||
对于以上逾期应收款项,安徽科大国创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安徽慧通互联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和慧联运供应链采用诉讼等手段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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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催收,以尽可能地减少损失,但由于以上应收款项在回收和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企业对上述款项单项计提了大额坏账准备。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上述应收款项欠款形成原因及清欠情况、欠债人资金、信用等进行了解,由于无法获取可靠的证据,无法对上述应收账款的回收金额进行合理分析和判断,结合公司计提的大额坏账准备情况,本次评估对上述款项的可收回金额按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的回收金额确认。
上述款项的可收回金额对评估结果直接产生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该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考虑在交易中对上述款项的期后回收情况进行协商并约定。
(二)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8月31日,安徽科大国创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为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科大国创慧联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为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根据业务整合需要和经营决策方案,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拟将所持有天津科大国创慧联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安徽科大国创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科大国创慧联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成为安徽科大国创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工商登记手续及相关股权转让程序正在办理中,截至本次评估报告出具日,股权变更尚未完成。
本次科大国创智联(合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拟转让合肥智联共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事宜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范围包括安徽科大国创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和天津科大国创慧联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假设天津科大国创慧联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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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安徽科大国创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业务并入安徽科大国创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并编制备考合并报表。本次评估是以安徽科大国创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合并天津科大国创慧联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经营业务为假设基础的前提下得出的评估结论。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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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科大国创智联(合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科大国创智联(合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合肥智联共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所涉及的安徽科大国创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一)委托人概况
公司名称:科大国创智联(合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投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W0KME9X
住所:合肥市包河区黑龙江路8号(滨湖金融小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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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董永东注册资本:壹亿圆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20年7月13日营业期限:2020年7月13日至2050年7月12日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科技项目投资:软件开发、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智能网联汽车研发及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1.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安徽科大国创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联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91781419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文曲路355号科大国创大厦18层、19层
法定代表人:储士升注册资本:6000.00万人民币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5月5日营业期限:2014年5月5日至2064年5月5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物联网应用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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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供应链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专属保险代理业务(凭授权经营);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历史沿革及现状2014年5月,慧联运公司(公司前身“安徽省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由朱莉及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国创”)共同出资设立,成立时注册资本1,000.00万元,其中:朱莉以货币出资4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0%;科大国创以货币出资6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60%。经过历次股权变更和增资后,截止评估基准日2025年8月31日,慧联运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
第11页股东名称
| 股东名称 | 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2,880.00 | 48.00 |
| 合肥智联共韵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800.00 | 30.00 |
| 储士升 | 660.00 | 11.00 |
| 合肥智联共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60.00 | 11.00 |
| 合计 | 6,000.00 | 100.00 |
3.资产、负债及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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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国创投资拟转让合肥智联共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事宜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范围包括慧联运公司和天津科大国创慧联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假设天津科大国创慧联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为慧联运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业务并入慧联运公司,并编制备考合并报表如下:
近年资产、负债及经营业绩情况(模拟合并口径)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近年资产、负债及经营业绩情况(模拟母公司口径)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第12页
项目
|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5年8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85,782.85 | 81,198.69 | 71,861.67 |
| 负债总额 | 74,840.10 | 75,595.16 | 69,930.04 |
| 所有者权益 | 10,942.76 | 5,603.54 | 1,931.63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10,942.76 | 5,521.92 | 1,901.54 |
| 项目 | 2023年度 | 2024年度 | 2025年度1-8月 |
| 营业收入 | 102,998.06 | 28,625.18 | 10,092.82 |
| 利润总额 | 3,560.56 | -4,206.09 | -5,364.97 |
| 净利润 | 3,283.03 | -2,464.22 | -3,771.90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3,283.03 | -2,420.84 | -3,620.37 |
| 审计机构 | -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审计报告号 | - | 容诚审字[2025]230Z5189号 | |
| 审计报告类别 | - | 标准无保留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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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无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本评估报告的使用人为委托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四)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国创投资持有合肥智联共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5.26%的合伙份额,合肥智联共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主要资产为对被评估单位的投资,持有被评估单位的11%的股权。
第13页
项目
|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5年8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74,629.11 | 66,102.60 | 78,376.68 |
| 负债总额 | 60,596.38 | 50,252.25 | 59,284.48 |
| 净资产 | 14,032.74 | 15,850.36 | 19,092.20 |
| 项目 | 2023年度 | 2024年度 | 2025年度1-8月 |
| 营业收入 | 12,130.89 | 13,551.26 | 8,507.31 |
| 利润总额 | 5,517.88 | 5,439.08 | 3,810.96 |
| 净利润 | 4,864.79 | 4,817.62 | 3,403.16 |
| 审计机构 | -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审计报告号 | - | 容诚审字[2025]230Z5189号 | |
| 审计报告类别 | - | 标准无保留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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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目的
因国创投资拟转让合肥智联共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事宜,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国创投资的委托,对该转让行为所涉及的慧联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作为该经济行为的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慧联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二)评估范围内资产和负债基本情况
评估范围为经审计后慧联运公司申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于评估基准日2025年8月31日,慧联运公司合并口径资产总额账面价值为71,861.67万元,负债总额账面价值为69,930.04万元,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1,931.6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1,901.54万元;慧联运公司母公司单体口径资产总额账面价值为78,376.68万元,负债总额账面价值为59,284.48万元,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19,092.20万元。
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流动负债。
评估基准日合并口径资产和负债评估前账面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第14页序号
| 序号 | 项目 | 账面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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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页序号
| 序号 | 项目 | 账面价值 |
| 1 | 流动资产 | 64,166.73 |
| 2 | 非流动资产 | 7,694.94 |
| 3 | 其中:固定资产 | 1,076.97 |
| 4 | 无形资产 | - |
| 5 | 长期待摊费用 | 793.36 |
| 6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5,824.61 |
| 7 | 资产总计 | 71,861.67 |
| 8 | 流动负债 | 69,930.04 |
| 9 | 非流动负债 | - |
| 10 | 负债合计 | 69,930.04 |
| 11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1,931.63 |
| 12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1,901.54 |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评估基准日母公司单体口径资产和负债评估前账面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目 | 账面价值 | |
| 1 | 流动资产 | 65,668.23 |
| 2 | 非流动资产 | 12,708.45 |
| 3 |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10,813.69 |
| 4 | 固定资产 | 1,068.67 |
| 5 | 无形资产 | - |
| 6 | 长期待摊费用 | 793.36 |
| 7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32.73 |
| 8 | 资产总计 | 78,376.68 |
| 9 | 流动负债 | 59,284.48 |
| 10 | 非流动负债 | - |
| 11 | 负债合计 | 59,284.48 |
| 12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19,092.20 |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以上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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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本次评估是在企业经过审计后的报表基础上进行的。
(三)评估范围内主要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1.货币资金,包括货币资金和银行存款。
2.应收账款,主要为企业应收的服务费。
3.预付款项,主要为预付的服务费和研究费等。
4.其他应收款,主要为企业应收的往来款和履约保证金等。
5.存货,包括在库周转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在库周转材料,主要为白酒、茶叶等物资;在产品为购买的行云发票服务;库存商品为ETC卡、OBU等。存货的特点是数量多、品种多,主要位于公司存货库房内。
6.长期股权投资,系对5家单位的投资,为4家全资子公司和1家控股子公司。具体明细情况如下表:
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第16页
序号
| 序号 | 被投资单位名称 | 投资日期 | 持股比例(%) | 账面价值 |
| 1 | 安徽慧通互联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 2017年9月 | 100.00 | 500.00 |
| 2 | 安徽科大国创慧联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2021年7月 | 100.00 | 5,000.00 |
| 3 | 安徽科大国创慧联运物流有限公司 | 2023年2月 | 100.00 | 100.00 |
| 4 | 合肥车轨启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2024年8月 | 55.00 | 275.00 |
| 5 | 天津科大国创慧联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2025年8月 | 100.00 | 4,938.69 |
| 合计 | 10,813.69 | |||
|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 - | |||
|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 10,813.69 | |||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8月31日,慧联运公司为科大国创控股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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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天津科大国创慧联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为科大国创全资子公司。根据业务整合需要和经营决策方案,科大国创拟将所持有天津科大国创慧联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100%股权以5,10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慧联运公司,天津科大国创慧联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成为慧联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工商登记手续及相关股权转让程序正在办理中,截至本次评估报告出具日,股权变更尚未完成。
7.设备类资产,由车辆和电子设备组成。车辆共计1辆,为办公用的轿车;电子设备主要为办公用空调、电脑、打印机、OBU设备、办公家具等。截止评估基准日,委估设备基本均在正常使用,维护保养状态正常,分布在慧联运公司办公区域和货运车辆上。
8.长期待摊费用,为企业待摊的浙江电子标签技术服务费。
9.递延所得税资产,为坏账准备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截止评估基准日,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为账面未记录的无形资产。账面未记录的无形资产共计83项,其中:3项发明专利、5项发明专利申请、63项软件著作权和12项商标,均为自主研发取得。具体情况如下:
①专利技术(专利申请)
第17页序号
| 序号 | 内容或名称 | 专利类型 | 专利权号 | 申请日期 | 法律状态 |
| 1 | 一种ETC欺诈检测方法 | 发明授权 | CN202510942929.4 | 2025/7/9 | 授权 |
| 2 | 基于云计算的数据安全传输系统 | 发明授权 | CN202310605365.6 | 2023/5/26 | 授权 |
| 3 | 一种物流数据防篡改方法及系统 | 发明公布 | CN202210909763.2 | 2022/7/29 | 实质审查 |
| 4 | 一种基于区块链的网络货运信息验真方法及系统 | 发明公布 | CN202210751354.4 | 2022/6/28 | 实质审查 |
| 5 | 一种基于区块链的物流运输溯源方法及系统 | 发明公布 | CN202210449296.X | 2022/4/26 | 实质审查 |
(有限合伙)合伙份额所涉及的安徽科大国创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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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页
| 6 | 一种基于区块链的网络货运数据上链方法及系统 | 发明公布 | CN202210450934.X | 2022/4/26 | 实质审查 |
| 7 | 一种ETC卡申请的风险管控系统及方法 | 发明公布 | CN202210050873.8 | 2022/1/17 | 实质审查 |
| 8 | 一种大规模订单处理与配送路径优化的方法 | 发明授权 | CN201410179022.9 | 2014/4/30 | 授权 |
②软件著作权
| 序号 | 内容或名称 | 专利类型 | 软件著作权登记号 | 申请日期 |
| 1 | 慧联运司机端小程序 | 软件著作权 | 2024SR1401047 | 2024/9/20 |
| 2 | 慧联运业务伙伴小程序 | 软件著作权 | 2024SR1403216 | 2024/9/20 |
| 3 | 慧联运货车ETC智能服务云平台 | 软件著作权 | 2024SR1106862 | 2024/8/1 |
| 4 | 慧联运货车卡小程序 | 软件著作权 | 2024SR0335803 | 2024/2/29 |
| 5 | ETC先通行后付费服务系统 | 软件著作权 | 2024SR0164819 | 2024/1/25 |
| 6 | ETC先通行后付费服务系统 | 软件著作权 | 2023SR0882757 | 2023/8/2 |
| 7 | 慧联运催收系统 | 软件著作权 | 2023SR0790777 | 2023/7/4 |
| 8 | 慧联运渠道管理系统 | 软件著作权 | 2023SR0398427 | 2023/3/27 |
| 9 | 慧联运ETC售后系统 | 软件著作权 | 2023SR0393740 | 2023/3/24 |
| 10 | 慧联运智能风控系统 | 软件著作权 | 2023SR0385456 | 2023/3/23 |
| 11 | 慧联运虚拟商品系统 | 软件著作权 | 2023SR0273942 | 2023/2/23 |
| 12 | 物流大数据监控平台 | 软件著作权 | 2023SR0267442 | 2023/2/21 |
| 13 | 慧联运CRM系统 | 软件著作权 | 2023SR0248824 | 2023/2/15 |
| 14 | 慧联运营销中台系统 | 软件著作权 | 2023SR0092441 | 2023/1/16 |
| 15 | 慧联运物流区块链联盟链管理系统 | 软件著作权 | 2022SR1335970 | 2022/8/30 |
| 16 | 慧联运通行费开票系统 | 软件著作权 | 2022SR1104419 | 2022/8/12 |
| 17 | 慧联运进销存仓储管理系统 | 软件著作权 | 2022SR0861896 | 2022/6/28 |
| 18 | 慧联运物流区块链浏览器系统 | 软件著作权 | 2022SR0454126 | 2022/4/11 |
| 19 | 慧联运基于区块链的网络货运服务平台 | 软件著作权 | 2022SR0450390 | 2022/4/11 |
| 20 | 慧联运智慧运力管理软件 | 软件著作权 | 2021SR1150921 | 2021/8/4 |
| 21 | 慧联运供应链金融运营管理软件 | 软件著作权 | 2021SR1150944 | 2021/8/4 |
| 22 | 慧联运ETC卡用户智能服务平台 | 软件著作权 | 2021SR1150945 | 2021/8/4 |
| 23 | 慧联运统一支付管理平台 | 软件著作权 | 2021SR1150942 | 2021/8/4 |
| 24 | 慧联运规则引擎管理平台 | 软件著作权 | 2021SR1150927 | 2021/8/4 |
| 25 | 慧联运进销存仓储管理系统 | 软件著作权 | 2021SR0841477 | 2021/6/4 |
| 26 | 慧联运基于人工智能的任务管理软件 | 软件著作权 | 2021SR0841475 | 2021/6/4 |
| 27 | 慧联运渠道管理系统 | 软件著作权 | 2021SR0841478 | 2021/6/4 |
| 28 | 慧联运网络货运客户管理平台 | 软件著作权 | 2021SR0841523 | 2021/6/4 |
| 29 | 慧联运基于人工智能的用户管理软件 | 软件著作权 | 2021SR0841476 | 2021/6/4 |
| 30 | 慧联运油卡充值管理系统 | 软件著作权 | 2020SR0587108 | 2020/6/8 |
| 31 | 司机贷运营支撑系统 | 软件著作权 | 2020SR0568016 | 2020/6/4 |
| 32 | 慧加油油卡运营管理系统 | 软件著作权 | 2020SR0334221 | 2020/4/15 |
| 33 | 医药智慧物流管理平台Android司机版软件 | 软件著作权 | 2020SR0226636 | 202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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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慧联运iOS版软件 | 软件著作权 | 2020SR0226393 | 2020/3/9 |
| 35 | 慧联运Android版软件 | 软件著作权 | 2019SR0203257 | 2019/3/1 |
| 36 | 慧易通消费监控支撑软件 | 软件著作权 | 2019SR0023105 | 2019/1/8 |
| 37 | 医药智慧物流管理平台Android版软件 | 软件著作权 | 2019SR0020236 | 2019/1/7 |
| 38 | 医药智慧物流管理平台 | 软件著作权 | 2019SR0019017 | 2019/1/7 |
| 39 | 基于大数据的物流信用智能分析系统 | 软件著作权 | 2019SR0020218 | 2019/1/7 |
| 40 | 慧易通黄金会员支撑软件 | 软件著作权 | 2019SR0018995 | 2019/1/7 |
| 41 | 慧易通在线办卡系统 | 软件著作权 | 2017SR664162 | 2017/12/4 |
| 42 | 慧易通移动智能终端APP(Android版) | 软件著作权 | 2017SR663353 | 2017/12/4 |
| 43 | 慧易通客服支撑系统 | 软件著作权 | 2017SR662992 | 2017/12/4 |
| 44 | 慧易通运营系统 | 软件著作权 | 2017SR662384 | 2017/12/4 |
| 45 | 慧易通供应链白条支撑软件 | 软件著作权 | 2017SR662615 | 2017/12/4 |
| 46 | 慧易通报表系统 | 软件著作权 | 2017SR663175 | 2017/12/4 |
| 47 | 慧易通供应链结算支撑系统 | 软件著作权 | 2017SR662347 | 2017/12/4 |
| 48 | 慧联运智能物流协同管理平台 | 软件著作权 | 2017SR662398 | 2017/12/4 |
| 49 | 慧易通供应链账务支撑系统 | 软件著作权 | 2017SR662340 | 2017/12/4 |
| 50 | 慧联运Android版软件 | 软件著作权 | 2017SR662998 | 2017/12/4 |
| 51 | 慧通互联公共物流信用管理系统平台 | 软件著作权 | 2016SR357779 | 2016/12/7 |
| 52 | 慧易通掌上慧联Android版软件 | 软件著作权 | 2016SR357879 | 2016/12/7 |
| 53 | 慧易通线上营业厅系统 | 软件著作权 | 2016SR357254 | 2016/12/7 |
| 54 | 慧易通掌上慧联IOS版软件 | 软件著作权 | 2016SR357258 | 2016/12/7 |
| 55 | 慧通互联执法公开运行行政监督系统 | 软件著作权 | 2015SR166818 | 2015/8/27 |
| 56 | 慧通互联执法公开运行行政复议系统 | 软件著作权 | 2015SR166815 | 2015/8/27 |
| 57 | 慧通互联路面治超站点应用系统 | 软件著作权 | 2015SR166808 | 2015/8/27 |
| 58 | 智慧交通移动支付安卓手机充值系统 | 软件著作权 | 2015SR114862 | 2015/6/25 |
| 59 | 智慧交通执法公开运行行政处罚系统 | 软件著作权 | 2015SR114849 | 2015/6/25 |
| 60 | 智慧交通12328热线服务系统 | 软件著作权 | 2015SR114859 | 2015/6/25 |
| 61 | 智慧交通移动支付桌面电脑充值系统 | 软件著作权 | 2015SR114856 | 2015/6/25 |
| 62 | 智慧交通执法公开运行行政许可系统 | 软件著作权 | 2015SR114865 | 2015/6/25 |
| 63 | 智慧交通信息服务APP平台软件 | 软件著作权 | 2014SR163167 | 2014/10/30 |
`③商标
| 序号 | 内容或名称 | 无形资产类型 | 商标注册号 | 申请日期 | 法律状态 | 国际分类 |
| 1 | 好慧运 | 商标 | 84137768 | 2025/3/19 | 已注册 | 39类运输贮藏 |
| 2 | 好慧运 | 商标 | 84150786 | 2025/3/19 | 已注册 | 42类设计研究 |
| 3 | 好慧运 | 商标 | 84149399 | 2025/3/19 | 已注册 | 36类金融物管 |
| 4 | 慧易通 | 商标 | 19882524 | 2016/5/9 | 已注册 | 36类金融物管 |
| 5 | 慧联运 | 商标 | 17107264 | 2015/6/3 | 已注册 | 36类金融物管 |
| 6 | 慧联 | 商标 | 17107262 | 2015/6/3 | 已注册 | 36类金融物管 |
| 7 | 慧联 | 商标 | 17107261 | 2015/6/3 | 已注册 | 39类运输贮藏 |
| 8 | 慧联运 | 商标 | 17107263 | 2015/6/3 | 已注册 | 39类运输贮藏 |
| 9 | 慧联支付 | 商标 | 17107260 | 2015/6/3 | 已注册 | 36类金融物管 |
| 10 | 慧联支付 | 商标 | 17107259 | 2015/6/3 | 已注册 | 39类运输贮藏 |
| 11 | E小慧 | 商标 | 82182548 | 2025/8/21 | 已注册 | 36类金融物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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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E小慧 | 商标 | 82199261 | 2025/8/21 | 已注册 | 39类运输贮藏 |
慧联运公司承诺申报的专利权(专利申请)、软件著作权均属其所有,商标权中1-10项为慧联运公司所有,11和12项为慧联运子公司合肥车轨启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有,无权属纠纷,未有抵押、担保情况,也未对外进行使用权许可。
(五)利用专家工作
本次评估报告中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账面价值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30Z5189号)的审计结果。
四、价值类型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确定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选择市场价值作为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是遵照价值类型与评估目的相一致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在本次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人评估委托时所明确的评估结论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2025年8月31日。该评估基准日是由委托人确定的。
选择该评估基准日的理由是:
(一)该评估基准日,符合相关经济行为的需要,有利于评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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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现。
(二)该评估基准日为企业会计月末报表日,也是审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便于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的财务资料,有利于评估工作的完成。
六、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依据、评估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他参考资料等,具体如下: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2.《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
月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月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
月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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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
年
月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
月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号,2009年
月
日国务院第
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正);9.《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国家主席令第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号,2013年
月
日国务院第
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正);1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
月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
月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号)(2014年
月
日起施行);1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号发布,2017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号修订);1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号,2011年
月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号修订);15.《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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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2018年
月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7.《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相关会计制度;1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二)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
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号);
1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1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中评协[2023]14号);
13.《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号);
14.《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0号);
15.《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1号);
16.《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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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8.《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三)资产权属依据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出资证明文件(公司章程等);
3.机动车行驶证;
4.重要资产购置合同、发票;
5.专利证书、著作权证书、商标注册证等;
6.其他与企业资产的取得、使用等有关的合同、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四)取价依据
1.被评估单位历史年度及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
2.评估基准日及前2年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明细账;
3.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企业管理、产品生产、原材料采购、市场销售等企业经营资料;
4.被评估单位收入、成本、费用分析资料;
5.现行的国家和地方税收政策和规定;
6.同花顺iFinD提供的A股上市公司的有关资料;
7.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及工程资料;
8.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2025年机电产品价格信息数据库查询系统》;
9.《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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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第12号令);
10.评估基准日近期的《网上车市》、《汽车之家》、《太平洋汽车网》、《电子产品价格商情》等价格资讯;
11.评估基准日近期机电市场报价信息;
12.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评估基准日适用的LPR贷款利率;
13.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调查了解到的其他资料。
(五)其他参考资料
1.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号:容诚审字[2025]230Z5189号);
2.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清单和评估申报表;
3.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的市场调查资料;
4.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现场勘察及询证的相关资料;
5.《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中评协〔2020〕31号);
6.《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
7.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
8.有关部门颁布的统计资料和技术标准资料,以及资产评估机构收集的有关宏观经济、行业分析和市场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七、评估方法
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等有关资产评估准则规定,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评估方法可以选择市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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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法和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由于被评估单位与同一行业的上市公司在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所处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因素相差较大,同时,评估基准日近期国内同一行业的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较少,相关可靠的可比交易案例的经营和财务数据很难取得,故本次评估不适用市场法。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现金流量折现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本次评估以评估对象持续经营为假设前提,企业可以提供完整的历史经营财务资料,企业管理层对企业未来经营进行了分析和预测,且从企业的财务资料分析,企业未来收益及经营风险可以量化,具备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的基本条件。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本项目对委托评估范围内的全部资产及负债的资料收集完整,适宜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结合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本项目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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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
八、资产基础法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具体评估方法应用
(一)流动资产的评估
1.货币资金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对于货币资金的评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对申报单位评估基准日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对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查阅银行对账单、调节表并对银行存款余额函证结果进行核实。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为评估值。
2.预付款项对预付款项的评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查阅并收集了相关服务合同或协议,了解了评估基准日至评估现场作业日期间已接受的服务情况。预付款项多数为近期发生,未发现出现债务人破产、倒闭、死亡、失踪或其他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坏账。对能收回相应的资产或获得相应的权利的款项,按照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
3.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评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查阅账簿、报表,在核实业务内容和账龄分析的基础上,对大额款项进行了函证,并了解其发生时间、欠款形成原因及单位清欠情况、欠债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状况,在具体分析后对各项应收款收回的可能性进行判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审核相关账簿及原始凭证,发现没有出现债务人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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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倒闭、死亡、失踪或其他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坏账,但是不能保证未来不发生坏账损失。再加上考虑到这些款项并不能在评估基准日一次收回,而具体收回的时间又具有不确定性,由于资金有时间价值也需要考虑,因而资产评估需要考虑评估风险损失。以应收款合计减去评估风险损失后的金额确定评估值。坏账准备按评估有关规定评估为零。
4.存货
(1)在库周转材料在库周转材料,主要为白酒、茶叶等物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财务、库管部门陪同下,对在库周转物资进行了抽查盘点,未发现账实不符现象,由于在库周转物资消耗较快、价格稳定,其账面价格与市场价基本相符,按照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
(2)库存商品库存商品主要为企业外购待售商品。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盘点、核实存货总账、明细账和申报表,以及进销存台账等,进行账表、账实核查,确认库存商品账实相符。对库存商品成本的核算和归集进行核实,账面价值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等可归属于商品采购成本的合理费用,确认库存商品账面价值归集齐全。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收集了基准日结存库存商品近期购置价格,经分析,购置价格变动不大,以核实无误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
(3)在产品在产品为企业外购行云发票服务,在了解在产品内容的基础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成本的核算和归集进行了核实,确认其账面价值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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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全,在产品以其账面价值确定评估价值。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
对长期投资的评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企业提供的长期投资清查评估明细表,查阅了财务明细账及相关会计凭证,索取了有关股权的证明文件,了解、核实长期投资项目的投资种类、原始投资额、账面余额、核算方法、历史收益、投资比例等相关情况,查阅了公司章程和有关会计记录等,对长期投资形成的原因、账面值和实际状况等进行了取证核查,以确定长期投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本次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了整体评估。以被投资单位整体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乘以慧联运公司对其持股比例确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值。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持股比例
(三)设备类资产的评估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持续使用假设,结合委估机器设备的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此次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即以评估基准日现行市场价为依据,确定重置价格,并通过实地勘察,确定成新率,计算评估价值。
评估值=重置价值×综合成新率
1.重置价值的确定
(1)车辆重置价值
根据当地车辆市场信息及《网上车市》、《汽车之家》、《太平洋汽车网》等近期车辆市场价格资料,确定本评估基准日的运输车辆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及相关文件确定车辆购置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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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户牌照手续费等,其重置价值:
重置价值=现行含税购置价+车辆购置税+新车上户牌照手续费等-可抵扣增值税
(2)电子设备重置价值
根据当地市场信息及《电子产品价格商情》等近期市场价格资料,确定评估基准日的电子设备重置价值,一般生产厂家提供免费运输及安装:
重置价值=购置价(含税)-可抵扣增值税
2.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1)运输车辆成新率
对于运输车辆,按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有关规定,按以下方法确定成新率,即:
使用年限成新率=(1-2/经济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100%
行驶里程成新率=(规定行驶里程-已行驶里程)/规定行驶里程×100%
理论成新率=Min(使用年限成新率,行驶里程成新率)
理论成新率按使用年限成新率与行驶里程成新率孰低确定,再综合考虑现场观察情况,确定最终综合成新率。
(2)电子设备成新率
采用年限法成新率并根据现场观察情况进行调整确定最终成新率。
年限法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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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逾龄设备成新率对于使用年限超过经济耐用年限,又能基本上正常使用的设备,通过现场查看设备使用情况,选取适当成新率。
3.评估值的确定评估值=重置价值×综合成新率
(四)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的评估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利申请)、软件著作权和商标权。
1.专利权(含专利申请)、软件著作权的评估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专利权(含专利申请)、软件著作权共同运用于智慧交通产品上,对企业超额收益共同发挥作用,本次评估作为一项技术类无形资产组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无形资产收益法评估是指分析评估对象预期将来的业务收益情况来确定其价值的一种方法。具体分为如下四个步骤:
具体分为如下四个步骤:
(1)确定技术类无形资产组的经济寿命期,即委估技术类无形资产组剩余可带来收益的时间;
(2)分析技术类无形资产组应用产品的销售方式,确定技术类无形资产组在全部收入或现金流当中的比率,即技术类无形资产组对销售收入的分成率,并确定委估技术类无形资产组产生的销售收入;
(3)采用适当折现率将委估技术类无形资产组产生的收入按剩余收益年限折成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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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将剩余经济寿命期内现金流现值相加,确定委估技术类无形资产组的市场价值。其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P:委估技术类无形资产组估值;
t:计算的年次;
k:委估技术类无形资产组收入分成率;
i:所选取的折现率;
Rt:未来第t年技术类无形资产组当年收益额;
n:委估技术类无形资产组收益期
2.商标专用权的评估
对于商标专用权的评估,由于商标仅用于慧联运公司的标识,本次评估对商标专用权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商标专用权评估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商标专用权评估价值=商标设计成本+商标申请成本(或续展成本)+商标权维护成本
P=C1+C2+C3
式中:P:评估价值
C1:设计成本
C2:注册及续延成本
C3:维护使用成本
(五)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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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待摊费用主要为待摊销的电子标签技术服务费,经核实,原始发生额真实、准确,摊销期限合理、合规,摊销及时、准确。长期待摊费用在未来受益期内仍可享有相应权益或资产,以未来受益期内所享有的权益或资产确定评估值。
(六)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评估
递延所得税资产主要是由于企业按会计制度要求计提的和按税法规定允许抵扣的损失准备及其他资产减值准备不同而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额。本次评估是在审计后的账面价值基础上,对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的形成、计算的合理性和正确性进行了调查核实。对于由于坏账准备形成的按其账面价值确定为评估值。
(七)关于负债的评估
企业申报的负债全部为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合同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根据企业提供的各项目明细表,对各项负债进行核实后,确定各笔债务是否是公司基准日实际承担的,债权人是否存在来确定评估值。
九、收益法的具体评估方法应用
采用收益法评估,要求评估的企业价值内涵与应用的收益类型以及折现率的口径一致。根据被评估单位所处行业、经营模式、资本结构、发展趋势等情况,本次收益法评估选用现金流量折现法中的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即将未来收益年限内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采用适当折现率折现并加总,计算得到经营性资产价值,然后再加上溢余资产、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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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性资产及负债价值,并减去带息债务价值,最终得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慧联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安徽慧通互联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科大国创慧联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科大国创慧联运物流有限公司、合肥车轨启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及天津科大国创慧联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共享物流平台资源,受相同风险因素影响,其价值创造链不能合理分割,从收益的角度,我们将慧联运公司及其子公司按合并口径来估算其股权价值。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带息债务价值-少数股东权益价值
企业整体价值=经营性资产价值+溢余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价值
(一)关于经营性资产价值
经营性资产价值包括详细预测期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现值和详细预测期之后永续期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现值。
(二)关于收益口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
本次采用的收益类型为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指的是归属于包括股东和带息债权人在内的所有投资者的现金流量,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税后净利润+折旧与摊销+利息费用(扣除税务影响后)-资本性支出-净营运资金变动
(三)关于折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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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采用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作为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的折现率。企业的资金来源有若干种,如股东投资、债券、银行贷款、租赁和留存收益等。债权人和股东将资金投入某一特定企业,都期望其投资的机会成本得到补偿。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是指以某种筹资方式所筹措的资本占资本总额的比重为权重,对各种筹资方式获得的个别资本成本进行加权平均所得到的资本成本。WACC的计算公式为:
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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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e/1
其中:E:为评估对象目标股权价值;
D:为评估对象目标债权价值;Re:为股权期望报酬率;Rd:为债权期望报酬率;T:为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其中股权期望报酬率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计算确定:
??RdTDEEDWAC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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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e/1
??????)(fmefeRRRR
| ??????)(fmefeRRRR | ??????)(fmefeRRRR |
其中:Rf——无风险利率;
β——股权系统性风险调整系数;Rm-Rf——市场风险溢价;α——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四)关于收益期本次评估采用永续年期作为收益期。其中,第一阶段为2025年9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预测期为5年1期,在此阶段被评估单位的经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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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收益状况处于变化中;第二阶段为2031年1月1日至永续经营,在此阶段按2030年预测的稳定收益水平考虑。
(五)收益法的评估计算公式本次采用的收益法的计算公式为:
第36页
OEBRRAR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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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P——为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
Ai——详细预测期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A——详细预测期之后永续期企业自由现金流量;R——折现率;n——详细预测期;B——企业评估基准日带息债务的现值;OE——企业评估基准日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与负债总和的现值。
十、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和负债实施了评估工作,本次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介绍如下: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由本公司业务负责人与委托人代表商谈明确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委托人以外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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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委托人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二)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本公司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资产评估机构决定承接该评估业务,并与委托人依法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三)编制评估计划本公司承接该评估业务后,立即组织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编制了资产评估计划。资产评估计划包括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主要过程及时间进度、人员安排及技术方案等。
(四)现场调查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我们对评估对象进行了适当的现场调查。包括:
1.要求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内资产的相关资料;
2.要求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对其提供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名、盖章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3.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查等方式进行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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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无法或者不宜对评估范围内所有资产、负债等有关内容进行逐项调查的,根据重要程度采用抽查等方式进行调查。
(五)收集评估资料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评估资料,并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和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收集评估资料。这些资料包括:
1.直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
2.查询记录、询价结果、检查记录、行业资讯、分析资料等形式;
3.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核查验证的方式通常包括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基础上,形成评定估算和编制资产评估报告的依据。
(六)与审计机构核对数据
审计机构与本公司在各自工作基础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审计机构进行数据核对工作。
(七)评定估算
1.资产基础法评估的主要工作,按资产类别进行价格查询和市场询价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测算方法,估算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值,并进行汇总分析,初步确定资产基础法的测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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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益法评估的主要工作,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与企业管理层的访谈,考察企业现场、收集企业历史年度财务资料,结合对同类行业及公司的相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在充分了解市场状况,深入研究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的基础上,建立计算模型,进行评估测算,并反复进行修正,初步确定收益法的测算结果。
3.对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的初步测算结果进行比较、分析、补充、修改、完善,在综合分析价值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合理选用其中一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确定本次资产评估工作的最终评估结论。
(八)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书初稿。本公司对评估报告初稿和工作底稿进行内部审核后,在不影响对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沟通。完成上述资产评估程序后,由本公司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向委托人提交。
十一、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资产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的市场的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接受何种影响的一种假定。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是指一个有自愿的买方和卖方的竞争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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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市场上,买方和卖方的地位平等,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性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
3.资产持续使用假设:持续使用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市场的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的资产状态的一种假定。首先被评估资产正处于使用状态,其次假定处于使用状态的资产还将继续使用下去。在持续使用假设条件下,没有考虑资产用途转换或者最佳利用条件,其评估结论的使用范围受到限制。
4.企业持续经营假设:被评估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可以按其现状持续经营下去,并在可预见的经营期内,其经营状况不发生重大变化。
(二)特殊假设
1.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外部经济环境不变,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不发生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2.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汇率、税率等政策无重大变化。
3.企业未来的经营管理班子尽职,并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
4.假设被评估单位各项业务相关资质在有效期到期后能顺利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批,行业资质持续有效。
5.假设被评估单位完全遵守国家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不会出现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违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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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评估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7.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在现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保持一致。
8.假设未来企业保持现有的信用政策不变,不会遇到重大的款项回收问题。
9.假设慧联运公司未来持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10.评估范围以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范围为准,未考虑其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
11.假设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三)评估限制条件
1.本评估结论是依据本次评估目的,以公开市场为假设前提而估算的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没有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或减少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2.评估报告中所采用的评估基准日已在报告前文明确,我们对价值的估算是根据评估基准日企业所在地货币购买力做出的。
本报告评估结论在以上假设和限制条件下得出,当上述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结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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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评估结论
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公正和客观的原则及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慧联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一)收益法评估结果
采用收益法评估后,慧联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11,990.00万元,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901.54万元相比评估增值10,088.46万元,增值率为530.54%。
(二)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慧联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3,890.72万元,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901.54万元相比评估增值1,989.18万元,增值率为104.61%。
(三)两种方法评估结果分析
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得到慧联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分别为3,890.72万元和11,990.00万元,收益法评估结果比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高8,099.28万元。
资产基础法是以企业在评估基准日客观存在的资产和负债为基础逐一进行评估取值后得出的测算结果。慧联运公司属于互联网+物流领域企业,有较完备的研发队伍,资产基础法评估测算时,对慧联运公司生产经营起关键作用的人力资源、研发能力、销售渠道等因素的价值则无法体现,不能体现出慧联运公司期后的收益能力。相对于收益法而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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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基础法的角度和途径是间接的,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容易忽略各项资产汇集后的综合获利能力和综合价值效应。
收益法是立足于判断资产获利能力的角度,将被评估单位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评价评估对象的价值,体现收益预测的思路。收益法的测算结果反映了无法在资产基础法体现的企业所拥有的研发能力、人力资源、销售渠道的价值,相比较而言,收益法的测算结果更为合理。经评估,于评估基准日2025年8月31日,慧联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为11,990.00万元人民币,金额大写为:人民币壹亿壹仟玖佰玖拾万元整。
(四)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本报告书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算有效使用期限为一年,即自2025年8月31日至2026年8月30日期间使用有效。当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实现时,评估结论可以作为本评估目的的参考依据,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十三、特别事项说明
评估报告使用人在使用本评估报告时,应关注以下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在依据本报告自行决策时给予充分考虑。
(一)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二)由慧联运公司提供的与评估相关的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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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评估所需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对各自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委托范围内的资产产权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工作,对所发现的资产产权存在的问题给予尽可能的充分披露,本次评估未发现存在产权争议事项,但评估报告是对评估对象发表专业估值意见,不具有产权证明的法律属性,因此,本报告不能作为产权证明文件。
(四)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使用的资产负债账面值、财务指标等相关信息,系利用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30Z5189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是资产评估的基础,如果该财务数据发生变化,本次评估结论可能失效。
本公司承担引用审计报告数据正确的责任,不承担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律责任。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
无。
(六)资产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况
无。
(七)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说明,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
评估过程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对设备进行勘察时,因检测手段限制及部分设备正在运行等原因,主要依赖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外观观察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近期检测资料及向有关操作使用人员的询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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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等判断设备状况。
(八)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重大诉讼、未决事项的说明
1.截止2025年8月31日,慧联运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的重大未决诉讼情况如下:
第45页原告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所涉应收款项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情况 |
| 慧联运供应链 | 重庆三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万商实业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四川港投新通道物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5,830.10 | 一审中,未判决 |
| 上海和利稀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坤江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修江;上海修生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西和泰新光源材料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2,529.32 | 一审中,未判决 | |
| 上海坤江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和利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张修江;上海修生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西和泰新光源材料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720.04 | 受理立案 | |
| 福建省国之新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6,290.00 | 受理立案 |
(1)慧联运供应链因有关合同纠纷事宜起诉重庆三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涉及公司账面应收账款金额5,830.10万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此案正在审理中。
(2)慧联运供应链因有关债务纠纷事宜起诉上海和利稀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坤江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修江及其关联公司,涉及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合计3,249.36万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此案正在受理、审理中。
(3)2025年1月底慧联运供应链对福建省国之新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之新星”)的应收款项6,290.00万元发生逾期,2025年4月,慧联运供应链诉国之新星及其控股股东等相关方关于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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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立案受理,慧联运供应链要求其支付合同款项及违约金等。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此案正在受理中。
上述案件立案受理后,慧联运供应链收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国之新星因其合同效力纠纷问题,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国之新星与慧联运供应链签订的采购合同无效。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此案正在审理中。
2.因上述重大未决诉讼在内的原因,慧联运公司及其子公司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账面单项计提了大额坏账,具体如下:
第46页
公司
| 公司 | 会计科目 | 往来单位 | 款项内容 | 所涉应收款项金额(万元) | 坏账计提情况 |
| 安徽慧通互联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山东中天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 承运款 | 707.76 | 全额计提 |
| 慧联运供应链 | 应收账款 | 中运城乡发展(云南)集团有限公司 | 承运款 | 346.26 | 全额计提 |
| 应收账款 | 青岛日日顺智慧物联有限公司 | 承运款 | 636.35 | 全额计提 | |
| 应收账款 | 重庆三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 承运款 | 5,830.10 | 全额计提 | |
| 应收账款 | 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 承运款 | 80.33 | 全额计提 | |
| 其他应收款 | 福建省国之新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代理采购货款 | 6,290.00 | 全额计提 | |
| 其他应收款 | 华业地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代理采购货款 | 4,317.50 | 计提4017.5万元 | |
| 其他应收款 | 上海和利稀土集团有限公司 | 代理采购货款 | 2,529.32 | 全额计提 | |
| 其他应收款 | 上海坤江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代理采购货款 | 720.04 | 全额计提 | |
| 其他应收款 | 山东秦道物流有限公司 | 承运款 | 68.31 | 全额计提 | |
| 合计 | 21,525.97 | ||||
对于以上逾期应收款项,慧联运公司及其子公司安徽慧通互联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和慧联运供应链采用诉讼等手段积极催收,以尽可能地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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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损失,但由于以上应收款项在回收和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企业对上述款项单项计提了大额坏账准备。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上述应收款项欠款形成原因及清欠情况、欠债人资金、信用等进行了解,由于无法获取可靠的证据,无法对上述应收账款的回收金额进行合理分析和判断,结合公司计提的大额坏账准备情况,本次评估对上述款项的可收回金额按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的回收金额确认。上述款项的可收回金额对评估结果直接产生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该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考虑在交易中对上述款项的期后回收情况进行协商并约定。
(九)借款、担保、抵押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说明截止评估基准日,慧联运公司存在的借款及担保事项如下:
第47页贷款银行
| 贷款银行 | 借款类别 | 币种 | 发生日期 | 到期日 | 保证人 | 利率 | 余额(万元) | 借款人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微自贸试验区合肥片区支行 | 保证 | 人民币 | 2025年2月 | 2026年2月 | 科大国创 | 3.10% | 1,000.00 | 慧联运公司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保证 | 人民币 | 2025年8月 | 2026年6月 | 科大国创 | 2.80% | 2,000.00 | 慧联运供应链 |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保证 | 人民币 | 2025年5月 | 2026年5月 | 慧联运公司 | 3.0% | 2,500.00 | 慧联运供应链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保证 | 人民币 | 2025年2月 | 2026年2月 | 慧联运公司 | 2.80% | 1,000.00 | 慧联运供应链 |
(有限合伙)合伙份额所涉及的安徽科大国创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48页贷款银行
| 贷款银行 | 借款类别 | 币种 | 发生日期 | 到期日 | 保证人 | 利率 | 余额(万元) | 借款人 |
|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肥东支行 | 保证 | 人民币 | 2024年9月 | 2025年9月 | 慧联运公司 | 3.6% | 600.00 | 慧联运供应链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保证 | 人民币 | 2025年3月 | 2026年3月 | 科大国创 | 2.8% | 1,000.00 | 慧联运供应链 |
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借款及担保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带来的影响。
(十)其他特别说明
1.截止评估基准日2025年8月31日,慧联运公司为科大国创控股子公司、天津科大国创慧联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为科大国创全资子公司。根据业务整合需要和经营决策方案,科大国创拟将所持有天津科大国创慧联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慧联运公司,天津科大国创慧联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成为慧联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工商登记手续及相关股权转让程序正在办理中,截至本次评估报告出具日,股权变更尚未完成。本次科大国创拟转让慧联运公司股权事宜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范围包括慧联运公司和天津科大国创慧联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假设天津科大国创慧联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31日成为慧联运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业务并入慧联运公司,并编制备考合并报表。本次评估是以慧联运公司合并天津科大国创慧联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经营业务为假设基础的前提下得出的评估结论。
2.本次国创投资拟转让合肥智联共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因合肥智联共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主要资产为对被评估单位的投资,涉及其他资产负债较少,由委托
(有限合伙)合伙份额所涉及的安徽科大国创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人确认本次评估对象为其参股子公司慧联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本次评估对象的经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确认,并由委托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本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值增减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
(十二)本次评估未考虑股权缺乏流动性等对股权价值的影响。
(十三)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评估基准日后,若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对评估结论造成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须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
(十四)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无。
(十五)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有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表格或者文字表述,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的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所产生的影响。
十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不得用于本评估目的之外的其他经济行为。
(有限合伙)合伙份额所涉及的安徽科大国创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报告需经资产评估机构及至少两名资产评估师签名、盖章,方可产生法律规定的效力、正式使用。
(六)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需经得本资产评估机构的书面同意,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五、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报告书形成时间为:2025年10月24日。
(此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有限合伙)合伙份额所涉及的安徽科大国创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师:方强
资产评估师:周琴
资产评估师:史先锋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合伙份额所涉及的安徽科大国创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1.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复印件);
2.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复印件);
4.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承诺函;
5.签名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6.资产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北京市财政局备案公告(2017-0078号)(复印件);
8.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名录(复印件);
9.承办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资格证明(复印件);
10.资产评估明细表(另装成册)。
